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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研究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17日

摘  要:首先分析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从煤矿产业特点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统计出发,对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并通过与德国、美国等先进国家煤矿安全管理经验比较,对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旨在为煤矿产业的安全生产和科学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煤矿安全;原因分析;对策措施;研究

引言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煤炭产量由1949年的3243万吨上升到2004年的19.56亿吨,成为世界第一产煤大国,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10年煤炭需求将达到27.5亿吨。煤炭需求的增加又需要煤矿生产设施、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的提高来实现,然而目前,由于我国煤矿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和安全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等原因,我国煤矿生产正走着一条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低回报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道路,与世界其他产煤大国安全生产水平差距依然明显,安全问题特别突出,经常发生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矿难事故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背景是极不协调的,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不相符合的,与党的执政目标是完全背离的,因此,对煤矿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研究,着力解决和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综述
1.1我国煤炭资源现状
从总体上讲,我国煤炭资源比较丰富,保有储量达1万亿吨以上,位居世界第二,但按可供开采的煤炭资源计算,人均占有量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加之长期以来,煤炭勘探工作滞后,可供建井的精查储量严重不足。据有关部门估算,到2020年,煤炭精查储量缺口1250亿吨,详查储量缺口2100亿吨,普查储量缺口6600亿吨。我国煤炭分布不均衡,而且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近90%的煤炭资源分布在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带,这些地区干旱少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十分严重,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植被覆盖率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承载能力差,煤炭开发强度受环境因素制约严重。而且长期以来,我国煤炭生产集中度低,安全供应能力差。目前全国煤矿数量众多,平均生产规模只有5万吨左右,导致煤炭工业结构不合理。
1.2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我国煤矿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机械化程度低、安全设施不完善、技术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我国煤炭产量约占世界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但煤矿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左右,这是长期困扰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难题,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
而且,我国煤矿技术装备总体水平落后,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2%,远低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80%~100%的先进水平。主要煤炭技术装备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性能指标落后15年左右。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技术装备不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的重视和投入,大多数煤炭企业和矿井安全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电、化、路、港、航产业链逐步形成;矿井安全设备有了新的提高,煤炭开采、建井、洗选加工和设备制造技术有了新发展,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现代化煤矿和高产高效矿井脱颖而出。但还有许多矿井,尤其是乡镇和个体矿井的安全设施仍达不到要求。
大多数煤矿技术水平低下,从业人员素质低,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多,难以适应高危环境的要求。由于煤矿劳动生产率低,全行业的工资收入差,在全国20多个行业中排名倒数第二,而且工作危险、作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部分老矿区的矿工仍然居住在简陋的工棚里。艰苦的环境,极低的收入,造成煤矿技术人才大量流失,后继乏人,大中型煤矿采掘一线技术人员不足。
2 结合我国煤矿产业特点,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与原因分析
2.1我国煤矿产业主要特点
(1)煤炭是资源性行业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煤矿的寿命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煤炭储量。我国大多数煤矿远离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社会负担重、经济基础差、地区条件不一,煤炭企业发展不平衡性在行业中十分突出。
(2)煤矿产业是高危险性行业
因煤矿生产条件所限,从历史上看,在各国工业部门中,煤矿的事故死亡率是最高的。我国96%以上的煤炭是依靠井工开采,高瓦斯和双突矿井占全国煤矿矿井总量的1/3,90%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矿地下作业,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俱全,并随开采深度增加,影响安全生产因素愈来愈多煤矿安全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3)煤矿产业是高成本性行业
我国煤矿分布的特点和煤矿开采环节复杂、矿井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煤炭市场价格不稳定等因素决定了我国煤矿生产的高成本。而大多数生产者尤其是小企业主,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因此很多煤矿生产者在安全设施的配备上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地方财力有限,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够,造成煤矿生产设备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这无疑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2.2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对2002年至今煤矿事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发现其安全生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规律。
(1)煤矿的主要事故类型为顶板、瓦斯和运输事故。三类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2.94%和死亡总人数的81.58%。顶板事故的发生频率最高,占事故总起数的54.42%。火灾死亡事故的严重度最大,平均每起事故造成9.25人死亡。瓦斯事故的危害最严重,事故起数占17.10%,死亡人数占34.41%。
(2)随着煤矿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自然灾害事故所占比例下降,生产性事故所占比例增大。
(3)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产量成正比,即煤炭产量较高的省市或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好;产量越低,安全状况越差。
(4)事故发生具有时间规律。三、四、五月是事故的高发月。
(5)采掘工作地点事故集中,以掘进工作面的危险性最大。在国有煤矿特大事故中,采掘工作面占76.92%,在重特大瓦斯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占42.82%,采煤工作面占25%;但巷道事故比例也有增大趋势。
(6)不同经济类型的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不平衡。国有重点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51.07%,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仅分别占全国煤矿的11.88%和12.92%;国有地方煤矿产量占全国的18.91%,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15.17%和14.62%;而乡镇煤矿产量仅占全国的30.02%,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72.95%和72.45%。
(7)不同地域的煤矿安全生产的发展不平衡。由于地质条件、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域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差别较大。重大事故多发生在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南和贵州,六省占总起数的54.84%;特大事故多发生在黑龙江、河北、山西、河南、四川等省市。
2.3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矿主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抗拒执法,无证或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下去。
(3)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又不愿到企业工作,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防治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
(4)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为了追求利润,急功近利,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作业,在局部区域内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导致井下一个班作业人员高达数百人。
(5)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采用串联通风或用局部通风机送风;不使用防爆设备等;一些煤矿工作面微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管理维护跟不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炮不检查瓦斯,工人违章放炮等。
(6)一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且乡镇煤矿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培训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质很低,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
(7)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监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 与德国、美国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比较分析
美国、澳大利亚等先进国家的煤矿,实现了高度机械化,井下工作人员少,全矿的巷道布局简洁,巷道面积大、风流通畅,一旦发生灾变时,易于撤离,伤亡人员少。
4 政府和企业在改善煤矿安全生产中实施的对策措施
通过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综合分析,更好地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遏制煤矿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政府和企业应实施以下八项对策与措施:
(1)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煤矿必须明确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2)强化技术管理。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切实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强化生产技术管理,要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照核准的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核准的能力布置采掘工作面,确保采区和工作面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要按规定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要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狠抓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新建高瓦斯矿井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利用设施,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规定的抽放标准,否则不准生产。所有煤矿都要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设施,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做好煤矿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对放松标准、盲目调高和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重新核定,并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4)加大对低瓦斯矿井和基建、技改井的监管力度。一是要高度重视对低瓦斯矿井“一通三防”的监管。要监督煤矿确保矿井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保证采掘工作面所需风量,防止瓦斯超限;要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系统管理,确保系统运转可靠。二是要对改建、扩建、新建矿井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严防借“技术改造”、“改扩建”、“基建”或“联合改造”之名,违法生产或逃避关闭。
(5)加大煤矿防治水工作力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力度,对资源已枯竭的煤矿及时予以关闭,防止违法越界开采和开采防水煤柱。要定期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对在水淹区、塌陷积水区等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必须先排空积水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6)认真抓好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所有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都必须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要及时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要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责任制,并要有进度要求。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实施跟踪检查;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关闭。
(7)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煤矿企业要强化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矿长和瓦检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新工人下井作业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培训和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职工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落到实处。
(8)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和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做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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