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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09日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工业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特征,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具备以下特征的工业企业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一)污染物质

  1.无机气体,如氰化氢、氯气、硫化氢、氟化氢、砷化氢、硫酸雾、盐酸雾、硝酸雾、溴化氢、一氧化碳、氨气等;

  2.挥发性有机物及气体,如苯、甲苯、二甲苯、硫酸二甲酯、甲醇、甲醛、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代烯烃、硫醇、光气等。

  (二)污染途径

  1.固定污染源,如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造、农药生产、电镀、电子、表面处理、建材生产、污泥处理等企业违法排放、泄漏、意外事故等产生的;

  2.不明来源造成的污染,如废弃的有毒有害物、焚烧工业垃圾产生的烟气等。

  (三)受污染区域

  1.人口密集区,如街道、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公园、村庄和机关、学校等;

  2.工业园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云埔工业区等;

  3.人口稀少地区,如山地、农田、水域等。

  当事件对水体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时,立即启动《广州市环保局危险化学品污染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处置分类

  事件应急处置分为重大事件处置和一般事件处置两类:

  (一)重大事件处置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事件处置:

  1.污染影响人口密集区,包括街道、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公园、村庄和机关、学校等;

  2.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

  3.毒害性气体污染,如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硫化氢、氟化氢、砷化氢、溴化氢和苯、二甲苯、硫酸二甲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代烯烃、硫醇、光气等;

  (二)一般事件处置

  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毒害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事件处置: 

  1.周边为人口稀少地区的;

  2.焚烧工业垃圾产生的烟气。

  三、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照接报判明阶段、建议指导阶段、处置监控阶段相关工作程序开展。

  (一)接报判明阶段

  1.接报

  (1)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接到来自110等各种途径的事件报告,详细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报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根据接报内容及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特征,初步分析判断后,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判明

  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值班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明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事件处置分类:

  (1)无法判明事件影响程度:立即调派监控人员,赶赴现场,查明事件情况;

  (2)初步判定为一般事件:立即通知事发地环保部门,由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监控和处置工作;

  (3)初步判定为重大事件:立即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根据指令,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报请市府总值班室调度公安、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及防化部队、事件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直接通知上述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召集应急专家组:研究事件的处置对策;

  (6)通知有资质的有毒有害气体应急处置公司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二)建议指导阶段

  建议适时召开由事发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处置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指导。

  1.建议

  (1)建议事发地政府:组织所属部门,立即采取临时应急措施,调用一切应急救援物质和队伍,堵截泄漏、制止排放、控制污染,疏导人群,发放应急防护用品,保障群众安全;

  (2)建议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散车辆及人群;

  (3)建议交通部门:组织车辆运送群众;

  (4)建议消防部门:采取合理消防措施,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二次污染;

  (5)建议防化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

  (1)指导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监控、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指导事件发生单位:开展截断污染源、收集污染物的工作;

  (3)指导处置单位:按照应急专家组建议,开展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处置监控阶段

     在建议指导的同时,环保部门应调动一切必要的应急资源,迅速开展监测、监控、处置等相关应急工作。

  1.应急指挥

  (1)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和应急监控工作,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按照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立即向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报告;

  (2)根据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向事发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置指导意见;

  (3)必要时,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按应急处置程序,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应急监测

  (1)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监测人员和应急监测车立即出发前往污染现场,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监测工作;

  (2)应急监测车深入事件核心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和分析,并立即报告现场污染物名称、毒性及污染严重程度。

  (3)根据事件发生区域气象条件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特点,按照监测规范进行布点采样和监测,对可能影响人群安全的,应立即在敏感点加密监测,直至事件结束为止;

  (4)及时将监测报告(包括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报送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当事件影响人群安全时,监测报告必须明确污染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3.处置监控

  (1)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急监控人员和应急指挥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迅速排查和确定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并进行现场检查;

  (2)立即制止违法排放,切断污染源;

  (3)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和局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指导事发地政府和应急处理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堵截泄漏、控制污染,迅速将未泄漏的有毒有害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4)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报请局应急领导小组同意,责成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及时做好安全防护和调查取证工作;

  (6)在应急专家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有毒有害气体污染。

  四、应急结束

  (一)应急终止

  在污染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清除,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间;

  (二)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继续监督落实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完成污染物清理的后续工作,直至污染彻底消除为止;

  (三)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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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发布事件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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