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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渭源县“2016·10·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6年10月30日,我市渭源县境内秦祁乡杨川村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14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和渭源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范进龙,男,汉族,27岁,现住址:甘肃省渭源县北寨镇前进村上街社23号,身份证号:62242619890807271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甘JE535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甘JE535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BH6440LAY,车身颜色:白色;发动机号:DW076969;车辆识别代号:LBELMBKB6DY306359;机动车所有人:李向龙。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6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0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14年06月21日。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4人。

2014年初,李向龙以肇事车辆为抵押,向定西天龙租赁公司负责人许永强借现金10万元,车辆由许永强使用。2015年4月24日,李向龙因民间借贷纠纷,肇事车辆被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车辆可以使用,但不得办理审验、过户等手续)。2015年5月,许永强将肇事车辆租给安定区飞天驾校职工王海峰使用。2016年10月28日,王海峰将肇事车辆借给范进龙使用。

(三)道路情况。事故发生在渭源县秦祁乡杨川村通往渭源县秦祁乡岗家岔村水泥路上,东西走向,视线一般。中心现场为杨川村村部门前过水路面上,道路宽4.6m,水流呈由北向南经过路面下埋设的涵管流过,过水路面西边由西向东为左转弯,弯道半径为43.46m,坡度为3.2%。过水路面南侧有长18.07m宽11.6m的水坑,水深1.22m,水面距路面高度2.76m。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晴,路面有积泥。

(四)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制动系、转向系以及发生事故时的车辆行驶速度等进行检验鉴定:甘JE535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范围为54.7km/h-58.1 km/h。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范进龙、杨丽、史军虎、张彦龙4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均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3.血样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驾驶员范进龙及甘JE535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杨丽、史军虎、张彦龙四人的血样进行鉴定:范进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张彦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属于醉酒;史军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于醉酒;张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小于1mg/100ml。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29日中午,范进龙给渭源县秦祁乡杨川村上咀社同学陈必亮打电话,邀请陈必亮去北寨喝酒,当时陈必亮表示正在忙,没有时间。晚20:00左右,陈必亮给范进龙打电话,邀请范进龙到他家里来喝酒。晚22:00左右,范进龙驾驶甘JE5353号“小轿车,车内载有他的媳妇杨丽,同学史军虎、张彦龙等4人来到陈必亮家,与陈必亮开始喝酒。晚23:30左右,范进龙表示要开车返回北寨,陈必亮挽留说喝了酒,就住在他家,并收了范进龙的车钥匙。2016年10月30日00:00左右,范进龙再次表示要开车返回北寨,陈必亮就把车钥匙给了范进龙,由范进龙驾车,车内乘坐杨丽、史军虎、张彦龙等人由渭源县杨川村上咀社向渭源县北寨镇方向行驶,00:20左右,行驶至渭源县秦祁乡杨川村村部门口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道路南侧水洼中,导致范进龙及该车乘员杨丽、史军虎、张彦龙溺水死亡。

(二)事故应急及现场救援情况

由于事故发生在10月30日凌晨,一直未被人发现。10月30日7时30分,事故才被行人发现并报警。接报后,渭源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打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也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

截止目前,4名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受害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见下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伤亡情况

1

范进龙

1989.08.07

渭源县北寨镇前进村上街社23号

死亡

2

史军虎

1986.02.09

渭源县北寨镇张家堡村张家堡社21号

死亡

3

张彦龙

1991.05.02

渭源县北寨镇前进村上街社23号

死亡

4

杨丽

1986.02.09

渭源县北寨镇张家堡村冯川社社21号

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人范进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弯道处,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跌入路南积水坑发生翻坠事故,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秦祁乡杨川村到岗岔村道路等级较低,路段坡陡弯急、临崖临水(路面南侧有积水),防护设施、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提示牌少,事故发生时在夜间,视线不良。加之农村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对乘坐无证、醉酒、超速等违法行为驾驶车辆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侥幸心理严重,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渭源县秦祁乡党委、政府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漏洞,对临水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足。

2.渭源县水务局对河道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河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漏洞,对相临村道河道内积水坑未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渭源县“10·30”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人无证、醉酒、超速驾驶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范进龙,甘JE5353号“现代牌”小型客车驾驶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弯道处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跌入路南积水坑发生翻坠事故,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魏长缨,中共党员,渭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道路交通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疏于管理,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建议对其进行告诫约谈,同时本人向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万维,中共党员,渭源县秦祁乡党委书记。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吕斌,中共党员,渭源县秦祁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力,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康金秀,中共党员,渭源县秦祁乡副乡长,兼任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安监站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疏于管理,对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足等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侯雁安,中共党员,渭源县水务局副局长,分管河道管理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贯彻落实河道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疏于管理,对辖区内河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韩江龙,渭源县秦祁乡水利站站长。不认真贯彻落实河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疏于管理,对河道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河道内积水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问题失察。对以上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建议渭源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2.建议渭源县秦祁乡党委、政府分别向渭源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渭源县水务局向渭源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定西市交安委将“10·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各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坚决消除麻痹松懈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大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其他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不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农村交通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主体在县、责任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两站一室”的职能作用,做到人员、经费到位,要落实乡镇交通管理员包行政村、包路段、包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的“三包”责任制,纠正、劝导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管。要高度重视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工作,按照县区公安局与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体制要求,尽快落实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全面完成乡镇交警中队建设任务,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秩序整治,严查严重交通违法。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下大力气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五小车辆”的检查力度,认真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违规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突出农村地区交通违法整治,各乡镇要组织辖区交管站、派出所、交警中队、安监站、综合执法所开展联合执法,严查严惩农用车违法载人、无牌无证、客车超员、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起到处罚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震慑作用,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逐步形成“不敢违”的社会心理,有效净化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环境。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要结合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及特点,加强针对性地预警提示,编发推送一批安全示警信息,开展一次点对点安全提示,要坚守传统媒体、主阵地、主渠道不放松,充分利用新媒体,集中宣传无证无牌、酒后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大客车超员的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拒乘交通安全隐患车辆,增强群众的安全出行意识。要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及时曝光典型违法、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执法震慑力度,促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关注、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五)强化督导检查,从严追究责任。要切实转变作风,抓关键、抓责任、抓落实,要组织专门的督导力量,对落实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责任落实及上级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整改,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因工作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问题引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依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考核办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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