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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7 年3 月14 日8 时37 分许,一辆车牌号为鲁VD0963的中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五文路行驶至邵庄镇文登社区西郭庄村集贸市场附近时,因制动失效,先后与一辆小货车、两辆面包车发生碰撞,并冲到赶集群众中,造成9 人死亡、1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90 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 年3 月14 日8 时37 分许,杨广成驾驶鲁VD0963 号“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沿X065(县道)五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郭庄村村碑处时车辆失控,先后碰撞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鲁VJ899R 小型面包车、鲁CP6025 微型普通客车、鲁V1886C轻型普通货车和多名赶集群众,致23 人伤亡。潍坊青州市3·1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及时对肇事车辆故障进行检修,致使鲁VD0963 合客牌中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失效;在连续下坡路段短时间多次采取制动措施,制动气压值过低,致使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郭庄集赶集村民无序散乱或集聚在交通道路上,造成安全隐患,致使事故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安全科虚设,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致使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

(2)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受青州市汽车站委托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所建检测线检测能力达不到实际检测要求,致使营运客车漏检不检问题存在;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未对肇事车辆进行例检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致使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3)青州市汽车站明知受委托方检测能力达不到客车安全运营要求,未有效制止和采取措施;未与受委托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行为监督、检查不严格,致使肇事车辆未经实际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2.肇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员安全意识差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明银、实际管理人傅德水及驾驶员杨广成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车辆带病冒险上路运行,造成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前3 -4 天,杨广成便发现肇事车辆存在油门供油不足问题,打电话告诉了傅德水,傅德水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检修。3 月14 日事发当天早上,肇事车辆油门供油不足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杨广成再次向傅德水汇报,傅德水因家中有事且存在侥幸心理,答复杨广成说“可能是柴油滤芯出问题,今天没空,明天再处理”。傅德水将车辆的情况告知实际所有人杨明银,杨明银也因家中有事没有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检修。杨广成在明知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冒险上路运行,致使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青州市“3·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广成,鲁VD0963 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傅德水,鲁VD0963 中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管理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杨明银,鲁VD0963 中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承包经营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冯蜂国,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负责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刘军,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例检员,鲁VD0963 号的中型普通客车从青州市汽车站发车前进行车辆检测的直接责任人,涉嫌交通肇事罪,3 月29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5 人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处理人员

1.曲桂东,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客运工作。对肇事车辆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2.杨昭林,中共党员,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书记,分管安全工作。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能及时消除肇事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致使肇事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在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冒险驾驶车辆上路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王永源,中共党员,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程序罢免其职务。

4.王会光,中共党员,青州市汽车站党支部书记兼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知受委托方检测能力达不到客车安全运营要求,未有效制止和采取措施;未对受委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行为监督、检查不严格,致使肇事车辆未经实际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运营。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5.刘明亮,中共党员,青州市汽车站站长。对汽车站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受委托方例检人员违反例检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出具合格报告问题失察;对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运营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其他问责

1.责成青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青州市顺达交通服务中心处上限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冯蜂国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责成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规出规例检报告、青州市汽车站允许未经实际安全检查的肇事车辆上路运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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