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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物流大道“3•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2月29日

2021年3月30日17时50分,在雅安市经开区物流大道前进路口,发生一起柏某锦驾驶的川T29709重型货车与王某齐驾驶的川TBQ361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某齐死亡、乘员阚某慧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未含死者补偿金、伤者后期处理费、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4月6日,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名山区政府、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经开区物流大道“3·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另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故车辆情况

1.川T29709重型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厂牌型号:南骏牌CNJ51600JBFPB37M;车辆类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使用性质: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总质量:15.5吨;核定载质量8.7吨;驾驶室准载客3人(实载1人);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该车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7月2日。事故货车登记所有人:雅安市东运物流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事故货车实际经营者唐某川的妻子郑某瑶与雅安市东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代办服务协议书,将事故货车挂靠雅安市东运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营运并自主经营,每年向雅安市东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业务劳务等费用0.12万元,并缴纳经营风险金0.3万元;唐某川雇佣柏某锦为该车驾驶员。

2.川TBQ361普通两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事故摩托车)。品牌型号:豪爵牌;车辆型号:HJ150-2K;车辆类型:普通两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王某齐。

(二)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柏某锦,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985年6月15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A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5日。

2.王某齐,男,47岁,汉族;身份证号: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2016年5月24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D),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24日。

(三)事故单位概况

雅安市东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2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736735292599,公司地址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新民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珍,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营业期限2008年4月22日至2028年4月20日;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配送服务;取得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雅字511821001483);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车)、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2020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27日。

东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珍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总经理李某东(杨某珍儿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李某(李某东儿子)负责安全生产等工作,高某(李某东妻子)负责安全科等工作,舒某艺负责动态监控工作。

(四)检验鉴定情况

1.经对事故货车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

(1)事故货车转向系和制动系所检项目未见异常;后部转向信号灯所检项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2.1条要求,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2)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33km/h~ 38km/h。

2.经对事故摩托车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未见异常。

3.经检验:排除了柏某锦、王某齐酒驾和毒驾的情况。

(五)事故道路相关情况

现场位于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前进路口,道路为“十”字路口。东往车岭方向,西往名山城区方向,道路全宽2420cm,限速70km/h;南往前进方向,北往火车站方向,道路全宽1577cm,未设置限速标志;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时为晴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3月30日17时50分左右,柏某锦驾驶事故货车从名山区前进镇往名山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前

进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从名山城区往名山区车岭镇方向行驶由王某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齐死亡、阚某慧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开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区大队、名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及时上报事故相关情况,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善后处置情况

死者已于3月31日火化安葬,伤者仍在医院治疗。事故货车经营者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支付了丧葬费7万元,支付了伤者医疗费13万元。后期善后处理工作,双方将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摩托车驾驶员王某齐)、1人受伤(阚某慧,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事故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未含死者补偿金、伤者后期处理费、行政处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查取证,并根据《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21120210000025号)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柏某锦驾驶川T29709重型货车行驶至经开区前进路口处,违反道路行驶规定在通过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与王某齐驾驶的川TBQ361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东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1)主要负责人李某东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经查,2019年3月李某东任东运公司总经理以来,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经查,东运公司对挂靠公司的驾驶员仅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告知驾驶员学习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和知识等,但调查发现事故货车驾驶员不会使用微信,东运公司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存在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事故隐患治理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经查,挂靠东运公司的车辆200余台,公司只配备了1名专职监控人员且未经考试合格即上岗;东运公司未按规定严格执行24小时实时监控,未安排人员在夜晚8点至次日8点进行动态监控,存在监控盲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在东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中,未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况;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不符合公司实际。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

经查,李某东作为东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东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高某作为东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经开区物流大道“3·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事故货车驾驶员违法行驶、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柏某锦,事发货车驾驶员,违反道路行驶规定在通过十字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已办理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李某东,东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某东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东运公司,事故货车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员上岗作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东运公司行政处罚。

(四)建议企业按照员工管理规定进行问责的人员

1.李某,东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高某,东运公司安全科工作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货车驾驶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提供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公司实际;未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督促驾驶员学习相关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处理结果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组职责分工,市纪委监委联合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采取现场实地查看、查阅档案资料、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雅安市名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区大队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雅安市名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区大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基本到位,建议不作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东运公司要对此次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排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上岗作业,加大企业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运输车辆性能检修维护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将公司整改措施函复名山区交通运输局。

(二)名山区交通运输局要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再排查、再检查,确保驾驶员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要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三)市交通运输局要将此次事故通报全市,务必督促各县(区)认真梳理、排查,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区大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路面的巡逻及交通设施的巡查工作,加强对货运车企业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大对重型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驾驶人员杜绝“三超一疲劳”驾车上路行驶,严查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做到文明礼让、安全出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路面安全隐患。

(五)由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统筹做好辖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查处;二是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三是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信号灯、照明灯光、标志标牌、监控设备等安防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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