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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县境内“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5日

 2017年2月18日3时40分许,大同市大同县境内S301线95KM+0米与G109线(与G208线的并行线)的交汇处,发生一起两辆半挂货车碰撞,造成了3人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及时作出重要批示,就事故查处、善后处理、吸取教训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大同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市交警支队在接到报告后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加强现场勘查指导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大同市“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晋安督字〔2017〕3号),经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3月8日由大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副局长池忠慧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公路分局相关人员、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了大同县“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大同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2月18日3时40分许,驾驶人任小兵驾驶晋KB6217/晋A8023挂半挂货运汽车,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拉矿石返回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途中,由东向西行驶途径S301线大同县境内95KM+0米处,在信号灯控制的情况下实施左转驶入G109线(与G208线的并行线)准备东去中,被同向后方驾驶人赵立军驾驶的晋B89146/晋BEE76挂半挂货运汽车(出发地:天津港口。目的地:内蒙丰镇市。)前部撞在任小兵所驾车的半挂货车右后部,瞬时赵立军所驾车辆驶出道路北侧,撞入民房,造成民房里的居民田桂荣、王占武及驾驶人赵立军3人死亡,事故车辆程度不同受损,四间民房倒塌。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晋B89146(晋BEE76挂)半挂货运汽车
  晋B89146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运输车,2015年11月9日,在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准牵引总质量39000千克,驾驶室核定载客2人,实载1人。车辆所有人为刘永,系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乡马家村人,2015年11月10日,在山西省大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新荣运管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
  晋BEE76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厂牌型号为:承泰牌运输车,2015年11月9日,在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核定载质量33200Kg,车辆所有人为刘永,在山西省大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事故发生时,实载质量34905Kg。
  (2)晋KB6217(晋A8023)半挂货运汽车车
  晋KB6217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为: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车,2014年08月14日,在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08月31日,准牵引总质量37605千克,驾驶室核定载客2人,实载2人。车辆所有人为郭学强,系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刘村中大街北二巷9号居民,居住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新庄村。
  晋A8023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厂牌型号为:鸿天牛牌运输车,2009年11月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核定载质量31000Kg,实载质量29360Kg,车辆所有人为郭学强,在山西省太原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
  2驾驶人情况
  1、赵立军,晋B89146(晋BEE76挂)半挂汽车列车驾驶员,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12日,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黑土墩村。
  2、陈建宾,晋B89146(晋BEE76挂)半挂汽车列车驾驶员,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吴官屯煤矿家属院503号,(在天镇县城东华晟加油站改乘另一辆车)。
  3、任小兵,晋KB6217(晋A8023)半挂汽车列车驾驶员,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审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4日,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村桑园二街4号。
  4、王润伟,晋KB6217(晋A8023)半挂汽车列车驾驶员,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英村北西六巷10号。
  经查,驾驶人赵立军、陈建宾、任小兵、王润伟四人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
  (三)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S301线大同县辖区95KM+0米处,是S301线与G109线(与G208线的并行线)的交汇处,呈“Y”字型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
  S301线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平直、干燥、双向两车道。设有警告注意信号灯标志、禁令限制速度标志(40Km/h)、指路交叉路口标志。施划有中心双黄线、直行、左转掉头标线和路口停车线。事故发生段路面宽度935cm。
  G109线(与G208线的并行线)双向四车道中间设有金属隔离带,沥青路面,道路两边设有钢质的防护栏,双向车道宽分别为:叉口东隔离带南路面1085cm,北路面830cm,叉口西隔离带南路面1090cm,北路面1390cm。
  2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共有2辆半挂货运汽车,晋B89146/晋BEE76半挂货运汽车头朝西北进入民房,尾朝东南停驶在S301线北侧,晋KB6217/晋A8023半挂货运汽车头朝东南,尾朝西北停驶在叉口东G109线的南侧车道上。
  道路北侧事故被撞居民房屋情况:房屋院落是北面房屋四间,南面房屋四间。南面四间被撞,南面房屋位于道路北侧,房屋南墙外沿线基本与道路边缘线平行,南墙的突出部位南端距路面北沿1573厘米。房屋西侧3间,东侧1间,东西房屋由入院门过道分隔, 被撞后房屋不同程度损坏。
  3天气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当日的气象资料表明,天气为晴天,偏南风,风速为1.2米/秒,能见度30942m,温度-7.8摄氏度。
  (一)人员伤亡情况
  1、赵立军,晋B89146(晋BEE76挂)半挂货运汽车驾驶人,男,34岁,住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黑土墩村。交通方式:驾车,事故中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王占武,男,60岁,房屋居住人。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周士庄镇二十里铺村,农民。交通方式:静态,事故中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3、田桂荣,房屋居住人,女,60岁。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周士庄镇二十里铺村,农民。交通方式:静态,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17年2月18日4时12分,大同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值班员刘雁庆接县局110指挥中心电话通知,接到驾驶人任小兵(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东北坊村桑园二街4号)驾驶晋KB6217/晋A8023挂号车报案称:“一辆半挂车撞进住户家舍,家中有2个人,司机受困,人员伤亡情况不明”。随后刘雁庆通知大同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值班民警白钦、值班领导穆学慧以及辅警王志强、武忠,并于当日4时30分许出警,大同县消防队救援人员、政府副县长郝明利、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蔚凤梁、张日明、指挥中心主任樊丽生等人,县公安局局长冀昌海、交警大队教导员臧杰、分管处理事故领导段政昌、县交警三中队中队长段纯冰带领民警、县力神道路救援公司人员及市第五医院120急救车相继到达现场。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当日4时42分大同县交警三中队中队长段纯冰、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蔚凤梁带领队伍先后赶到现场,立即对道路实行了双向交通管制。全力开展救援、警戒和分流示警等工作。
  郝明利副县长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指挥进行救援,由消防队员、医护人员、施救队人员和交警30余人参入与现场抢救,当日7时30分许,营救出被困肇事车晋B89146半挂货运汽车上驾驶人1人、房中居民2人,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医护人员确认全部死亡。
  四、事故车辆经营活动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所有人刘永,是个体汽车运输经营者。2015年10月25日,刘永和大同市浩睿祥临汽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刘永以首付6万元、每月付款1.5万元,分24个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大同市浩睿祥临汽贸有限公司购买33万元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直至事故发生,刘永交了8个月的租赁费用(12万元),还拖欠7个月的租赁费用(10.5万元)。
  (二)事故车辆管理及交通违法处理情况
  事故车辆所有人刘永,另雇2名驾驶员,由于利益驱动,他和另2名驾驶员轮流驾驶车辆,采取人休车不停的经营管理模式,安全教育管理没有落实,主体责任不落实,致使驾驶员自我约束能力差。事故车辆驾驶人赵立军从2014年2月18日到2017年2月18日交通违法处理达108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有关因素排除情况
  排除肇事车驾驶人酒驾因素。经检测,肇事车驾驶人赵立军血液检测乙醇呈阴性,排除驾驶人因酒驾导致驾驶行为失控的因素。
  排除车辆故障因素。经检测,事故车辆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在事发前未发生机械故障,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的相关标准要求,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2原因认定情况
  经调查认定,驾驶人赵立军疲劳驾驶、车辆超速是导致车辆碰撞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驾驶人休息时间不满足安全驾驶要求。根据调查了解,赵立军2017年2月16日大约16时许从右玉县装煤后,向天津送煤,17日6时许到达天津,8时许卸完煤就到天津港7号门装红土,11点许从天津出发,约22时许到达河北怀来沙城吃晚饭,23时许由赵立军驾驶车辆,直至事发地,途中赵立军两次停留5-6分钟,休息时间不足,造成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问题。
  车辆超速。S301线95KM+0米处设计时速为40km/h,经检测,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85.5km/h,属超速行驶状态。
  事故车辆牵引车第一轴左右制动工作无效。经检验鉴定:事故车辆的第一轴左右制动副间隙均超过10mm,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1条款的“机动车因具备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统”规定技术要求及GB/T18274-2000《汽车鼓式制动器技术条件》4.8.2条款规定的“0.2mm--0.4mm”的技术要求,运行时会影响整车制动性能。
  综上所述,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赵立军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第一轴制动不能有效工作造成车辆失控,半挂货运汽车前部撞在任小兵所驾驶的半挂货车的右后部,瞬间赵立军驾驶的车辆驶出路外,撞断行道直径35cm杨树一棵,撞入路北民房,造成赵立军、民房里的居民田桂荣、王占武死亡,房屋、物品部分及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道路设计不规范
  S301东向来车左转掉头进入G109转弯半径小,道路交叉线型成锐角,行车转弯操作困难,与G109对向来车形成两个冲突点,与G109向西行驶车辆形成一个冲突点。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地与S301线平面交叉处采用了分道转弯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8..3.5条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中10.1.5(1)、(2)条规定:“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出渠化设计”的要求。且从阳高方向左转弯车道驶入大同县方向的转弯曲线半径仅为10.875M,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要求。
  2、生命防护工程不完善。事故发生点路段交通流量大,车辆类型复杂,重型货车多,2月份 总通行量234781辆,平均日通行量8385辆。S301线交通事故发生地之前的阳高县往大同方向路线北侧过村庄路段150M范围内未设置波形护栏,不符合《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规定。且S301线平交口信号灯前为长直线路段,驶往大同市方向的车辆需要设置减速措施,提醒驾驶员减速慢行,经实地调查,该行车道上未设置减速震荡标线。
  3、运输车辆监管不到位。道路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不到位,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新荣区运管所日常监管不到位,业务管理存在问题。
  4、公安交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新荣区交警大队对事故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跟踪管理不及时,在相关证件年审时没有有效的管控。
  5、驾驶员安全意识谈薄。
  事故车辆所有人刘永,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只追求经济利益,放松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致使驾驶员自我约束能力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同县境内“2.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人员
  赵立军,男,身份证号:14021219830727051X,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乡黑土墩村人,晋B89146/晋BEE76挂半列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事故中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
  1、刘永,男,身份证号:14021219850926101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上深涧马家村人,晋B89146/晋BEE76挂半列车车主,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建议由大同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处上一年年度收入40%的罚款10509.2元。责成大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相关法律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道路运输证》。
  2、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事故发生地与S301线平面交叉处工程设计主体,设计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8..3.5条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要求,建议请省政府安委会向天津市安委会发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并严禁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今后在大同市进行公路道路的相关设计。同时抄送省交通厅。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人员
  1、王立春,G208(G109并行线)国道建管处安全部部长,安全工作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职责。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赵志强,G208(G109并行线)国道建管处技术部副部长,对道路设计施工技术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职责。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张建国,G208(G109并行线)国道建管处技术部部长,对道路设计施工技术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职责。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翟云扬,大同市新荣区运管所副所长,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建议责成新荣区交警大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市交警支队党委对新荣区交警大队队长、教导员诫勉谈话。
  6、大同县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大同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大同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训,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大同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同安办发[2016]57号)要求,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全市及相关部门,特别是大同县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切实树立“安全设施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公路隐患的排查治理,逐步消除存量,不增新量,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切实实施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急弯、陡坡、路侧险要等路段,要作为重点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要严格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规范设计,严格审批,确保安全防护效果。
  (三)加强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协助,深入客货运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人行车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驾驶人对安全行车重要性和交通事故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同时,要严格按照客货运企业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片内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GPS动态监控使用情况、驾驶人管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四)加大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针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现象,交警部门要做好机动车驾驶人整治工作,科学调整警力及巡逻时间,增加巡逻频率,延长勤务时间。同时,加大对机动车辆强超硬会、客车超员超速、占道行驶、农用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客运车辆、货物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严查严处,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道路交通隐患排查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故信息和隐患排查共享机制,对辖区的道路状况继续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能解决的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或配合的,及时将排查情况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向有关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落实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道路交通隐患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
  建议:市政府将事故发生地段列入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省政府安委办,挂牌督办。责成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设计施工,彻底解决事故发生地段的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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