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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20日



        而不同之处在于: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建筑安全状况最好的国家之一,10万人死亡率仅为6.0.当然这并不能说明英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策略和手段就必定比美国要好,因为美国和英国在建筑业发展水平、安全历史。社会文化因素等方面都存在不小差别,而这些差别都会影响安全效果。美国政府在安全管理中重视推行健康与安全法规的核心作用,强调政府依法监督,而雇主要按照标准进行管理;而英国政府则认为安全法规体系职能起到辅助作用,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法规环境,使所有安全责任人都能够在这种环境选采取适当的手段履行其安全责任。美国策略背后隐含着一种政府对雇主本身进行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态度的不信任,认为只有通过政府法律规范的方法才能保证安全,这造成了政府和企业在安全问题上的对立。当然美国的这种策略是基于其国家和社会良好的法律规范、传统和意识的,有其特殊性。
       
        1.2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 从1990年到1999年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每年平均发生1530件, 死亡1560人, 重伤718人; 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 死亡987人, 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有所下降; 但从2001年起至2004期间, 死亡人数又呈上升趋势, 分别为1045人、1292人、1512人、1264人。2005年,全国建筑业(包括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4年相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安全生产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统计)。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死亡1193人,与上年相比,事故下降了11.28%,死亡人数下降了9.89%。其中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3起、死亡170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上升了2.38%,死亡人数下降了2.86%。2006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事故2224起、死亡253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8%和2.6%(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42006年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表(调度快报)》)。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共发生888起,死亡1048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2.51%,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39起、死亡146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9.30%,死亡人数下降了14-21%[2]。
        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显著不同,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的劳动环境及安全状况存在很大的问题。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为:
        1建设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的局限性:建设产品坐落在一个固定位置上,势必导致在有限的场地和空间上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施工机具来进行交叉作业,因而容易产生伤亡事故。
        2露天作业导致作业环境恶劣性:建设工程施工大多是在露天空旷的场地上完成的,导致了工作环境相当艰苦,在此环境下作业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3体积庞大带来施工作业高空性:建设产品的体积十分庞大,操作工人大多在十几米,甚至百米上空进行高空作业,有产生高空坠落引起伤亡事故的因素存在。
        4流动性大、工人素质低带来安全管理的难度性:施工单位的人员流动性很大,加上建设
        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80%以上,他们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带来了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性。
        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劳动强度高带来个体劳动保护的艰巨性:建设工程的施工,多为手工操作,加上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使从业人员体能消耗大,其职业危害严重,带来了个人劳动保护的艰巨性。
        6施工产地狭小带来多工种立体交叉性:建筑产品的建设是由低向高发展,施工现场是由宽到窄发展,致使施工场地与施工条件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多工种交叉作业的增加,导致机械伤害、物体碰撞事故率增大。
       
        2我国建筑施工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建筑施工的特点
        建筑施工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生产活动,其特点主要有: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的多变性。建筑产品的结构形式、建筑规模以及施工工艺等都具有多样性。建造不同的建筑产品,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防护用品和设施、施工技术等均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施工现场环境也千差万别,这些差别决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总会面临各种新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永远是一项新的课题。
        (2)建筑工程的固定性及组织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安全环境的特殊性。建筑工程的固定性及组织施工的特点,使得施工队组需要经常更换工作环境。建筑施工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随着工程建设的推进,施工现场则会从最初底下的基坑逐步变成耸立的高楼大厦。因此,建筑工程中的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人员类别和数量等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滞后于施工过程,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多变。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热量、有害气体和尘土等,都使的工人经常面对多种不利的工作环境和负荷,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筑产品的庞体性觉得了建筑施工的高处作业的普遍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产品的空间高度和深度都在不断的增加,而众多的人员和设备在设备和复杂多变的高处作业,使得施工的难度和危险性也就随之增大,所以建筑施工行业也是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危险源时刻伴随着施工的周围,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4)企业管理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殊性。许多施工单位往往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而且通常上级公司又与项目部经常处于分离的状态。致使公司的安全措施并不能及时在项目部得到充分的落实。这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更多的由项目部来承担。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的临时性和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方面的压力也相应增大,公司的安全措施往往被忽视,并不能在工程项目上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因而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5)多个建设主体的并存及其关系的复杂性绝地了建筑安全管理的难度较大。工程建设涉及多个建筑主体,一般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诸多单位。建筑安全虽然是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但其他责任单位也都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加之分包单位的介入、各类人员的流动性以及不同的管理措施和安全理念,导致安全管理的难度较大。市场经济中,目标导向使得建设单位承受较大的压力和风险,而这些压力和风险又往往最终施加在建筑施工单位身上,使得一些施工单位往往只要结果(产量)不求过程(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体现在过程上的管理,加之资源供应的限制和施工的复杂性,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6)施工作业的非标准化使得施工现场危险因素增多。建筑产品是一个现场制造的产品,存在较多的非标准构件,不可能按照固定的模式进行安全生产,并且建筑业生产过程的低技术含量决定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普遍较低,加之劳动和资本的密集、人员的流动性大,造成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严重不足,使得施工人员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而当前的安全管理手段又比较单一,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很多还是依赖经验、依赖监管、依赖安全检查等方式,所以建筑安全施工面临的问题较多。
        除上述特点外诸如自然环境的影响、露天作业、资源投入的限制、人员素质等也是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因素。
       
        2.2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2.1 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根据对企业的访谈和实际观察,总承包单位总部基本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设置,但一般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设置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较少,普遍都是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只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且主要侧重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管理。即便是总承包单位,较大部分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能到位,不能配备齐全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甚至有的企业和项目部根本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一人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等活动了,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企业基本都只由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其他人员既不了解安全管理,也不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另外,从调查的专职安全人员教育背景和专业来看,高中/中专毕业的居多,只有极少数大企业的项目会有大专毕业的安全员,其中受过专业教育的基本上都是工民建背景出身。此外,普遍存在不能从事技术、经营、生产的富余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还有部分是以前的质量检查员等临时转行过来的,没有从事安全管理的经验,也没有得到系统的业务培训。因此导致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
        2.2.2 安全责任不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责任脱节,是安全工作落实不下去的主要原因。虽然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但主要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开会时说起来重要,工作时做起来次要"的现象较普遍,安全没有真正引起广大员工的高度重视。发生事故后,虽然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相关责任人、与事故密切相关的生产、技术、器材、经营等相关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直接导致责任制落实不下去。安全管理手段
        单一,多数企业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还是停留在过去的经验做法上。有些企业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从其它
        企业抄袭来的,不是用来管理,而是用来应付检查的,谈不上管理和责任落实。施工过程中
        的安全会议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施工项目有
        小部分能够召开一周一次安全会议,主要是讨论上周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周的计划,
        一般不会超过一小时,但是更多的项目并不召开专门的安全会议,而是纳入整个项目的项目
        会,一般而言,这种项目会会持续2-3 小时,其中安全所占的比重只有10-20%[?]。
        2.2.3 施工现场管理不严
        (1) 脚手架搭设不够规范未按《JGJ130-2001》和《JGJ128-2000》规定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验收和进行搭设;横向扫地杆搭设错误或不全;脚手板未满铺或脚手板上杂物多;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且无排水措施;架体与建筑结构拉撑点受力不符合规范、且不牢固;架体内防护不到位或不规范;卸料平台未按要求独立搭设;违规不进行架体卸载或卸载结构不合理[6]。
        (2) 模板工程及基坑支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模板支撑系统不规范,支撑立杆顶部自由高度超标,水平杆连接不足,支撑垂直度差,整体稳定性差;违规拆模现象较为普遍,没等混凝土强度达到拆模要求就开始拆模,甚至存在违规大面积拆除支撑的现象;基坑周边防护措施不得力或不周全,且未按规定对基坑及基坑周边进行全面和连续的监测。
        (3) 护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不到位临边,洞口和出入口防护棚防护不到位或防护不严;部分电梯井口防护未做到定型化和工具化;架体首层立网没有进行全封闭,从而被违规兼做通道现象较为普遍,也就造成到处都存在出入口的危险;安全网普遍存在材质较差;部分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部分工地存在对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管理疏散现象。
        (4) 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未完全落实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架设不符合要求或架设于脚手架上;未使用标准配电箱,或电箱安装位置不当,漏电开关参数不匹配,且存在部分箱内无隔离开关,引入引出线路不符合要求或混乱;部分仍违规使用木制开关箱;普遍存在专用保护零线未引至用电设备;还存在外电防护不到位现象。
        (5) 井字架搭设不规范,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规范要求刚性连结,且普遍存在违规超高搭设;部分限位保险装置不到位;部分吊篮防护不到位;部分楼层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或不稳固,且有的未能独立搭设或完全独立搭设;个别井字架首层出入口兼作通道使用;部分楼层防护门不到位或形同虚设。
        (6) 塔吊和外用电梯使用不够规范,部分工地塔吊和外用电梯存在违规使用,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能持证上岗或不按规定配备,且未按规定进行有关资料建档现象。
        2.2.4 分包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
        部分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队伍把关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重视、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疏于管理,也有相当一部分总包单位把工程进行分包后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自身管理本来就差,再加上总包单位疏于管理,问题往往就这样发生。在一些地方地区由于监管力度的不到位,分包单位就会将工程再次分包给。这样就会导致分包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偷工减料,这样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虽然政府在这方面三令五声,但是有很多地方的企业还是顶风作案,完全是把安全当儿戏。特别是在一些小的施工企业,经常发生分包给个人施工队、转包等情况。
        2.2.5 安全教育培训严重不足
        现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缺乏系统培训,是安全隐患产生的最大根源。现场作业人员90%以上是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低下,侥幸心理严重,易出现群体违章或习惯性违章现象,是安全生产中最大隐患。
         人的不安全行为大多是因为对安全不重视、态度不正确、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和劳动条件不良等因素造成的,是事故的重要致因。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目前建筑行业施工一线工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企业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教育培训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来即用,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之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他们的知识结构、思维意识、自身素质等还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大都未经过基本的安全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对施工中的基本常识特别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知之甚少,比如,天热时就不戴安全帽。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再由于项目管理中的三级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大多只体现在备用检查的资料上,大多数是由管理人员统一填写教育内容,没有真正集中传授,起不到安全教育的作用。另外,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技能工种培训效果不明显。这严重影响着建筑安全
        2.2.6 缺乏有效的事故应急机制
        调研中发现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只是一纸空文,且编制后就被束之高阁。首先是编制了应急预案没有发布实施,没有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其次是应急响应和救援程序混乱;第三是没有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应急响应工作基础薄弱,体制、机制、法制不完善,大量存在应急设备设施缺乏,应急指挥机构形同虚设,机构中甚至有人已不在本项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应急队伍等问题。由于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没有有效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没有达到降低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目的--“事前无预防措施、事中无应急措施、事后无经验教训总结”[12]。
       
        3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3.1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一直力图把包括劳工标准在内的有关内容纳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中,把安全生产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形成事实上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履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等问题的严峻挑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和技术水平等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有可能成为影响我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潜在因素。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起与国际化接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是的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和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虽趋于平稳,但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也多次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鼓励、帮助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实现绿色施工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3.2现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
        三负责制
        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向上级负责,向职工负责,向自己负责”。
        安全检查制
        查思想认识,查规章制度,查管理落实,查设备环和境隐患;定期与非定期检查相结合;普查与专查相结合;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
        四查工程
        岗位每天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查一次,公安安全部门每月查一次,公司每季度查一次。
        安全检查表技术
        定项目,定标准,定指标,科学评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检查方法。
        “11440管理法”
           1--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为关键;1--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4--以党政工团龙头的四线管理机制;4--以班组安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四项安全标准化作业(基础管理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岗位纪律标准化);0--以死亡、职业病和重大责任事故为零的管理目标为目的。
        6.“0123管理法”
        0-重大事故为零的管理目标;1--第一把为第一责任;2--岗位、班组标准化的双标建设;3--开展三不伤害活动(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7.“01467安全管理法”
        0-重大人身、火灾、爆炸、生产、设备交通事故为零;1--一把手抓安全,是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4--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6-安全法规标准系列化、安全管理科学化、安全培训时效化、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化、安全卫生设施现代化、监督保证体系化;7--规章制度保证体系、事故抢救保证体系、设备维护和隐患整改保证体系、安全科研与防范保证体系、安全检查监督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负责保证体系、安全教育保证体系。
        “四全”安全管理
        全员--从企业领导到干部、职工都要管安全;全面--从生产、经营、基建、科研到后勤服务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抓安全;全过程--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自始至终做安全工作;全天候--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不管什么天气,不论什么环境,每时每刻都要注意安全。总之,“四全”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处处、事事、时时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3.3安全法制管理
        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既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大量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图1)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仅健全和完善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而且还规范和提高了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更重要的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而制定的,是《建筑法》第5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的专业化。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基本原则是:(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2)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原则;(3)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原则;(4)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原则。其法律结构为八章71条,即总则、建设单位  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对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视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其安全责任作出了具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其调整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各种建设活动;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设备机具租赁等单位和政府有关监督管理等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和部门。总之,《条例》涵盖范围广,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处罚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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