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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广高速公路增城区“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5年4月30日2时23分,在我市增城区辖区内的济广高速公路东行1930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了一辆重型箱式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25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穗府办〔2013〕5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济广高速公路增城区“4.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程少甫巡视员任组长,市监察局第三纪检监察室何国榆副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王晓东副支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治安支队)、市交委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迅速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情况。

1、蒋盼。男,31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蒋营村五组;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A2的驾驶证(号码:421127198408154312,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3月25日,有效期限10年);持有江西省南昌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号码:421127198408154312);已在事故中死亡;事发后未检测出酒精(乙醇)成分。

2、陈玲丽。女,31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蒋营村五组;蒋盼的妻子,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

3、蒋康俊。男,2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蒋营村五组;蒋盼和陈玲丽的儿子,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

4、谢智刚。男,38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塘洲镇曾家村谢家组4号;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驾驶人,持有准驾车型A2D的驾驶证(号码:362426197706014334,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8月31日,有效期限10年);持有江西省吉安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号码:362426197706014334);事发时所持证照全部有效;事发后未检测出酒精(乙醇)成分。

(二)肇事车辆情况。

1、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盼;品牌型号:福田牌BJ5313VPCHJ-1,识别代号:LVBV7PEC1AH002732,发动机号:A10F2A00201;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20070公斤;强制报废期止:2025年3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持有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号码:赣交运管洪字360111200750,发证日期:2010年3月30日)。事发时所持证照全部有效。

经调查,2010年3月30日,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强、程涛两人鉴定了《购车合同》和《融资租赁汽车合同》,约定由蒋强、程涛出资购买车辆,每年向公司交纳600元挂编服务费;公司负责代办车辆的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年检等手续;蒋强、程涛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受公司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2013年4月16日,程涛(代表自己和蒋强)与蒋盼签订了《购车协议》,将车辆转卖给了蒋盼。同日,蒋盼与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公司负责代办车辆行驶和营运手续,蒋盼属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据公司介绍,蒋盼长期以来都是在广东地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经事发后的车辆技术检验,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制动、转向合格,前方灯光装置无法确定事故前是否正常,后方灯光装置正常;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69.1公里/小时;事发时为超载状态,超载率为15.5%。

2、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

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识别代号:LFWSRXRJ3A1E45824,发动机号:51697128;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持有江西省吉安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号码:赣交运管吉字360826605027,发证日期:2014年10月29日)。事发时所持证照全部有效。

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登记车主: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闽峰牌FDF9381XXY,识别代号:LA93XNAM0A1LDF089,发动机号:无;核定载质量29500公斤;强制报废期止:2025年11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持有江西省吉安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号码:赣交运管吉字360826605028,发证日期:2014年10月29日)。事发时所持证照全部有效。

经调查,2014年10月9日,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聘请谢智刚为公司驾驶员,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谢智刚负责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驾驶工作,工资以总收入的10%提成,聘用期从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

经事发后的车辆技术检验,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转向、灯光都不合格,挂档机件能正常挂进各档位行驶,事发时的牵引总质量超出核准的84.3%;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制动、灯光都不合格,事发时为超载状态,超载率为114.8%;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23.9公里/小时;两车的车身反光标识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6款的规定。

(三)相关单位情况。

1、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龚伟卿,实际负责人:龚振峰(龚伟卿之子);注册资本:10万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桃胜村(北京东路448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13日),汽车租赁(出租车客运及道路货物运输除外),国内贸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0210115043;营业期限:2004年12月21日至2034年12月2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11200128,有效期至2015年8月13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经调查,该公司制定了《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办法》、《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车载GPS监控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试行)》、《公司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制倒查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6名安全员。日常该公司通过车辆GPS系统了解车辆行驶情况,对车辆超速进行提醒;在收到车辆违章通知书后,电话通知车主缴纳罚款。由于车主们平时很少回公司(每年约4-5次),该公司一般是通过发短信提醒车主们注意安全。

2、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黄锦茂;注册资本:50万元整,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上田村第三小组,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8月4日),汽车及零配件销售(不含品牌汽车和小轿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826210008682;营业期限:2011年8月5日至2031年8月4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吉字36082603479,有效期至2015年8月4日。事发时公司经营证照全部有效。

经调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安全经费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配备了安全员。日常该公司每月组织车辆回场检测,同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车辆外出后,该公司不会再跟进车辆安全状况,也不会再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是东西走向的全封闭高速公路,东往惠州市,西往广州市区。道路设有中央绿化隔离带,东行方向设有三条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在事发点以西400米处有一个车行速度指示标志牌,标注小客车60公里-120公里、大型车60公里-100公里及大型车靠右,行车道间设置虚线分道标线,行车道与应急车道间设置实线分道标线,沥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直行、轻微上坡,天气晴,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4月29日23时许,谢智刚驾驶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车上装载了约37吨的酒糟并搭载了一名乘客,从广东省东莞市麻涌起程,计划运送到江西省赣州市。车辆从东莞市麻涌入口进入沿江高速、北二环高速转济广高速往赣州方向行驶。2014年4月30日0时40分许,谢智刚驾驶车辆至济广高速沙埔服务区,停车休息至2时许继续前行。2时23分,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点(济广高速公路东行1930公里+200米处),当时车速为23.9公里/小时。

此时,蒋盼驾驶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装载了约23吨的货物,搭载了妻子陈玲丽和儿子蒋康俊,与谢智刚驾驶的车辆同向同车道行驶并发生追尾,当时车速为69.1公里/小时。事故造成蒋盼、陈玲丽和蒋康俊3人当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损坏。

(二)救援善后情况。

事发后,陈如桂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立即作出批示指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增城区安监、交通、卫生等部门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认真、有序组织开展了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等工作。2015年6月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盼承担主要责任,谢智刚承担次要责任。目前,事故善后赔偿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事故调查组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了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职责。

(三)伤亡人数认定。

本起事故核定伤亡人数为:3人死亡,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从事工作安全教育情况致害情况
1蒋盼31岁湖北黄梅道路货运死亡
2陈玲丽31岁湖北黄梅乘客死亡
3蒋康俊2岁湖北黄梅乘客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掌握的情况,揭示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蒋盼违章驾驶超载货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蒋盼在高速公路驾驶超载15.5%的货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与前车追尾碰撞。

2、谢智刚违章驾驶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货车,且夜间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事发时,谢智刚驾驶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条件;在夜间无灯光照明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大型车60公里-100公里的速度要求行驶,车速仅为23.9公里/小时,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间接原因。

1、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货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但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对长期在外地营运的挂靠货车疏于管理,没有做好挂靠货车车主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按章行驶。

2、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对自有货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但安全意识淡薄,日常车辆回场检、驾驶员月度培训等工作流于形式,对在外地的营运货车及驾驶员疏于管理,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按章行驶。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和发包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将营运货车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蒋盼经营;没有对蒋盼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没有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守法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征求车辆属地安全监管、道路输运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南昌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蒋盼。男,31岁,赣AB01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和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车上载物超过了核定的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但由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龚振峰。男,35岁,南昌市桃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日常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长期在外地营运的挂靠货车及驾驶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征求车辆属地安全监管、道路输运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南昌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1、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教育和督促聘用的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确保营运货车及驾驶员守法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征求车辆属地安全监管、道路输运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吉安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黄锦茂。男,42岁,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日常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在外地营运货车及驾驶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经征求车辆属地安全监管、道路输运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由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吉安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谢智刚。男,38岁,泰和县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赣DF13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DE928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的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擅自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条件的货车,车上载物超过了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以23.9公里/小时的速度低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的两辆肇事车辆都属于江西籍,事故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辖区范围内。事故暴露出外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对所属货车、特别是挂靠货车疏于管理,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货车低速行驶、超载、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现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如下:

(一)严肃事故的责任追究。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开展全市警示教育活动。市交委要指导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站场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严格落实对所属货车(特别是挂靠货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切实保障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督导驾驶员守法安全驾驶。

(三)严厉打击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采取常态查处和突击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高速公路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车辆低速慢驶、超员超载和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处理肇事驾驶员,坚决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市交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充分利用海报、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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