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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左云县G109线“7.27”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情况的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5日

 2017年7月27日0时22分许,左云县云兴镇古城村附近的交叉路口G109线457KM+500m处,发生一起一辆解放牌半挂货车与一辆奥迪牌小轿车相撞,造成了3人死亡、1人受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责成左云县政府对该起事故进行核查认定。左云县政府立即组织公安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核查处理。2017年9月8日,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左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事故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以及车辆来源情况
  1.事故经过
  2017年7月27日0时22分许,薛礼宏驾驶晋B8621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BDG05挂辉煌鹏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109国道由右玉县方向前往大同市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109国道457KM+500m处(左云县古城村东附近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与李永红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奥迪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奥迪牌小轿车驾驶员李永红及副驾驶座位乘坐人员祁永强共2人当场死亡、后排座位乘坐人员刘瑞峰、范富受伤。刘瑞峰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2.车辆来源情况
  (1)奥迪牌小轿车
  经调查,该车事发前来源于朔州市右玉县,李永红于2017年7月26日 21时左右在右玉县饮酒,后驾驶奥迪牌小轿车于22 时15分经过右玉县城玉林东街牛心街南2 监控卡口,于2017年7月26日22时33分进入109国道左云县赵火色村监控卡口。经查证,该车进入109国道左云县茶坊附近的一处汽车维修铺,接上祁永强、刘瑞峰从该汽车维修铺出来,于2017年7月27日约0时22分由东向西行驶到109国道457KM+500m处发生交通事故。
  (2)晋B86219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DG05挂辉煌鹏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经调查,该车于2017年7月26日18时30分许,从内蒙古托克托县一煤场出发,监控显示,于2017年7月27日0时7分进入109国道左云县境内赵火色卡口,于2017年7月27日约0时22分行驶到109国道457KM+500m(左云县古城村东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奥迪小型轿车
  经核查,该车辆发动机号BEL006242,车辆识别代码已损毁不清,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
  (2)晋B86219、晋BDG05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经核查,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7日,车主为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西韩岭乡太善村47号的邓玉萍,发动机号:1615E035880,车辆识别代码:LFWRMUNG5FAD11975,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26P1K15T3E4A,车身颜色:红色,核定载人数:3人,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7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死亡最高赔偿数额为12.2万元。主车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
  2.驾驶员情况
  (1)轿车驾驶员:李永红,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半挂车驾驶员:薛礼宏,男,驾驶证状态:正常,准驾车型:A2,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8月10日,有效期限10年。
  (三)交通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1.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109国道457KM+500m处(左云县古城村东附近交叉路口处)。道路向东前往大同市方向、向西前往左云县县城方向,西北路口为109国道通往右玉县方向。东西方向道路为在建道路(109国道、210省道复合路段),全宽21米,事故发生时尚未施划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距路北边缘4.7米之内道路由路建单位设置圆柱形隔离筒禁止通行。道路事故发生于夜间,有路灯照明。
  2.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痕迹反映,本起事故发生前奥迪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永红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半挂车驾驶员薛礼宏采取了制动措施。
  3.事故发生当天为晴天。
  二、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1.李永红,男,住址:朔州市右玉县白头里乡野场村2区12号,当场死亡。
  2.祁永强,男,住址:朔州市右玉县白头里乡野场村2区22号,系李永红所驾奥迪牌小型轿车乘坐者,当场死亡。
  3.刘瑞峰,男,住址:大同市左云县三屯乡黄村121号,系李永红所驾奥迪牌小型轿车乘坐者,重伤,后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0时许死亡。
  4.范富,男,住址:朔州市右玉县白头里乡野场村1区33号,系李永红所驾奥迪牌小型轿车乘坐者,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7年07月27日00时26分,左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薛礼宏电话报案后指令交警大队出警。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出警,并根据警情通知了120急救中心(薛礼宏报警前已报119消防)。
  公安交警于2017年07月27日00时35分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现场封闭、组织指挥救援、现场勘查等工作。根据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左云县交警大队按规定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按照《山西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了报告。
  公安交警、119消防与120急救中心密切协同,有序高效地对此起交通事故进行了救援。2017年07月27日03时40分,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李永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经检验鉴定,李永红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49.15mg/100ml,李永红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李永红驾驶机动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79km/h,超过道路限速标志60 km/h,属于超速驾驶,超速31.66%。;
  (4)李永红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李永红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半挂车驾驶员薛礼宏驾驶机动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左云县7.2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和有关单位检验鉴定、认定,认定这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左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左公交认字[2017]第17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薛礼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祁永强、刘瑞峰、范富无责任。
  五、防范及整改措施
  本起交通事故反映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仍十分艰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特点,应从以下方面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管控措施,防止严重交通安全违法状态车辆驶入我县引发事故。
  二是切实强化源头管理,加大路面管控力度,抓住重点,严厉整治重点违法行为,加大对超速行驶、违法变更车道、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的查纠力度、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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