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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6.1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一、事故概况2016年6月10日13时40分,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采矿一工区在井下1058分段Ⅰ盘区进行采矿作业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

值班长刘峰未和铲运机驾驶员联系解除警戒带违规进入正在进行铲运作业的红区,铲运机驾驶人员在进行出矿作业时看见有人违规进入自己设置的红区未采取停车劝离措施。

    三、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1.刘峰,二矿区采矿一工区值班长,作为现场值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意识差,未严格执行本企业红区管控有关规定,违规进入正在进行铲运作业的红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刘峰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张小龙,二矿区采矿一工区铲运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出矿作业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其他人员违规进入红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杨文生,二矿区采矿一工区铲运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本企业红区管控的有关规定,在驾驶铲运机进行出矿作业时看见有人违规进入自己设置的红区未采取停车劝离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小强,二矿区采矿一工区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分管职责履行不力,未对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有效督促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5.何仕国,二矿区采矿一工区区长,负责采矿一工区全面工作。作为采矿一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6.许瀛沛,二矿区副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分管职责履行不力,未有效督促下属工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向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区作出书面检查。

7.郭慧高,二矿区矿长,负责二矿区全面工作。作为二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区、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督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区安监局按其本人2015年年收入的30%给予行政处罚1.9万元。

8.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下属单位严格落实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由金川区安监局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0万元。

9.二矿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红区管控制度不完善,未有效督促下属工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成二矿区向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并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在全公司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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