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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2日


2014 年 11 月 19 日 7 时 24 分,在烟台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平畅河到小雪村的乡村公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
(以下简称新机场路)交叉路口,一辆由东向西沿平小路行驶的接送幼儿园儿童的小型面包车(车载 14 名儿童)与一辆由南向北沿新机场路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遇,货车在避让时,重心发生偏移向右侧翻,车体砸压在面包车上,所载沙子将面包车掩埋,造成 12 人死亡(其中 11 名儿童),3 名儿童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916.8 万元。
一、事故发Th经过
11 月 19 日 7 时许,戴世林驾驶的鲁 FN7610 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 302 省道、泊柳路潮水镇小雪村处进入新机场路,烟台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 19 日 7 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 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 4 个村
接上 14 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
11 月 19 日 7 时 24 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爱敏驾驶的鲁 Y9P118 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鲁
FN7610 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安全管理混乱,长期雇用不具备校车条件的鲁 Y9P118 小型面包车接送儿童且严重超员,未按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逃避监管。
2.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私自加高鲁 FN7610 重型自卸车货厢挡板,违法超载运送沙子。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戴世林,男,蓬莱市大柳行镇东流院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张阁,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玉红,女,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
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郭君平,男,蓬莱市潮水镇郭家村人,小型面包车车主,
2014 年 12 月 27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张虎,男,蓬莱市大柳行镇石家村人,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 年 12 月 15 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取保候审。
以上五人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
由烟台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中所涉及的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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