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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研究

作者:马永余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3日
摘要:对曲靖市近年的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进行了研究。围绕提高收缴率,从体制改革、政策支持及收缴方法等角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生活垃圾收费;收费方法;收费率;研究;曲靖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55(2012)01-0035-04
2002年,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曲靖市是云南首家按经营服务性质于2002年底即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但因多种原因,至今同样面临收缴率不高的现状。
1曲靖市(城区)垃圾处理费收缴现状
1.1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
2001年8月,曲靖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太和山垃圾卫生填埋场竣工运行。曲靖市政府批准成立曲靖市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中心作为填埋场运营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按经营服务性质收取垃圾处理费,以偿还世行贷款及保障垃圾填埋场的正常运行。经中心申请,云南省发改委组织召开了云南省内第一家垃圾处理费价格听证会,于2002年底批准曲靖市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据曲靖市2002年开展的垃圾处理成本核算成果,曲靖市每年应收取垃圾处理费约600万元,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收缴率一直偏低。至2010年末,实际共收取垃圾处理费1986.89万元,详见表1(因2002年收费时间较短未统计),年平均收缴额为248.36万元。如考虑近年城市建成区面积增加、人口增加等因素,收费率将更低。
表1曲靖市(城区)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表
 
1.2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支出中存在的问题
中心现采用的收缴方式主要为委托代收和上门直接收取,对极少数自备垃圾清运车辆的企业单位则按过磅计量标准征收。其中采用最多的方式是上门收费,收费对象为餐饮、宾馆、商场等;委托代收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集中居民区。近年的收费情况(表1)表明,中心现行的收费方式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由于配套政策不到位,处理费收取不规范(如收费人员自行决定减免等人情费问题),导致收缴率低。二是收缴成本高,成本主要用来维持庞大的收费队伍,如2004年中心收费人员最高峰时为23人(含外聘职工),占到职工总数的62%,所支付的工资类人工成本占到当年实际收缴额的19%。2010年收费人数为14人,仍占到职工总数的50%。三是现行收费方式没有将收费标准同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不利于垃圾减量化目标的实现。
根据曲靖市近年垃圾费收缴的实际情况,可考虑采用适当的收费方式,并借助合理的收费渠道解决上述问题,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
1.3现行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比较
曲靖市现行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见表2。
表2曲靖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影响曲靖市垃圾处理费收取率的主要因素
2.1环卫体制改革滞后
2002年9月,国家建设部等部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方向,即改革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运营格局。但至今,曲靖市实际只对生活垃圾处理的尾端引入了市场化,对收集、运输环节没有进行配套的改革,还按原有的事业单位体制运行。导致曲靖市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同处置环节被断开,对生活垃圾征收清运费(垃圾代运费)、处理费两种费用,给市民造成了重复收费、乱收费的印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2.2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2002年,按《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曲靖市属较早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性质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但至今当地政府未能出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配套地方法规,收费依据只有云南省发改委批复的收费标准文件,加之征收方式缺乏有效的收费载体,主要靠运营企业自主上门征收,导致收费率低,且收费成本高。
2.3城市公用面积垃圾处理费没有得到落实
曲靖市太和山垃圾填埋场运行以来,一直无偿承担着城区道路、广场等公用面积部分的垃圾处理职责,没有得到相应的垃圾处理服务费收入。此部分费用理应由政府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予以保障,如海口市即通过地方立法出台《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城市市政道路、江河海域、公共场所等公用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由政府承担”。2002年批准的收费标准中有城市道路0.5元/m2的项目,当时曲靖城区共有各类道路面积为130万m2。
2010年,曲靖市主城区人口达58万人,建成区面积为55km2,有各类道路、广场等城市公用面积213万m2,至今仅此项即应累计缴纳垃圾处理费近1000万元。
2.4收费标准偏低,公益性收费标准同市场化运营相矛盾
2002年中心在申请报批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听证过程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尽量减轻市民负担的要求,不同意在运行成本的核算中考虑营利及还贷等因素,只计入维持中心运行最基本的成本,且没有考虑折旧。因此在最终经听证后批准的垃圾处理费标准中,综合成本从102元/t降低至67元/t,城市居民负担的标准从5.4元/月•户降低至3元/月•户。另外,当时曾同意运营企业考虑经济、社会等发展因素,可每3a申请调整一次价格标准,但至今受物价上涨过快等因素影响,并没有得到落实。这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并使垃圾填埋场等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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