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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物资效供给,确保全县物质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物资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物资工作负责制,县政府要建立物资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物资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县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县因自然灾害、疫情、动乱物资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物资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物资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物资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物资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物资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物资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物资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物资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墨玉县物资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物资应急工作。下设:煤电油运、医药、建材、粮食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计委。

  第五条  物质应急指挥部由县计委主任任总指挥,成员由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物资市场形势,判断物资紧急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县有关部门开展物资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县物资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五、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计划、粮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物资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物资调运的需要。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物资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物资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药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一、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县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物资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物资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区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县计划委员会要按照县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物资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物资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物资应急供应系统。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物资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如军需供应站),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物资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物资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物资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物资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物资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物资,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物资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物资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物资调配。组织当地物资企业或通过物资批发市场筹措物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物资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物资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物资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物资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物资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计划委员会会同计划、物价、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物资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粮食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计划委员会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物资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物资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计划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物资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物资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物资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县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物资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物资。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物资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物资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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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物资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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