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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编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种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通过风险预分析或现状分析,制定的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
    第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提高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保护国家、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企业正常生产,促进企业的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通则主要侧重于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参照编制。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编制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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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编制准备
    (一)成立编写小组
    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应由管理人员、各方面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
    (二)制定编制计划
    1、制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计划;
    2、明确人员职责,确定工作方案、进度;
    3、对应急预案编制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三)收集资料
    资料收集应做到详实、完整。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标准;
    2、地理、交通、气象、环境等基本情况;
    3、区域平面布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分布,建(构)筑物布局,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4、生产工艺流程:物料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温度、压力、流速等工艺参数及控制条件;
    5、生产设备装置:设施的性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高温高压设备、设施分布;常见故障与处理措施;
    6、现场生产管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劳动组织、培训教育,过去曾发生的事故及危险状况;国内外同类企业曾发生的事故及应急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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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医疗资源、消防资源、专业救援资源等可依托的应急救援基本状况(单位、人员、装备及可承担任务的能力、规模等)。
    (四)初始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进行系统风险分析,初步确定危险目标(风险预测结果)的类型、特点。包括但不限于:
    1、可能由于危险物质或设备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场所(如井喷失控、民爆物品爆炸);
    2、可能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如硫化氢、氰化物、氯气等)泄漏的场所;
    3、油气田勘探开发作业活动;
    4、海上作业施工活动;
    5、油气储运站库、长输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场所;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和废弃;
    7、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施;
    8、公众聚集场所;
    9、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灾害;
    10、公共卫生事件;
    11、群体性、涉外、恐怖袭击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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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其他。
    (五)风险评价
    对初始评估确定的重要风险目标进一步评价,确定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几率,并识别可能引发事故的材料、系统、生产过程等。常用方法包括:
    1、安全检查表;
    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3、事故树分析法;
    4、危险评价指数矩阵法;
    5、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等。
    (六)能力与资源评估
    对危险目标控制应具备的资源及能力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自身和社会相关方的救援能力,主要包括:
    1、组织保证和应急资源能力;
    2、控制风险或削减危害的技术;
    3、通讯、照明、交通条件;
    4、现场救护、医疗救治能力;
    5、社会及相关方依托能力等。
    第七条  编写预案
    根据危险目标可能造成的后果和现有资源能力的评估结果,确定编制应急预案的类别和需求,做到责任分明、科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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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便于操作。
    编制应急预案要针对重点危险目标周围地形、环境进行实地勘察,确定现场指挥所位置、指挥人员标识、行动路线、人员疏散范围和疏散通道及集合地点等。
    通过自下而上,从基层到企业逐级编制完成,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编制内容要求见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第八条  预案的评审和批准
    应急预案文件编写完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包括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充分性、可操作性、有效性,以及在救援中是否产生新的风险危害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经过主管领导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九条  预案的演练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演练,验证所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实用。演练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并做出评审。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条  预案的变更
    应急预案的制定、批准、发布、演习、评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运行。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应急预案做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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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缺陷;
    (二)危险源产生变化;
    (三)组织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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