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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材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和防范我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能力,及时、有序、科学、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本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我市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第四条 本预案适应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以下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辖区发生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全市冶金、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全市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处置的全市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冶金、建材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冶金、建材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冶金、建材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建材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建材行业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冶金、建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事故灾难抢险、事故灾难抢险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安全警戒疏散、善后处理等现场救援专业组。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值班电话: 63901503)。

  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的组成及职责:

  (1)指挥长及成员

  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事故抢险单位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制定事故灾难抢救方案,解决事故灾难抢救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灾难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警戒区的设置、警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抢救过程中的物资供应、资金供应、抢险人员生活安排、遇难人员家属安置和接待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灾难遇险人员和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

  市国资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其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及监测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抢救期间的气象信息发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力、物力,确定抢险施工方案和现场抢险救援、事故抢险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2)指挥部的职责:

  ①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②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③发生事故时,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向救援部门发出各种救援命令。

  ④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⑤负责内外信息的接受和发布,向上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学习、演练和改进。

  ⑦负责检查督促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

  ⑧适时调整各救援部门人员组成,保证救援组织正常工作。

  ⑨负责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⑩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第三章 组织体系机构职责

  第八条 事故灾难抢险组

  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国资委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组长确定

  职责:

  ⑴现场搜救转运受伤人员,并将伤员总数及时上报总指挥部。

  ⑵抢救财产,抢修被事故破坏的设备;道路交通设施,通讯设备设施。最大可能的减小事故损失。

  ⑶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扑灭火灾,及时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第九条 事故灾难抢险技术组

  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副组长:冶金、建材行业专家组组长

  成员:冶金、建材行业专家,具体由组长确定

  职责:

  ⑴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重大危害控制系统进行评价。

  ⑵协助安全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设施、主要化学毒物数据库,提供咨询和应答。

  ⑶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为事故预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⑷对编制的事故预案进行评审,提出改进意见。

  ⑸及时通报事故源的变化、新救援技术的发展情况,为预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第十条 医疗救护组

  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卫生局局长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国资委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组长确定

  职责:

  ⑴设立现场救护点,负责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负责与外部医疗机构协调和联络。

  ⑵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咨询。

  ⑶负责做好对职工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主常务副县(市、区)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组长确定

  职责:

  负责事故救援资金和物资保障,落实事故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调配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和各类救援设备。

  第十二条 安全警戒、疏散组

  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副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组长确定

  职责:

  ⑴ 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严控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⑵进行人员疏散,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⑶保证交通路线畅通,保障救灾物资安全、顺利到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 善后处理组

  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总工会副主席、环保局副局长(市属及以上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市总工会副主席、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组长确定

  职责:

  ⑴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

  ⑵负责事故现场及其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无害化处理及监测工作。

  第四章 预防与预警

  第十四条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5】第125号)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隶属关系将有关资料材料报市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风险、重要设备设施等部位建立事故隐患档案,进行风险评价,并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上报。

  第十五条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建材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优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先期处置

  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发地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灾难)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第十七条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重大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参与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较大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一般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市政府安委会及成员单位的响应

    发生事故或险情,市政府启动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迅速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①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②开通与事发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④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⑤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⑥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十八条 基本响应

  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事发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

  (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医疗处置工作。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8)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该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0)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灾难)原因,评估事故(灾难)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指挥与协调

  进入较大事故(灾难)以上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积极参与救援。有关应急队伍听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的补偿、亲疏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

  事故抢险结束后,市政府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划分、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作总结与评估

  事故抢险结束后,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本预案实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事故抢险和救灾的义务,驻洛部队和武警洛阳支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救援专业组要服从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必须无条件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灾难抢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支(市属以上冶金、建材企业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经费由市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抢险期间,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储备的抢险物资;事故抢险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对被调用抢险物资的生产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冶金、建材等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冶金、建材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报冶金、建材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冶金、建材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搞好演练,使每位职工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预案必须明确群众撤离报警信号、撤离地点和组织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属及以上大、中型冶金、建材企业应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抢险救援设备金额器材;小型企业要与就近的大中型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或社会抢险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十三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六类易发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理要点

    2、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3、冶金、建材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附件1  六类易发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理要点

  1、高炉垮塌事故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

  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员工要注意:

  ⑴ 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⑵ 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⑶ 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⑷ 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2、煤粉爆炸事故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

  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员工要注意:

  ⑴ 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⑵ 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⑶ 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⑷ 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3、喷溅事故

  在钢铁冶炼过程中,钢水和铁水是高温融熔液体,本身并不致喷溅或爆炸,炼钢过程主要是氧化过程,它的反应主要是钢渣之间的反应,反应速度与温度和气相压力有密切关系。碳氧反应的同时,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产生的气体能否顺利排除,与熔渣的沸腾有直接关系。熔渣的碱度适当、流动性好,促使熔池有较活跃的沸腾,达到碳的氧化反应条件。

  熔池内碳氧反应不均衡发展,瞬时产生大量的CO气体,很可能发生爆发性喷溅。熔渣氧化性过高,熔池温度突然冷却后又升高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爆发性喷溅。

  处置钢水、铁水爆炸事故时员工应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要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起的火灾;

  (4)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锤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5)立即组织疏散人群,最短时间内离开事故现场,无关人员不得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4 、气体火灾爆炸事故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时应注意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

  应急救援时员工应注意:

  ⑴ 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⑵ 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⑶ 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⑴ 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⑵ 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应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5、气体泄漏中毒事故

  (1)疏散人员至上风口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或将泄漏控制住;

  (2)直接切断上一级进气阀门。开启门窗加强现场通风;

  (3)切断电源;

  (4)抢修人员应在现场确定警戒区(如带气作业在下风向,警戒区应设置较大范围),在警戒区内强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启一切电器开关,作业现场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护面罩和消防器材,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区;

  (5)进入泄漏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作业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6)泄漏区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录像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

  (7)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清除聚积的煤气,严禁产生火花现象;

  (8)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做全面检查和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9)逃生人员应逆风逃生,并用湿毛巾、口罩或衣物置于口鼻处;

  (10)中毒人员应立即送往通风处,进行紧急抢救。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解除中毒者一切有碍呼吸的障碍,敞开领子、胸衣,解下裤带,清除口中的异物等。当中毒者处于昏迷状态时,则使其闻氨水,喝浓茶、汽水、咖啡等,不能使其入睡,如果中毒者身体发冷则要用热水袋或磨擦的方法使其温暖。中毒者失去知觉时,除做以上措施外,应将中毒者放在平坦的地方,用纱布擦试口腔,在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恢复知觉后要使其保持安静,人工呼吸要延续,不得中途停止,直到送入医院为止。

  6、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事故

  (1)首先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并做好警戒工作,划定警戒范围,设立交通管制和隔离区域;

  (2)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物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砂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备隔离以防火灾事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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