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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5日

 2016年11月5日6时许,天镇县境内省道S301线30km+3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成立了天镇县“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政府办副主任薛登军任组长,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工会、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驾驶员情况
  刘鑫,男,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北羊坊105号人,准驾车型:B2,事故发生时驾驶晋B32117号车。
  (二)肇事车辆情况
  晋B32117号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云泉里14—2—9;车辆中文品牌:三一;车辆型号SY5291GJB;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码:JALCXZ51K43000912;发动机号:6WF1—122107;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04年5月11日;强制报废日期:2019年5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5月28日;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查询该车没有套牌、被盗抢和事故逃逸记录;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公司购有保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805072016140202000941。
  (三)死亡当事人情况
  1、陈茂恒,男,山西省天镇县卅里铺乡迁安新村029号人,事故发生时步行。
  2、陈果梅,女,山西省天镇县贾家屯乡贾家屯村095号人,事故发生时步行。
  (四)事故路段
  该道路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大同市天镇县境内省道S301线30KM+3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路宽为1200cm,路面为沥青铺装,事故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该道路为省道二级公路,道路施划中心黄虚线,道路两侧各有一条白色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四)检验鉴定情况
  经天镇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委托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刘鑫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刘鑫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不存在酒驾行为。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晋B32117号车鉴定,事发前的车速速约为76.4KM/h(限速70KM/h)。
  经过磅事发时车辆实际载重为33.6吨,核定载重为29吨。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是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住所是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燕庄村208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京涛,委托李冀平全权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200748595024K,营业期限:2007年4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资金15366.67万元。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分灶吃饭”的管理模式。
  2016年1月20日,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序劳务作业合同书》(合同编号:DZZQ[劳]—BHZ—005),编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5#拌合站(以下简称天镇拌合站),主要从事混凝土搅拌、运输、泵送。安排靳培明具体管理该拌合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该拌合站有基本固定职工 11人,生产作业组织有:上料、搅拌、出料。各生产环节任务均由靳培明组织直接下达,于2016年3月5日开始组织生产。
  2、资质情况
  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工剂、销售混凝土予构件、混凝土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设备;企业形象策划;混凝土技术咨询。
  3、相关人员情况
  张京涛,男,生于1966年8月9日,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委托总经理李冀平全权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
  李冀平,男,生于1961年7月31日,大同市市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受委托主持工作全权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相关业务。
  靳培明,男,生于1954年4月29日,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镇县拌合站负责人,全面负责天镇拌合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5日6时许,刘鑫超速驾驶超载的晋B3211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东向西驶至省道S301线30km+300m处时遇陈茂恒、陈果梅由南向北横过公路,刹车不及,将二人撞倒,造成陈茂恒、陈果梅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16年11月5日 6时25分,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县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天镇县东马坊路段一辆水泥罐车将两名行人撞了。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西马坊中队迅速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同时通知县中医院120救护人员和车辆赶赴事故现场;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交通管制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抢救被撞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疏导交通防止交通堵塞。县中医院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确诊陈茂恒、陈果梅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在确认事故伤亡基本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由于管控措施得当,没有造成交通堵塞和群体性事件。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会议通报了该起交通事故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要继续做好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取证、死者家属安抚、社会维稳和舆情应对工作。二是要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并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刘鑫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天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刘鑫执行逮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鑫驾驶机动车发生该起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公路,应当避让”、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一是车辆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车辆没有年检仍然违规上路运行;二是治超管理方面出现偏差,出站装料车以立方米计算,不按核定承载量计算;三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没有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教育培训内容不全面,教学形式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二是对员工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放松,自我约束力不强,违章驾驶,酿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镇县“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安全责任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刘鑫,不按规定超速驾驶并超载,操作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缺乏,不注意安全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侦查。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刘鑫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张京涛, 作为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督促不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安监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6万元,罚款1.08万元。
  3、李冀平,作为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督促不力,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安监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7.2万元,罚款2.16万元。
  4、靳培明,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镇拌合站)的管理者,对该拌合站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对员工经常性教育不够,安全培训不到位,应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按 有关管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理结果报天镇县安监局。
  5、吴建恒,中共党员,天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马坊中队长,其在该中队辖区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不到位,属失职行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成效不明显,对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存在死角、盲区,未及时发现晋B3211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到期没有年检仍然上路运行和超载并采取防范措施。建议由天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之规定,由县安监局对大同市世都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处40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严厉打击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省道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具备上路条件的车辆上路运行和整治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特别是省道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属地企业或者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力度。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驾驶人员驾驶能力和技术,增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加强对货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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