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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29日

1 总则
  1.1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8.1);
  (2)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处置的重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时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减少尾矿库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及以上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尾矿库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组现场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处置方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尾矿库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工作准备,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和预测及预防性检查工作, 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做到常抓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安监局成立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监局分管应急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监察总队三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省救援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救援指挥部报告。
(2)根据省救援指挥部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指挥部的命令。
(5)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报告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救援人力、物力不足时,报请协调增援。
办公室:负责应急职守,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交通和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公共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与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发布工作,编发事故救援情况简报及通报。
规划科技处:负责应急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办公室和局领导报告,按局领导指示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上报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进展情况;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地政府等通报情况;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并协调有关事宜。
监管一处、监察总队有关处:提供事故企业有关情况和信息,复核事故详情,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参与组织尾矿库垮坝事故的专家咨询,根据预案通知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上报尾矿库救援信息,按照局领导指示通知有关成员参与指挥,协调指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按照《××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省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省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省安监局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4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监局设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由全省非煤矿山方面的专家组成。职责是:
(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过程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对尾矿库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5)承担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级,报送省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地震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省安监局负责尾矿库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尾矿库的运行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尾矿库事故的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省安监局建立全省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对发生的尾矿库事故及其发展态势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需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的区域的群众;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雨季期间,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同时与气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在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并在1小时内报至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省安监局接到较大(Ⅲ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好以下工作:①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要求。②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③ 根据省安监局(局长)的指令,通知有关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④落实省领导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通过值班信息系统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监管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抄送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Ⅱ级以上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依次启动县(市、区)、市级、省级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安监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发展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给予增援。
  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省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规划科技处和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3 响应程序
  发生 Ⅲ级尾矿库事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救援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规划科技处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要立即转送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照领导指示,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踪和续报工作。
(2)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3)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救援基地、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Ⅱ级尾矿库事故时,省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规划科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 规划科技处、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监管一处和监察总队等有关处要进一步核实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3)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
  (5)规划科技处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报送有关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政策法规处适时向媒体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区市安监局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省安监局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通知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同时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施工、评价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由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划定警戒区域,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供应并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好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8)随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6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负责尾矿库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正确引导媒体和公共舆论。
  4.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设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设区市安监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安监局负责建立与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尾矿库及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省应急办(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省级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和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捷,常备不懈,没有专业队伍的所属单位要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公安、武警部队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省安监局建立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为尾矿库事故抢险救援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尾矿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医疗部门实施救援。
  6.2.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环境保护保障
  事故发生地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7 气象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8 物资保障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矿山尾矿库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尾矿库所属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应急救援机构按规定对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救援人员了解掌握尾矿库垮坝事故抢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3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演练,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应急能力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的书面总结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5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
7处罚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备案、评审,造成后果的;
  (三)尾矿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重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8.2 名词解释
  尾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省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并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改。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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