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常州瑞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3·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3月7日,位于礼嘉镇的常州瑞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一辆外来挖掘机在开挖滚塑设备基础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武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常州瑞杉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瑞杉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工业园区,实际经营地址:武进区礼嘉镇武进东大道55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54977118M,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研发、制造等。

(二)事故现场作业发包情况

常州瑞杉公司生产车间东侧一台设备因为安装地坑位置过小,需要在东西两侧开槽,将地坑面积扩大。2018年3月6日,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超(事故中死者)联系了当地的瓦工,并通过瓦工联系到挖掘机司机吴家明。3月7日上午,吴家明来到常州瑞杉公司,查看需要进行挖掘作业的情况,当日下午便将自有挖掘机(日立70型)开到常州瑞杉公司开始开挖地坑。进场作业前,双方未对作业费用进行协商,只是约定按照行情支付费用。负责人李超要求公司员工不得靠近挖掘机。

(三)事故后常州瑞杉公司现状

事故发生后,李俊如(李超父亲)与李琳(李超妹妹)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均不了解,生产经营状态一直不正常,目前已经将公司员工遣散,该公司已经名存实亡。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3月7日15时54分许,在常州瑞杉公司车间内东侧的设备处,吴家明正在操作挖掘机进行地坑开挖作业,将地坑中的泥土石块挖出倒在停在旁边的运渣土的卡车车斗内。此时,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超从挖掘机右侧前方走过,并准备从在作业中的挖掘机右后侧(与后侧墙壁局里不足50厘米)穿过时,挖掘机正常操作向后倒车作业,李超被挤压在墙角和挖机中间受伤倒地。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当吴家明将挖机开到设备东侧继续作业时,发现受伤倒地的李超,随即立即呼救,李超被“120”急救车送至武进医院南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武进公安分局、礼嘉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3月10日,挖掘机操作工吴家明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李超,男,汉族,27岁,主要负责人,四川省仁寿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超安全意识淡薄,没有与驾驶员对接就盲目靠近挖掘机作业区,冒险从挖掘机与墙角间的缝隙穿过,李超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2、挖掘机驾驶员吴家明事发前在正常作业,事发前他没有看到李超,李超没有与其对接。其向后倒车属于正常操作,是造成李超被挤压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常州瑞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间设备安装地坑开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未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常州瑞杉公司的车间设备地坑开挖现场发生的“3·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常州瑞杉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超安全意识淡薄,盲目靠近在正常作业中的挖掘机附近,并从挖掘机尾部与墙角间的缝隙穿过导致被挤压,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2、挖掘机驾驶员吴家明事发前在正常作业,事发前他没有看到李超,李超没有与其对接。其向后倒车属于正常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后已对李超进行了经济赔偿,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3、常州瑞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间设备安装地坑开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未在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于该公司为自然人(李超)独资,鉴于李超在事故中死亡,且该公司名存实亡,在事故后员工已经全部解散,目前该公司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故建议不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礼嘉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要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认真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外包外协作业的安全监管,切实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