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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07日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6日8时33分许,驾驶人刘卫军驾驶北京百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号牌为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K581+100m处(新乡卫辉境内)时,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冀D935ZT号、豫JS0860号、豫FDT88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935ZT号车1名乘车人、豫JS0860号车驾驶人及10名乘车人死亡,京ABL827号车驾驶人及1名乘车人、豫FDT889号车驾驶人及5名乘车人、冀D935ZT号车驾驶人及2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偏离车道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冲破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一是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条件的牵引车和长、宽、高均超过规定限值的挂车上路行驶。刘卫军驾驶的牵引车第一轴制动气管未连接,挂车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片存在裂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要求;挂车长度、宽度、高度实际尺寸分别为30550mm、2525mm、4100mm,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要求。

二是刘卫军驾驶机动车雨天超速行驶。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有小雨,路面潮湿,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为91.1km/h~94.4km/h,不仅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已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货车90km/h)。

(二)间接原因

一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和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以欺骗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审验业务,违法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违法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法定代表人违法倒卖车辆手续。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等。

三是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问题监管不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道路运输证审验;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四是事故路段道路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拼接螺栓连接副整体抗拉荷载平均值、第四车道部分点段的横向力系数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订购车辆用途,把合同约定仅限于场内使用的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公司自有63台挂车中,有53台为非法改装车辆;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在黑BT336挂车已经烧毁灭失的情况下,利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以欺骗的手段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验。违法将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营运手续转卖他人。

3.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10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

4.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向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43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半挂车(无合法手续);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含事故挂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未认真履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

6.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对道路运输证审验把关不严,致使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且已实际灭失的挂车,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验。

7.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事故路段护栏施工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8.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事故路段施工监理中,违反有关施工监理规定,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规施工问题。

9.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改建项目验收检测中依据标准不准确;未按要求制定与上级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方案,导致检测覆盖不全面。

10.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能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

11.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未认真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未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实施监督,未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对交工验收时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不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港澳高速新乡段“9•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卫军,京ABL827(挂车悬挂黑BT336挂号牌)号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0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胡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3.朱秋生,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4.钱广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车管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卫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移送起诉。

5.王立春,山东省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文登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6.王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实际控制人。在黑BT336挂车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用其他相似挂车代替黑BT336挂车违规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并在运管部门进行审验;将黑BT336挂车号牌及营运手续转卖给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已将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平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王金相,黑龙江省富裕县运管站政务大厅主任,负责综合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在对黑BT336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核,在该挂车已经3年没有进行安全检验的情况下审验通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2.李泽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外检查验员,负责车辆外检查验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检测工作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调离车管所。

3.龙波,已退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副科长,负责车辆外检查验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通报批评。

4.齐鹏礼,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检验科。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检测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王磊,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信改建项目部工程处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副处长、处长。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和设计变更审批职责,以工程技术处文件方式下发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变动图纸,对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张鹏,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改建项目部质监处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副处长、处长,质检处处长。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宏志,中共党员,河南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改建工程项目部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工程、技术、施工管理职责,在交工验收检查审查中未发现事故路段波形梁钢护栏横梁中心高度、护栏板基底金属厚度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刘传河,时任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书记,分管检测处。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刘传河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9.王春江,中共党员,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时任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站长。未按规定督促项目监督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单位职责合理安排人员对安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其他建议

1.建议事故涉及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请函告河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2.鉴于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违法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法改装半挂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非法购买车辆号牌、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鉴于山东省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违规建设,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车辆,冒用他人产品型号、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山东威海顺丰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并销售车辆,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违法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运营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山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职权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认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京ABL827(悬挂黑BT336挂号牌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人为解除汽车刹车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和其他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明予以处罚;建议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停止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如逾期仍不符合安全条件,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证照。

2.刘卫军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雨天超速行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湖北省相关部门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宏达车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出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黑龙江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收缴其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该车队停业整顿,经齐齐哈尔市运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

4.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承揽生产、销售车辆,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德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资质,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分别对山东德州赛克专用车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宜华作出处罚。

5.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为建设部颁发,建议住建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山东富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

6.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在对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监理中错误地执行监理标准,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为交通部颁发,建议交通运输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公司作出处罚。

7.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对安新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实施检测时依据标准不准确,对事故发生路段护栏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负有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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