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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代建指挥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XX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新疆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代建框架协议、代建协议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及《XX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XX高速公路项目陕西省代建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部署福海至阿勒泰高速公路项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z

  副组长:z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总监办。

  主  任:z

  成  员:z

  第三条 总监办成立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的安全应急小组,负责落实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及驻地办、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人员机构组成报指挥部备案。

  第四条 驻地办成立在高级驻地领导下的安全应急小组,负责落实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总监办安全应急小组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对驻地办的安全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执行情况。人员机构组成报指挥部备案。

  第五条 施工单位成立在项目经理领导下,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主的安全应急实施小组,负责安全应急救援的执行落实工作。人员机构组成报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

  3、协调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4、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5、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执行、督促落实各项指令。

  6、指导各单位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7、按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8、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条 总监办安全应急小组职责

  1、指导驻地办、施工单位制订安全应急救援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

  2、负责总监办的安全应急工作,并协助各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执行、督促落实各项指令。

  4、按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5、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 驻地办安全生产应急小组职责

  1、指导施工单位制订安全应急救援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

  2、负责驻地办的安全应急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执行、督促落实各项指令。

  4、按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5、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小组职责

  1、负责本标段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符合本标段安全生产实际的各类应急预案,降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做好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3、协调调用各分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执行、落实各项指令。

  5、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6、按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7、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章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在发生安全事故及灾难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正确划定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3、发动全线力量,以辖区事故发生部门自救和指挥部组织救援为主。

  4、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5、接到事故报告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救援预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进展情况。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7、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调查程序

  第十条 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领工员、工地负责人或上级部门。各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逐级上报(见附图1)。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并将事故概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汇报。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简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2、安全生产事故范围:本单位及在本单位辖区内活动的员工伤亡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使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人员中毒安全事故;其他应该上报的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限:一般事故从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超过2小时;伤亡事故从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超过1.5小时;重大安全事故从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超过1小时;特大安全事故,向上报告时间从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超过1小时;特大恶性安全事故从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超过30分钟。

  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方式和程序:发生各类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得到事故消息后立即用口头报告、电话、传真等方式(以下简称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应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单位在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的同时,迅速了解初步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单》,电传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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