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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0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及其大型储运设施、处理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省辖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平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发生事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进行自救,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救援相结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提高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安徽省境内陆上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协调处、事故信息统计室、监管一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1)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守的相关事宜,接收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指示,传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向省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市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务;本局处置事故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综合协调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字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事故信息统计室:负责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监管一处: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单位信息。

  (5)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应急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提拱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通讯方式等信息。

  2.2 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履行事故处置相关职责。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比照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3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协助现场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

  (2)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

  (3)为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警预防行动和信息报告

  3.1 事故信息监控和报告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制定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的事故信息,要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省辖市政府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政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省辖市行政区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后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省政府通知省省直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机构及有关专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要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2.2 预防行动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各级石油天然气救援指挥机构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监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4.2 分级响应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

  发生Ⅰ、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省天然气救援指挥机构;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市天然气救援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后,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3.2 应急决策

  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报告后。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信息;

  (2)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

  (3)对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赴现场救援。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讯、气象、物资、资金、环境保护等支援工作;

  (6)调集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等投入应急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4.4 指挥协调

  事故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的市级政府负责、有关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民政、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及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物资经费与通信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6)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

  (7)环境监测组:由环境保护、 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油气泄漏事故时,可能同时伴随和引发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可能伴随有毒有害气体的扩散,引起中毒事故;油气泄漏引发的重大、特别重大中毒事故,主要是硫化氢气体的泄漏所致,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社区的人员、牲畜、家禽等都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针对以上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急救人员、医疗设备进行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订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4.6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组织下,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协助事故发生地市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

  4.7 应急结束

  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市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经费由事故单位承担。

  5.2 救援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将应急救援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建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微波等通讯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家组的通讯联络数据库。

  6.2 救援装备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常用装备,中石油、中石化安徽分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省天然气总公司和各级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装备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型骨干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救援力量。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全省主要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公路、铁道、民航等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集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由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协调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救治力量支援。

  6.6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安徽分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石油天然气储运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由省天然气救援指挥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实现跨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

  6.8 资金保障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9 技术储备和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石油、中石化安徽分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省天然气总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业务培训,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名词术语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8.3 预案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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