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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蔚县109国道“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7日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班建明驾驶中型客车在事发路段以67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未刹车减速反而在车辆高速运行中急打方向,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所驾驶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李建刚驾驶重型货车以61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2017年1月18日取得A2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货车上道路行驶,实载48.35吨、超载2.35吨,所驾车辆装载不符合国家规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

2.解宗耕驾驶重型货车在事发路段以67公里/小时速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驾驶中侧身取副驾驶座位上的馒头分心驾驶,在会车时跨越道路中心线0.9米未靠道路右侧通行。

3.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

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

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张家口市蔚县“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无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不清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有安管教培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但人员只有安管教培部经理袁富河一人,并兼职管理城区公交营运,安全管理混乱,人员严重缺失,致使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新入职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事故车辆驾驶员班建明新入职两个多月未经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对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3.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城市公交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违规对12辆大型车(1辆核载52人,11辆核载48人)、2辆中型车(核载19人,其中包括事故车辆)、19辆小型车(核载7人)车辆进行发包,在发包协议中把本属于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全部约定给了承包人;对承包车辆长期包而不管,导致承包车辆长期违规营运。

4.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6年第55号令)规定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只有段永萍1人),公司未对监控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与考核验收,监控人员段永萍工作时间内平均每日四个半时以上脱离岗位。通过调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监控平台对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没有进行提醒和警告,导致动态监控系统形同虚设。

5.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所有发包出去的车辆,每日收车都不进场,由驾驶员自行停放在离居住地比较近的地方,导致每日例查例检制度得不到落实。

(二)涉事相关部门

1.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驾驶员未开展岗前培训;违规发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动态监控平台未设定超速提示功能,车辆长期不进站未做到每日例检例查等情况失察。

2.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运输局。未按规定程序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运营线路申请进行批复,对出租车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失察。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前向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口头申请,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许志强和局长班文民研究后,口头同意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路线,对出租车管理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查。

3.蔚县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对责任路段事故车辆当日超速行驶、开车门行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事故车辆当日监控记录超速13次,车载监控记录开车门行驶。

4.张家口市蔚县交警大队安监中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驾驶员未开展岗前培训,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动态监控平台未设定超速提示功能,车辆长期不进站未做到每日例检例查等情况失察。

5.张家口市蔚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夏源中队道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对行驶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安监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失察。

6.张家口市蔚县公安局。对张家口市蔚县交警大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

7.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政府。对张家口市蔚县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督导不力。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马志强,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2.袁富河,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管教培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3.班建明,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中型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县检察机关正式批捕。

4.李建刚,山西省大同市车辆驾驶员,所驾车辆装载不符合国家规定,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蔚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取保候审。

5.解宗耕,山西省大同市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蔚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16日取保候审。

6.柳 育,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后勤保障部经理,实为总经理部分职责的执行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马志湖,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度运营部经理,实际负责城乡公交的运营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王登星,中共党员,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交通局。对蔚县交通局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黄咏新,中共党员,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工作。对蔚县公安局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3.班文民,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未按规定程序批复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运营申请,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包车辆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许志强,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分管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线路运营申请,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包车辆失察,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白银军,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站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赵明,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党支部书记。 分管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汝军,群众,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负责检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洪春军,中共党员,蔚县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站中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专项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发包车辆,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查例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失察,负责检查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董飞,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政委,主管蔚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蔚县交警大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0.杜海岩,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疏于履行领导和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对下属工作疏漏的情况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1.陶宏,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夏源中队。对夏源中队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夏源中队在责任路段监管执法不到位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马玉广,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中队长。对责任路段履职失察,对责任路段车辆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失察,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郭卫东,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当班班长。对责任路段车辆长期存在超速行驶、开门驾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史建宝,群众,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当班协警、临时工,对责任路段车辆长期存在超速行驶、开门驾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负监管责任。鉴于其不是中共党员,又是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建议县交警大队予以辞退。

15.史玉博,群众,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夏源中队当班协警、临时工,对责任路段车辆长期存在超速行驶、开门驾驶等违法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负监管责任。鉴于其不是中共党员,又是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建议县交警大队予以辞退。

16.马万勇,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源头治理。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7.王剑飞,中共党员,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中队中队长。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已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张家口市安监局对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20万元行政处罚。

2.建议责成蔚县人民政府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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