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浅谈户内燃气事故预防及隐患治理

作者:姜涛 王佳  来源: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03日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目前将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分为三级,一级隐患风险等级最高,共5类,如表l所示。
  
3.2 教育对策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教育的途径是通过燃气安全宣传的方式,燃气经营企业应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燃气安全宣传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立竿见影,只有反复的宣传才能有助于用户燃气安全意识的提高,使用户主动消除户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目前,随着天然气产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原来没有接触过天然气的用户开始使用天然气,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燃气经营企业应统筹考虑用户安全宣传工作,落实资金投入,有计划地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燃气安全宣传的内容应通俗易通,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宣传的方式应形式多样,燃气经营企业可结合企业实际,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常用的宣传方式有: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手机短信等投放安全用气公益广告;在用户小区设置宣传栏、张贴海报;进社区、校园、入厂矿开设燃气安全课堂;入户、广场派发宣传材料;利用燃气服务热线电话以及与用户接触的机会“面对面”的话术宣传;也可探索借助社区、物业等社会力量进行宣传。
实践证明,“面对面”的话术宣传,特别是在事故现场的宣传是投入最小,效果最佳的宣传方式之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充分利用置换通气、安检、抄表、维修、业务咨询、事故处理等一切与用户接触的机会开展“面对面”的话术宣传。
3.3 法制对策
3.3.1建立健全燃气法规,推动燃气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
各级政府及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围绕行业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的特点和需要,在行业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及责任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建设,明确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用户等各方在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方面的义务和权力,明确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的方法等。
3.3.2加强与政府沟通,争取有利政策
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对用户户内燃气安全隐患有检查和告知的义务,但没有强制其整改的权利。由于绝大多数隐患都是由用户原因造成的,隐患治理工作经常会因为用户不配合而受阻。通常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寻求燃气管理部门的帮助,寻求政策上的支持,开展户内燃气安全隐患治理。
3.4 工程技术对策
在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是理想的、积极的、进步的事故预防措施。随着人们对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技术运用到户内燃气系统,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户内燃气系统本质安全研究,推广运用燃气新材料、新技术,从本质上消除户内燃气安全隐患,预防燃气事故发生。目前常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有:
(1)不锈钢波纹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的螺纹连接可避免橡胶软管承插连接可能会出现的脱落,坚固的管材可以防止小动物咬破,使用年限远长于普通的橡胶软管;
(2)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泄漏报警器可以在燃气泄漏时发出警报,连锁使用自动切断阀。还可以及时自动切断气源;
(3)燃气安全自闭阀。燃气安全自闭阀能感应超低压、超高压、失压等状态,当管道内燃气压力低于或者高于设定压力,胶管断裂、脱落导致失压等情况发生时,能及时自动关闭,切断气源。
(4)燃气定时阀。用户根据实际需求设定阀门关闭时间,到达设定时间,阀门自动关闭,防止遗忘而导致燃气泄漏。
(5)带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带缺氧保护装置、过热保护装置及20分钟自动熄火保护等装置的燃气热水器。
4 目前存在的问题、看法及建议
本文所提出的4项对策中管理对策、教育对策、工程技术对策均是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实现,而法制对策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企业无法掌控,法制对策也是目前4项对策中相对薄弱的一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燃气事故预防及隐患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是燃气经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疑惑。例如:由于燃气经营企业在发现因用户原因造成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时,只能通过劝说的方式督促用户整改,但往往因为用户不配合,使得隐患不能及时消除。而现行的《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没有规定有效的制止手段,隐患整改工作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一旦发生因此类隐患所导致的燃气事故发生时,又避免不了被用户告上法庭,而法庭在审判时,即使燃气经营企业能提供相关的履职证据,也经常会因为用户是“弱势群体”,而判决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为了加强对户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维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及隐患治理工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户内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及隐患治理工作时“有法可依”。
一是明确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在户内燃气事故预防及隐患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责任或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燃气事故的责任界定方法。
二是明确《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及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户内隐患”的隐患类型,对存在此类户内隐患而拒不配合整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可采取的具体处置措施,例如:明确指出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措施。
三是加强对用户造成的高风险燃气安全隐患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管理,提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和处罚规定,例如:用户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安装不规范的燃气热水器,用户对存在的漏气隐患拒不整改应接受相应的处罚以及处罚主体等。
5 结束语
户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不仅威胁到用户自身安全,更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及隐患治理是一项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相信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此项工作,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才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生产经常企业事故预防与隐患排查管理指南编写组.生产经营企业事故预防与隐患排查管理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1
2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市建设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
3王海,郭玉海,魏伦杰.“11.20”濮阳清华苑小区爆炸事故调查[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29(11):1029-1032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