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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力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26日

        摘要:民爆行业属高危行业,近一段时间以来,重特大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本文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安全监管、企业管理、执法监督、产业政策等方面查找了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积极应对措施和建议。强调要通过落实产业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主体责任、推进科技进步、深化专项整治等措施,加强民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安全管理,遏制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主题词:民爆行业 安全生产 政策措施

        民爆行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几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全行业生产和销售总值平均分别增长15.04%和15.16%。2005年完成生产总值137.81亿元,同比增长18.9%。民爆行业属易燃易爆的高危行业,其产品生产和使用的风险性较大,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呈多发递增趋势,须深入研究分析,完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一、我国民爆行业现状和问题
            民爆行业最早是由军工的弹药企业为支援国民经济建设转产而来,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由各类矿山自用炸药厂所构成。其产品已形成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等8大类、39个品种、378个产品,广泛应用于矿业开采、能源建设、建筑业、交通建设、农林水利建设、地震勘探、化工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目前有生产企业394家、经营企业1728家、使用单位13.5万个、储存库房5.4万个。“十五”期间,民爆行业工业炸药年产量由128万吨增长到240万吨,工业雷管年产量由21亿发增长到32亿发。
        一个时期内,民爆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民爆行业在快速发展和企业市场化转型的情况下,存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行业安全监管滞后等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一)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国防科技、公安、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目前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仍不健全,在市、县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使众多分布在市、县区域内的民爆生产企业的政府行业基层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落实,监管主体缺失,存在管理盲区。一些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不适应高危行业安全管理的需要。山东招远七一六有限公司“4.1”死亡29人的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超量生产、存储违规行为未进行纠正,监管不力等严重问题。山西宁武“7.7”私藏炸药爆炸,造成49人死亡事故,也反映出地方有关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山西运城河津市黄河二矿“7.8”井下炸药库非法火工品发生爆炸导致塌方,造成8人死亡,说明一些煤矿企业对火工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存在漏洞。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在市场需求和利益的拉动下,民爆生产企业普遍存在超员、超储、超产、超时“四超”违规生产行为。有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组织突击生产,事故隐患严重;用于安全设施改造、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等方面的投入不足,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25%;不少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本质安全度低;一些企业现场管理混乱,未能很好执行“三少三隔开”的原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三违”现象突出。安徽当涂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6.16”死亡16人的特大爆炸事故,职工违规操作,在排除设备故障时发生事故;去年重庆綦江东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21”死亡17人的特大爆炸事故,是由于企业在雷电气候条件下,职工违规夜间超时生产,雷电引发爆炸。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发生爆炸事故的铵锑炸药、乳化炸药生产线,其设备大都老化落后,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
        (三)法规标准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检查乏力。1984年发布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历经22年才修改、完成。今年5月10日正式颁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实施。但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还不尽完善,不配套。如企业危险工房、车间作业人员定员、民爆生产设备强制报废年限和淘汰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特别是对重要关键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鉴定、许可、推广的管理标准也亟待研究制定和实施。在执法监督上,有关职能部门对普遍存在的“四超”违规生产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特别是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动态监管不到位。
        (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产业政策导向功能不强。民爆企业“小、散、低”问题十分突出。所谓“小”,就是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我国民爆企业近400家,而韩国仅3家,一些发达国家也仅几家或十几家。我国工业炸药生产企业325家,产量在2万吨(含2万吨)的企业仅占工业炸药生产企业7%,产量在5000吨以下(含5000吨)的企业占工业炸药生产企业一半,生产集中度低。所谓“散”,就是企业数量多且企业布局和工艺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作业人员过度集中。所谓“低”,就是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低,本质安全生产程度低。在宏观调控上,缺乏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先进、新型、安全度高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民爆散装产品仅占10%,而美国、俄罗斯、智利、南非等国占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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