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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30日

关于做好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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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厅人事函〔2014〕58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5-27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函〔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安排,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6至7日进行。现就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考试报名工作。报名条件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等文件执行,其中,对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专业,以及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审核,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6号,见附件1)中提供的有关目录和解释执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保证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有关考试与培训分开的规定,凡参与考试有关工作的人员,不得组织或以授课教师身份等参加与考试有关的辅导培训,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前培训坚持自主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的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四、2014年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版)》的要求执行。考试大纲有关内容可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注册安全工程师”专栏查询。
五、各地区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当地报考有关情况,并填写报考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传真:010-64463146)。
 
附件:
1. 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6号)(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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