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抚顺市清原县“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4年7月28日20时57分,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国道202线1156km+100m处,一辆辽DQ8778号奥迪轿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吉E344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E335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当场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于8月2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政府第191号令)有关要求,清原县政府组成了由县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清原县“7.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调查组。后经确认1名伤者于8月2日死亡,此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上升为5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抚顺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清原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于8月14日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继续对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的原因,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7月28日20时57分,驾驶员刘志宇驾驶牌号为辽DQ8778的奥迪A4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由西向东行驶,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国道202线1156km+100m处,与同向行驶的杨东驾驶的车牌号为吉E34432号福田重型半挂牵引的吉E3353挂牌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核载3人,实载3人)追尾,造成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送医院救治,其中1名伤者于8月2日上午10时15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接报及救援情况

7月28日21时05分,清原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报案:清原县金源科技公司门前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21时30分,清原县公安局、安监局、交警大队的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配合119、120等救援车辆对事故人员开展施救,并迅速向市交警指挥中心、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组织警力进行现场警戒、疏导车辆。22时40分,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舒境、市交警支队长辛培利、副支队长朱春静等领导到达事故现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理工作。23时30分左右,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正常交通。

二、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02线1156km+100m处,属于黑大线瓦窑至北三家段,道路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黑色沥青路面标志、标线清晰,事故发生时路面平整、干燥。

(二)道路情况

该路段于1996年进行过黑色路面工程施工,路面采用双层摊铺,上面层为2.0cm细粒式沥青砼,下层为3cm沥青碎石,路基要求路面成型后全宽13米,路面12米,按二级公路平原徽丘区标准设计。清原县交通局主持道路初验,初验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设计时速为80km/h,重量限制为汽车20吨,挂车100吨。该路段限速70km/h,在2013年通过了国家道路检查验收。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辽DQ8778号轿车驾驶人刘志宇,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清原县枸乃甸乡新房子村人,身份证号:210423198903303419,准驾车型为C1型。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 [2014]血检字第301号),驾驶员刘志宇心腔血检出乙醇成分213.0毫克/100毫升。

2、吉E34432号重型牵引车及牵引的吉E3353挂货车驾驶人杨东,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人,身份证号:229002197612234910,准驾车型A2型。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 [2014]血检字第300号),驾驶员杨东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四)肇事车辆情况

1、吉E344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甄学武,住址为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城西村六组,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准牵引总质量39005kg,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1月。吉E335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甄学武,住址为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城西村六组,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33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08月。

2、辽DQ8778号轿车,车主刘晓婷,住址为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中心屯村16-1号,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02月。

(五)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吉E34432号/吉E3353挂重型货车鉴定情况

(1)行驶车速及核载鉴定。经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金鉴[2014]综字第14325号),吉E34432号/吉E3353挂重型货车行驶速度为51.8km/h,车辆上载物超载率151%。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金鉴[2014]综字第14325号),吉E34432号/吉E3353挂重型货车在常规安全项目检测方面,左后灯组移位,转向灵活、可靠;制动装置齐全,路试行车制动性能检测结果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相关要求,行车制动性不合格。经鉴定车损情况,后保险杠左部弯曲变形,左后挡泥板凹陷变形。

2、辽DQ8778号小轿车鉴定情况

(1)行驶车速鉴定。经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金鉴[2014]综字第14325号),辽DQ8778号轿车车辆行驶速度为98.5km/h。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沈金鉴[2014]综字第14325号),辽DQ8778号轿车在常规安全项目检测方面,前部灯组均损毁,转向横拉杆移位,右前转向车轮移位,右前制动装置移位。经鉴定车损情况,前保险杠脱落,发动机罩隆起变形,顶盖撕裂变形,散热器移位变形,前挡风玻璃大面积脱落,右前翼子板撕裂变形,全车车门均移位,右后视镜脱落。

(六)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1、交通警察方面:按照《抚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整治城市工程运行和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点工作内容及有关要求,清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定了整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勤务表,没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专项行动期间,7月28日事故发生当天,清原县交警大队及所属辖区中队晚20时以后,在国道202线清原县城区路段未有效安排勤务。

2、源头治超方面:今年4月市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抚顺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确定了8家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经调查,吉E34432号/吉E3353挂重型货车所载水泥是从辽阳配货装车运往吉林梅河口,不属于我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管理范围。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辽DQ8778号小轿车驾驶人刘志宇,忽视行车安全,醉酒后驾驶超员的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E34432号/吉E3353挂重型货车驾驶人杨东,忽视行车安全,驾驶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机动车辆超载、超限。

2、清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路面行驶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未能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在事故发生当天晚20时后,未在国道202线清原县城区路段安排有效勤务,及时查处肇事车辆及驾驶人醉驾、违法超员、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市清原县“7.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志宇,辽DQ8778号小轿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超员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超速行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杨东,吉E34432号/吉E3353挂重型货车驾驶人,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载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刘铁生,清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全县交通岗勤管理工作,未能实施有效的道路安全管理,对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高波,清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具体负责事故发生路段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未能实施有效的道路安全管理,对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防范措施

1、结合国家、省开展的“六打六治”工作要求,全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顿,切实贯彻落实有关道路运输安全法规、标准,完善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整治酒驾、超速、超员、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制定整治措施,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全面提高客、货运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度发生。

2、公安交警部门应适当增加警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的技术支撑能力水平,进一步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管控,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将定点勤务与巡逻勤务、白天勤务与夜间勤务、日常勤务与特别勤务等有机结合,切实做到“白天见警车、夜间见警灯”,坚持24小时交通巡逻勤务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路面交通管理,严格路面巡查,严厉打击各类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3、全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切实加大对驾驶员教育和车辆管理力度,严格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控,发现安全意识薄弱、技术水平不过关的,必须进行再教育、再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重点人群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强化重点线路和时段的路面执法监管,强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管理工作,合理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协调全市各种新闻宣传部门,灵活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载体,对开展的各项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打击各类道路交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跟踪报道、随警作战,切实加强对舆情的正面引导,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向社会曝光,努力形成交通事故预防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真正营造出道路交通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