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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9日

为迅速、妥善地处理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的标准。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燃气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二、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一)成立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指挥部。
    指挥:分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行政部门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市政公用局、安监局、公安局、劳动局、技监局、消防大队负责人和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
    市监察局、民政局、总工会参加上述各类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成立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突击队、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报道组。
    1、抢险突击队:由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组成。市人武部联系当地驻军和组织一定数量民兵组成预备队伍。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组织建立重、特大事故医疗救治组。
    3、善后处理组:由监察局、劳动局、民政局、总工会组成善后处理组。
    4、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办、市府办、宣传部、安监局、广电局等单位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组成。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促和协调做好事故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迅即赶赴重、特大事故现场,调集力量开展救援,全力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救治伤员,积极做好死伤者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整治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审查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二)抢险突击队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求援抢险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工作。
    (四)善后处理组在事故处理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死伤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五)新闻报道组在事故处理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和报告事故情况。
四、城市燃气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凡发生城市燃气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安监局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部门,无论谁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联动系统。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委办、市府办、市安办报告。
    同时,市政公用事业局接到报告后要与市委办、市府办、市安办进一步核实后,还应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建设部。发生城市燃气特别重大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直接报告国家建设部。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二)任何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挂钩领导、市委办、市府办、市安办报告。
    (三)市府办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长、相关副市长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五、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国家建设部参加。
    特大事故由国家建设部会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省级建设行政部门参加。
    重大事故由省建设厅会同泉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泉州市市政公用行政部门参加。
六、工作要求。
    (一)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要与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发生事故后,要充分发挥总指挥部的全方位指挥作用,启动一切应急处理部门,迅速妥善地处理事故。
    (二)城市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要对预案准备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以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施行日4月21日为重温预案学习或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运作和平时的准备工作情况,确保预案实施准确、可行、迅速、妥善地处理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
    (三)任何单位接到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报告,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转报,不得延误。
    (四)一旦发生城市燃气事故,指挥部人员必须迅速到位,赶赴现场,调集力量全力抢救;相关部门要服从指挥调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懈怠。
    (五)发生城市燃气重、特大事故后,要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为了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拍照。事故调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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