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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9日

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量、压力管道和防爆电器)特别重大事故救援,是指发生特别重大或灾害性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为了及时控制危害扩大、抢救受害者、将群众安全撤离受害现场、消除危害后果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而采取的救援行动.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及《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类型

本《预案》中所称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伤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合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二、特种设备设备事故的范畴

本《预案》中所称特种设备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范畴为以下几个方面所发生的事故。

(一)锅炉:

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B.有机热截体炉;

C、热水锅炉;

D、其它类型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容积大于等于0.25m3的压力容器;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高温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压力容器;

D、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容积小于等于0.15m3储罐,锅炉内的分气缸。

E、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F、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G、螺旋板换热器;

H、水力自动补气气冷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I、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成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J、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K、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氏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L、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1.0~3.0MP(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和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M、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

(三)压力管道:

A、输进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C最高工作压力大子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烛性的或最高工体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

A、各类电梯及自动人行道(船用电梯和矿井下作业电梯除外);

B、起重量在0.5吨(合0.5吨)以上的升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在1吨(合1吨)以上提升高度在2米以上的起重机械(浮式和甲板起直机,矿井下作业的超重机械除外);

c、厂内机动车辆:仅在工作场所内使用,且未纳入公安部门和农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如: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堆垛车。跨车、装载机、铲运机,挖掘机和不上公路的汽车等;

D、客运索道:容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和拖牵索道;

E、游乐设施:运行的最大线速度不小于5公里小时或运行高度距地面2米以上的游乐设施.

三、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和领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部门各负其责。

(二)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时,应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消防、经委、安全生产、卫生、环保、质监,交通,商贸等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以及驻钦州部队、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设一个办公室和四个分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办公室或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或副分指挥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牵头单位。

1、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故发生时设在市应急联动中心首长指挥室。

2、警戒保卫分指挥部,由公安局负责。

3、医疗救护分指挥都,由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分指挥部,由市经委负责。

5.善后处理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四、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救救灾指指挥总办公室的职责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总指挥领导下工作。

(一)组织协调各分指指挥部按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意见.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疏散。

(六)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市委值班电话:2811792、2826445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824597(传真)

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电话:2825243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值班电话:2825391、2857873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的特大事故的情况,向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门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的报告时间。

(三)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重大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抢险险救灾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应急处理;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应当立即通知值班秘书长,由值班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市政府值班室立即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迅速派人赶到事故现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支援。

(四)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在防止造成灾害的前提下,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事故发生后应急措施

(一)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自治区政府。

(二)环保部门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观场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危害源扩大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话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或事故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消防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灭火成防火准备工作,

(五)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联动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 配合工作.

(六)经委、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八)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事故得到控制后,市质量技术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市锅检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权限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救援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处理.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市部队和武警支队是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行业特别、教育干部职工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

(四)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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