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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2.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结案情况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5日

 2014年2月28日,阳高县境内发生一起大货车与小型面包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大同市人民政府已批复结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4年2月28日上午,阳高县境内降雪。晋阳中学雇佣曹建明驾驶晋B-BC122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送天镇方向学生回家(该车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11人),10时50分许,由西向东行至S301线36KM+700M处时,由于下雪路滑采取措施不当,侧滑后改变行驶方向与李永胜驾驶的蒙J-16918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空载)相撞,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原因及责任:曹建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下雪路面行驶,路滑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李永胜肇事逃逸,应负主要责任。事故间接原因及责任:安鼎在下雪天未请示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擅自作出提前放假的决定,应负主要责任;冯碧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临时调换接送车辆,应负主要责任;裴永智作为校长,对事发当天学校提前放假失察,应负领导责任;县科教局对学校接送学生车辆信息掌握不及时,对接送车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管理上存在缺失,对晋阳中学缺乏有效监管;县交警大队没有及时掌握晋阳中学提前放假的特殊情况,没有在事发当日上午安排专门警力检查接送学生车辆,四中队在当天事故发生前没有对巡逻路段做到全路段、零遗漏管控;县城市客运管理站对辖区内未取得营运资格的出租车辆打击不力,稽查一队(负责流动稽查)事发当天上午在晋阳中学附近及北门外没有安排稽查工作。

  2014年6月23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阳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28”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调查报告的结论,对1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李永胜,货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鼎,原晋阳中学常务副校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冯碧江,负责接送学生的老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裴永智,晋阳中学董事长、校长,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任雁冰,阳高县科教局安保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王吉礼,阳高县科教局成职教科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高桂德,阳高县科教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刘生志,阳高县科教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张喜,阳高县科教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李源,阳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任贵忠,阳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王福宝,阳高县城市客运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曹明,阳高县城市客运管理站副站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由阳高县人民政府取缔晋阳中学。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类似事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严把民办学校审批许可关,建立健全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学校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开展专项排查治理。一是教育、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在全市开展一次为期半年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接送车辆专项整治,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加强对合法运输车辆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二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尤其是对易发生事故的弯道、坡道等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缺失等情况,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治。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态势。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控力度,形成齐抓共管态势。阳高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全县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现状,加强对策研究,强化安全监管,确保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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