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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快速反应的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都市液化气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应急抢险预案。
一、事故性质类别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特大事故: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严重事故:死亡1—2人,或者受伤者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
    一般事故: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组成
    在江都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机构下,成立建设局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指挥部领导小组。
    组  长:郭钟鸣      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杨志华      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杨国顺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殿荣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张长顺      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张  健      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闵  波      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
            顾建国      燃气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顾  琳      燃气管理办公室办事员
三、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接到严重事故以上的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同时由市建设局逐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状态,紧急启用各燃气站所设置的有关燃气抢险预案,组织抢险人员立即投入抢险工作。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协助公安部门进行现场警戒,制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根据事故现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燃气站所设置的燃气抢险预案,力争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在建设局行政管辖的范围内协助抢险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抢险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协助抢险部门、公安部门对周围区域内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疏散。
    (六)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承担分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6553983 (夜间)6553916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向消防部门进行报警(火警电话119),同时向其主管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
    市建设局接到相关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向消防部门进行报警(火警电话119),同时向其主管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
    市建设局接到相关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燃气事故发生的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
    2、燃气事故发生的单位的地址;
    3、燃气事故发生的的部位及目前事故的状况;
    4、人员伤亡及事故概况;
    (四)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必须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护现场相关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五)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散通道等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同时应有见证人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
五、事故应急预案
    (一)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至分指挥部的有关领导。
    (二)由分指挥部的有关领导将事故信息报告至市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有关市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分指挥部领导应迅速召集应急抢险救援分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上述人员接到通知后,应于乡镇60分钟内、城区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指挥现场及抢险工作。
     (四)当事故现场发生燃气火灾和燃气泄漏时,应迅速向119火警台报警;发生人员伤亡时,迅速向120急救中心报告;发生液化气槽车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122报警。
    (五)事故现场指挥长应根据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制止事态扩大,立即切断气、电等危险源,防止燃气的蔓延和发生二次爆炸:发生燃气设备泄漏事故时,应视不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堵漏措施,防止导致其他事故发生。
    (六)相关分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事故现场指挥部领导报到,并协助领导做好现场的抢险救灾、疏通通道,疏散人员、调用设备、调用物质、保护现场工作。
    (七)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分指挥部委派人员及参加现场抢险的自愿者必须服从事故现场领导的指挥和调度。
六、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市建设局在燃气行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对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技术鉴定、档案资料保管等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所发生的燃气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私自转移、隐匿、毁弃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
    4、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证据的;
    6、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7、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和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8、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将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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