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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行为建设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8月25日

 一、安全行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二)依法管治、强制执行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原则;

  (四)科学管理、量化细化的原则;

  (五)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原则;

  (六)全员参与、重在落实的原则.

  二、安全行为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制度性

  安全行为规范对员工的生产作业行为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要真正使全体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化,就必须把安全行为规范制度化,使员工的安全价值理念充分地体现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形成一种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

  (二)实践性

  安全行为规范来源于实践,同时又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加以体现;它不仅表现在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中,更应体现在员工的安全行为中。

  (三)渗透性

  要将安全行为规范渗透到员工的头脑中,就必须加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也就是要用企业的安全价值理念去引导和熏陶员工的思想,让所有的员工都认同企业安全价值理念,并在现实中用这种安全价值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四)激励性

  奖惩化具体对自觉遵守安全行为规范的员工进行奖励,对无视安全行为规范的员工进行批评,甚至进行处罚。以此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五)系统性

  安全行为规范的最终目的是形成一种内容充实的系统性的安全行为文化,这种系统性的安全行为文化将对员工产生内在的约实力,激发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安全行为规范内容

  (一)安全行为准则

  1、干部安全行为准则

  ●“十个必须”

  (1)必须在其位、谋其政、谋好政。

  (2)必须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必须学习安全技术及有关知识,懂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质量标准。

  (4)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5)必须坚持各级主要领导都要用主要精力、主要时间、集中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抓好安全这项主要工作的原则。

  (6)必须关心员工生活,了解员工心理状况,理解员工喜怒忧愁,把握员工个性特征,调节员工思想情绪。

  (7)必须严格遵守“一下三抓”或“两下三抓”的规定。(“一下三抓“;“一下”是指下井(下现场),“三抓”是指抓“三违”、抓隐患排查、抓培训抽查。它是对生产队、辅助生产队队长书记以上干部的管理要求。“两下三抓”:“两下”是指下井(下现场)、下基层,“三抓”是指抓“三违”、抓隐患排查、抓培训抽查。它是对矿(厂)级领导、各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区(车间)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要求。)

  (8)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隐患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三不原则。

  (9)必须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10)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作风。 

  ●“十不指挥”

  (1)未经安全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者,不准指挥生产。

  (2)不学习和不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者,不准指挥作业。

  (3)不懂安全质量标准不准指挥作业。

  (4)工作场所开会前不检查安全,不准指挥工人作业。 

  (5)在设备不符合运转条件及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准指挥工人操作。

  (6)工作场所不安全隐患未处理前不准指挥工人作业。

  (7)处理隐患无安全措施,不准指挥处理。

  (8)处理隐患能力不足或处理不了,不准继续指挥工人作业。

  (9)作业场所与规程规定不符,不准继续指挥工人作业。

  (10)作业场所出现重大灾害预兆,不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不得继续指挥工人作业。

  2、工人安全行为准则

  ●“十个必须”

  (1)必须接受强制性安全教育。 

  (2)必须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

  (3)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必须按规定标准作业,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干安全活。

  (5)必须清楚当班安全注意事项。

  (6)必须遵章守纪、抵制违章指挥。

  (7)必须熟悉避灾路线。

  (8)必须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

  (9)必须执行不消除隐患不生产的规定。

  (10)必须执行无安全措施不生产的规定。

  ●“十不下井”

  (1)未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不下井。

  (2)不带或不会使用自救器不下井。

  (3)疲劳状态不下井。

  (4)酒后不下井。

  (5)身体不好不下井。

  (6)情绪不稳定不下井。

  (7)缺防护用品不下井。

  (8)井下特殊工作无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不下井。

  (9)班前干部不讲安全、不布置安全措施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清不下井。

  ●“四不开工”

  (1)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不开工。

  (2)“三员两长”不全、不检查现场不开工。

  (3)存在不安全隐患、隐患处理不完不开工。

  (4)安全保护措施不全或不完好不开工。

  ●“四不操作(作业)”

  (1)未学习规程、措施者不上岗作业。

  (2)无“上岗证”不操作。

  (3)不符合规程和技术规范不作业。

  (4)没有进行安全确认不操作。

  (二)安全行为规范

  安全行为准则是企业干部、工人两大群体在安全生产活动都必须共同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安全行为规范是安全行为准则的细化和延伸,是针对每一位干部、每一名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强制性行为要求。

  根据工作岗位设置,逐级逐人制定队长书记以上干部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标准;根据作业程序和要求,制定各工种岗位人员的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标准,并总结归纳出简明扼要、易懂易记的若干个“严禁”、若干个“必须”的具体内容。

  干部安全行为规范包括矿(厂)级领导、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领导、生产单位领导、生产辅助单位领导;工人安全行为规范包括各工种人员。所有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必须做到细化、量化,汇编成册。

  落实安全行为规范,用组织的、强制的手段做保证,促使每个人有被动到主动,由不自觉到自觉,由不习惯到习惯,逐步提高其规范化的高度。

  执行安全行为规范,要实行“安全确认制”,即首先对人、设备、环境进行安全确认,同时对自己进行能力确认,经确认安全无误后面,方可进行作业。

  四、安全责任落实

  (一)“一下两抓”和“两下三抓”

  1、下井

  各级干部必须遵守下井天数和比例的规定,由矿安检处负责统计。干部下井要到安全信息中心领取、填写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所经线路和工作面瓦斯情况;“三员两长”上岗情况;查处因患情况;抓“三违”情况;抽考培训情况;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2、下基层

  矿、区干部必须每旬参加一次所包基层队组的安全例会,并认真填写保队卡。每次下基层必须联系队组实际,抓学习、讲安全,做到三清、三讲(清楚队组职工基本情况、清楚队组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清楚队组职工思想状况;讲学习、讲安全、讲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抓“三违”

  干部下井查出的“三违”,登记在安全信息卡上,然后由安全信息中心逐日进行登记,并逐月逐人统计,作为对干部考核排名的依据。

  4、抓隐患排查

  干部下井查出的隐患,谁检查,谁落实,能现场处理的现场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填写到安全信息卡上。安全信息中心逐日对隐患进行筛选、登记、汇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复查跟踪落实情况。

  5、抓培训抽考

  干部下井过程中,要把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每月培训抽考不少于6人,被培训教育者要在培训抽考卡上签名。

  6、地面单位领导干部“一下三抓”、“两下三抓”参照执行。

  (二)强化干部管理的若干个必须

  1、各矿必须建立《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的若干个必须》,当井上发生安全问题时,相关领导必须到场到位(到场:到现场;到位:到调度指挥中心)。

  2、制度要结合实际和生产特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那些领导干部要及时到场到位。

  3、制度应明确规定处理井上下安全问题的程序。如:井下发生安全问题→调度指挥中→值班领导→按规定要求处置→哪些人员下井→下达命令→相关人员→到现场处理→处理结果汇报→登记。

  4、矿长应逐日检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在发生安全问题后的到场到位情况,在台帐上签字;并在矿每月召开的干部大会上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级安全例会

  矿(厂)长安全办公会议

  1、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安检处长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3、安全办公室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由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4)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出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5)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区(车间)安全例会

  1、必须每旬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安全例会有区(车间)长主持,所有区(车间)领导,队长、书记及有关管理人员参加。

  3、贯彻公司、矿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人物、要求,总结区(车间)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研究安全有关奖罚事项。

  队组安全例会

  1、必须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会议。

  2、安全例会由队长主持,本队班长以上干部参加。

  3、贯彻矿、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总结队组阶段性的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四)落实岗位责任

  1、各矿(厂)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厂)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组织安全大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发生重大事故必须负责指挥抢救。

  2、总工程师对矿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批。

  3、矿(厂)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和分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系统安全大检查,召开隐患整改专业会议,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证。

  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5、区(车间)队长、班组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对现场不安全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解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6、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做到“三不伤害”,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标准。

  (五)“三违”分析和处理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三违”的登记及分类

  安检部门负责对矿领导、副总及生产业务科室和管理人员,在日常下井、各种安全质量检查以及安全员、安全监督小分队的“三违”查处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每月汇总一次。对所登记、汇总的“三违”情况,按“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和性质分类统计,严重“三违”人员另外造册统计。

  2、“三违”分析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三违”查处分析通报会,对查处的“三违”人员及分类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三违”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控制“三违”的针对性措施,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做好记录。

  3、“三违”处理

  对严重“三违”人员,无论干部还是工人,一律开除矿(厂)籍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一般“三违”人员要强制性进行“三违”学习班培训教育和罚款。对“三违”的处理结果要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安全简报、点阵屏以及张贴公布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及时进行通报,使广大干部、工人接受教育,引以为戒。

  (六)隐患的责任追究处理

  隐患责任追究处理就是对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隐患进行追查,查明造成隐患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深层次原因,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查和处理,研究处理隐患的方法和措施。

  (七)事故追查分析处理

  1、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调度,并报安检部门,逐级上报。

  (2)矿(厂)调度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伤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安检局调度。死亡事故要在事发3小时内(重大事故在6小时内、特大事故在10小时内)书面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分析管理及明细化管理的原则,各类事故调查执行以下规定:

  (1)人身事故(轻伤、重伤),由矿(厂)安监处(站)负责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公安、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织进行调查。矿(厂)安监处(站)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于每月月底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2)人身事故经追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必须由矿(厂)安监处(站)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月底前统计上报公司安监局,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监局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日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的鉴定。

  (3)凡发生死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会和公司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联合调查,公司安监局派人参加。

  (4)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

  “一通三防”事故,由矿总工程师牵头,安全副总组织生产、通风、调度、安监、保卫、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运输事故,由矿机电副矿长牵头,机电副总组织生产、机电、调度、安监、保卫、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顶板事故,由矿生产副矿长牵头,开掘副总或采煤副总组织生产、调度、安监、保卫、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由矿调度上报公司安监局。

  (5)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调度部门组织生产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监局派人参加,处理结果报公司安检局。

  (6)地面单位参照执行。

  3、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

  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依法办事,依规处罚的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方犯的原则。

  4、事故处理

  (1)所有事故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部门跟踪落实。

  (3)对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罚,执行公司、矿(厂)的具体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要追求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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