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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河高速公路广州市白云区“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3年10月25日23时25分,一辆牌号为吉GA669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吉G1501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广河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在错过北二环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后违章进行倒车,企图倒入该匝道入口,导致一辆牌号为粤AR101U的小客车撞入该挂车尾部,造成小客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3.67万元。

事故发生后,我市成立了广州市“10.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该两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目前,该两起事故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20日晚,车主蓝某某在吉林省白城市货运市场承揽了业务后,雇请当地货车驾驶员李某某驾驶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G150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吉林省白城市出发运送30多吨牧草到广东省珠海市,蓝某某也随车南下珠海。

2013年10月25日晚,李某某驾车进入广河高速公路,计划从广州市白云区广河高速路段转北二环高速公路前往珠海市。当晚在到达北二环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前,李某某将正在副驾驶座上睡觉的车主蓝某某叫醒,要求蓝某某帮忙观察是否到了北二环入口。由于车速过快,当发现车辆到达北二环入口时,蓝某某和司机未来得及反应,车辆便开过路口约30多米远。此后,李某某征询车主蓝某某意见,建议驾车向后倒,企图倒回北二环高速入口处。据蓝某某供认,当时他已知道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司机将会被扣掉12分。所以,他采取了用不吭声来默许的方法。倒车时,蓝某某站在车头前指挥倒车。经过4分多钟的倒车,李某某仍未顺利将车倒回到分叉路口。当时,吉G150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停在第一车道与第二车道之间,期间有几辆小车先后从半挂车与车道之间的缝隙通过。

当晚23时25分,正在指挥倒车的蓝某某突然发现有一道白光撞进了半挂车的尾部,随即就听到了一声巨响,然后,又看到半挂车的尾部冒起了一股白烟。经调查,当时小车司机林某驾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信昌机器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的粤AR101U小客车搭乘了梁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麦某某(坐在后排右侧)和陈某某(坐在后排左侧)在第一车道以时速90公里的速度由东往西行驶,与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吉G150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小车整个车头撞入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小客车上林某、麦某某、梁某某等3人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经调查,2013年10月25日23时35分,在事故发生后,蓝某某使用手机向广州市110报警台报告警情,称事故现场发生“1小车追尾货车事故,无伤”。23时36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交警支队通知出警及120救护车急救。23时37分,交警支队通知了高速公路二大队出警以及120救护车。高速公路二大队值班领导和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协助120医护人员展开了现场抢救工作。随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锦荣副支队长、高速公路二大队刘志华大队长等领导也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疏导车辆和现场勘查等工作。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派员对林岸、梁兆明、麦耀锌等3名死者的家属进行了安抚,至11月11日,林岸、梁兆明、麦耀锌等3名死者均已火化。目前,家属情绪平稳,且肇事货车司机李某某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民事赔偿正在依法进行。陈庆星受轻伤,已于11月4日出院。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掌握的情况,揭示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货车驾驶员李某某违法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驾驶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造成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2、挂车的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事发时,吉G1501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反光标识大部分被遮挡,且未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固定柔性反光标示。反光标示的设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6款相关规定,未起到警示反光作用。

(二)间接原因。

货车车主蓝某某未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蓝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有履行普通货运个体户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挂车反光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隐患,且当李某某驾车错过高速路口时,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同意并协助李某某进行倒车,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普通货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李某某。男,47岁,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吉G1501挂的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蓝某某。男,47岁,“白城市蓝某某货运点”(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吉GA6698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吉G1501挂的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及时消除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等事故隐患,并指挥驾驶员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是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共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蓝某某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广州市安委办向吉林省白城市安委办沟通,转请依法查处。

四、事故防范措施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如下:

(一)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常态查处和突击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在高速公路上逆行、遮挡反光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肇事人员,坚决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高速公路通行车辆,及时发现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尽量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区、县级市政府、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尤其是针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遮挡反光标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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