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定西市陇西县“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8年3月24日,定西市陇西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直接经济受损200元。事故发生后,市、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和陇西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调查组、综合管理组、责任追究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24日5时30分许,马金成驾驶甘JM107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妻子陈七月、邻居张双元从菜子镇二十铺村出发驶往首阳镇药材市场,当行驶至国道316线2739Km+600m处时坠入正在施工的首阳镇永宁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开挖的基坑内,致陈七月、张双元当场死亡,马金成受伤,车辆受损,马金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7日3时许死亡。

(二)接处警及现场救援情况

陇西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3月24日7时17分接群众电话报警。7时19分,指令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接警后,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陇西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3月25日晚,县委书记鲁泽主持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善后事宜、受伤人员抢救等工作。3月27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关于马金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报告后,即安排相关人员赴陇西县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月29日,所有死者已安葬,家属情绪平稳。3月30日,当事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马金成家属各项费用28万元,赔偿陈七月、张双元家属各27万元,协议之日各支付2万元,剩余部分已于4月7日全部付清。赔偿协议由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二、驾乘人员、车辆及现场工程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驾驶人:马金成,男,汉族,63岁,家住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关家庄社,准驾车型D,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23日,驾驶证号:622425195510107617,档案编号:622400532116,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23日,无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7日3时许死亡。

(二)乘车人基本情况

1. 陈七月,曾用名陈十月,女,汉族,家住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关家庄社,身份证号:622425196107257644,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系驾驶人马金成妻子。

2. 张双元,男,汉族,家住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关家庄社,身份证号:62242519620509763X,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甘JM107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2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马金成;无保险。该车核定载质量:200Kg,实际载质量:305Kg,核定载客1人(驾驶室),实际载客3人(含驾驶人)。无交通违法记录。

(四)事故现场施工路段工程概况

事故路段为国道316线,事故路段现场施工工程为首阳镇永宁路道路及排水工程,该工程业主为陇西县首阳镇人民政府,由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建设。

三、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国道316线2739Km+600m处(首阳镇南门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陇西县县城方向,西往渭源县方向,现场路面全宽860cm,干燥沥青路面,视线一般,无隔离。施工现场开挖的基坑长(东西方向)14000cm,宽3700cm,深170cm,基坑南侧为宽690cm的临时便道,北侧为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新址。基坑东侧边缘堆有南北长1400cm、宽为280cm、高为100cm的土堆,土堆上(来车方向)设置有两块“前方施工,车辆绕行”、“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的蓝底白字的喷绘标志牌,再无其它防护措施。路面无制动、行车痕迹。

(二)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经鉴定甘JM107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转向装置、制动装置、灯光照明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肇事前的行驶速度为43-48Km/h。

2.尸体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陈七月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双元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马金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车辆载质量确定。经对甘JM107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载货物称重,货物总质量为305Kg。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马金成驾驶未按期检验、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运机动车超载、违法载人、夜间未确保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反施工规定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间接原因

1.陇西县首阳镇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道路施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

2.陇西县菜子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不深入,村民安全意识薄弱,农村“五小”车辆源头管理不到位。

3.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交管室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不力,未及时督促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按期检审验、按要求投保交强险。

4.陇西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定办发〔2016〕149号),对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5.陇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作为国道316线的道路主管部门,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挖掘道路施工且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

6.陇西县公安局未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项目未经审批且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陇西县“3·24”较大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违法载人、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道路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 甘JM107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马金成驾驶未按期检验、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运机动车超载、违法载人、夜间未确保安全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施工,且未按要求规范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建议由陇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陇西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甘肃晓阳文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处理结果报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贾根柱,中共党员,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二十铺村交管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王全,陇西县首阳镇项目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络项目监理及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张小军,中共党员,陇西县首阳镇政府副镇长,分管项目建设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包大为,中共党员,陇西县首阳镇综合执法所所长,兼任首阳镇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董宝平,中共党员,陇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定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党总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韩煜,中共党员,陇西县菜子镇政府副镇长,兼任菜子镇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姚小刚,中共党员,陇西县首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董永祥,中共党员,陇西县首阳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9.张建军,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仇晨霞,中共党员,陇西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交警大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陇西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11.周毛平,中共党员,陇西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建议陇西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陇西县首阳镇党委、政府向陇西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陇西县公安局向陇西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陇西县公安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5.建议陇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向定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作出书面检查。

6.建议由定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陇西县“3·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着力推进各项措施上台阶,促进加快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二)着力推进机构建设,加强农村交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加大人员调剂和经费保障力度,强化乡镇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督促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三)加大路面巡逻防控,严查交通违法行为。结合正在开展的“三反一查”、“三乱”治理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逐步形成“不敢违”的社会心理和“不敢拉、不敢坐”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两站一室” 职能作用,纠正、劝导、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常态化机制,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优化道路通行环境。按照市政府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求,督促各县区对全市现有公路开展全面排查,大力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着力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五)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广泛宣传和鼓励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各种媒体介质,采取多种方式,集中宣传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大客车超员的危害性。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管理。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和实时监控,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道路通行秩序。

(七)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从严追究监管责任。要组织专门督导力量,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因工作部署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得力等问题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省、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