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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东路“9·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4年9月1日15时45分左右,在鞍山市千山东路倪家台大桥东侧路段,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与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经济损失约29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组织伤员救治,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好相关善后工作。

按照《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经市政府批准,成立“9·0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组成,下设两个小组,分别负责综合管理调查和技术分析调查。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辽C7X572号车辆驾驶人,庞庆刚,男,61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铁西四道街6栋2单元2层21号,驾驶证号210303195306262319,驾驶证在审验有效期内;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鞍司[2014]酒检字第579号)检验结果,庞庆刚血中未检出乙醇成份;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14]2992号)检验结论显示,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辽CK0239号车辆驾驶人,崔启帅,男,26岁,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倪家台村586,驾驶证号码为210311198810153019,驾驶证在审验有效期内;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鞍司[2014]酒检字第580号)检验结果,崔启帅血中未检出乙醇成份;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警鉴字)[2014]2992号)检验结论显示,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二)肇事车辆情况

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颜色为灰色,机动车所有人为庞庆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3月31日,保险公司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为06021401070208062014001821,保险金额为交强险,车辆核定载客为7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8人。

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颜色为灰色,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春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2月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2月28日,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为PDZA20142103T000003455,保险金额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车辆核定载客为5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2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书(中警鉴字)[2014]2982号)鉴定意见: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头左前侧与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车轮及车门碰撞后,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旋转,其右侧后部车体与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左侧车体碰撞;现场桥梁端部护栏立面可以形成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头中部凹陷痕迹。

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鞍机司鉴所[2014]机鉴字第AS-09-130号)鉴定意见: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制动性能及转向性能有效,碰撞速度约为76km/h,制动初速度约为91km/h; 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性能及转向性能有效,碰撞速度约为12km/h,制动初速度约为31km/h。

(三)事故现场及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鞍山市千山东路倪家台大桥东侧约1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千山风景区方向,西往铁东区方向;路面为完好沥青路面,下雨潮湿,视线良好。事故发生路段为千山东路,道路分为主路和辅路,主路双向八排机动车道,道路中心施划双黄线,主路南北两侧分别有辅路,主路与辅路有绿化带隔离,倪家台桥东侧路段南侧为千山滑雪场路口,通往主路方向有让行标志。

此路段限速8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9月1日15时45分左右,参加QQ网友聚会后的庞庆刚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内载乘其妻子李芝梅和网友赵银锁、高文娟、姜淑坤、赵文清、赵丽珍、徐国凤,沿千山东路倪家台桥东侧路口(千山滑雪场路口)由南向北驶入千山东路,当车辆斜向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向右前方(千山东路北侧)8路公交车站站点时,遇沿千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崔启帅驾驶的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载乘秦豪行驶至此;由于庞庆刚驾车未按规定让行,斜向穿越道路时驶入对向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加之崔启帅雨天驾车超速行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部相撞,两车相撞后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向右侧翻,辽CK0239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变向后前部与倪家台桥桥头护栏碰撞,造成赵文清当场死亡,庞庆刚及乘员赵银锁、李芝梅、高文娟、姜淑坤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赵丽珍、徐国凤受伤;辽CK0239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崔启帅及乘员秦豪受伤。两车及大桥护栏损坏。

(二)现场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伊焕成、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齐先举、副大队长魏世龙、刘尊实及事故处理民警、高新大队民警共12名警力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及维护秩序;119紧急救援车辆及120救护车辆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与救治。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庞庆刚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辽C7X572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让行,斜向穿越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是此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崔启帅雨天驾车超速行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鞍山市千山东路“9·01”事故是一起非行政责任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处理建议

1、庞庆刚,辽C7X572号车辆驾驶人。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斜向穿越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鉴于已在事故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崔启帅,辽CK0239号车辆驾驶人。驾车超速行驶,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建议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3、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现有警员28名,警车7台,路面执勤警力18名(其中辅警7名),下设601、602、603三个中队,负责辖区内13条主要交通干道,辖区内道路全程共81公里,《交警局高新大队勤务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各中队日常监管采取“两点一面”工作方式进行, “二点”即为两个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时段。早高峰(7:00-8:30)和晚高峰(16:30-18:00)时段,设置固定点疏导交通;二是重点地点。按照鞍山市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强化中小学开学期间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通知》和《关于全市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规定,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各中队警员负责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一面”即为路面巡逻。平峰时段(中晚高峰时段以外)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上、下午分别巡逻的工作管理模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置简单交通事故等。“9·01”较大交通事故发生在602千山中队管辖地段,警员6名(其中2名协警),配备监管车辆一台,管辖区域为区内四条主要干道,即东至鞍辽交接处(千山风景区),西至外环路,南至殡仪馆东侧铁路、北至调军台,全程30公里,交通信号灯10处。事故发生当日,602千山中队按照《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勤务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两点一面”工作安排正常进行。9月1日,是全市学校开学的第一天,602千山中队完成了日常勤务后,中队长魏敬群于15时10分带领民警于光明、盖景旭,辅警常竹、王强到达千山镇小学和第十八中学(两所学校毗邻,学校3时20分放学)门前路段查验接着学生车辆及维护学生放学期间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16时,602千山中队警务人员离开学校返回高新大队,准备执行晚高峰执勤工作。16时10分,602千山中队中队长魏敬群接大队值班室转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带民警于光明、盖景旭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秩序,辅警常竹、王强分别到高峰值勤点开展交通疏导工作,17时40分,602千山中队中队长魏敬群,民警于光明、盖景旭完成事故现场维护秩序工作后,返回各自岗位,参加晚高峰值勤工作。鉴于602千山中队在工作中完全按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求和高新大队的工作部署展开工作,做到了尽职尽责,未发现管理漏洞。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增加检查点位、增加巡查频次等措施,严查驾驶人和行人的不安全行为,强化驾驶人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

(二)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加装隔离护栏、封闭非主要路口等安全措施,降低驾驶人违法、违规的机率。

(三)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意识,有效避免因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四)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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