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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9.14”车辆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2日

2017年9月14日23时40分左右,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铲车司机王晓驾驶夏工牌956型大型铲车,在鞍钢铸钢有限公司铸造厂房7号门倒车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位于辽阳县刘二堡镇喇叭村,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马清军,成立日期:2010年4月20日,经营范围:矿渣粉碎、矿渣砖、耐火材料生产。

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于2017年5月5日,与鞍钢铸钢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渣处理销售协议》,承揽鞍钢铸钢有限公司电炉产生的钢渣进行24小时连续在线处理、现场清理,确保甲方生产稳定顺行。同时又签订了《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合同书》。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9月14日,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在鞍钢铸钢有限公司铸造厂房内处理钢渣作业,现场负责人邓殿文,安排铲车司机王晓驾驶铲车在康斯迪电炉前A到C列15柱到17柱之间的场地进行清理钢渣作业, 23时40分左右,王晓倒车至7号门口外,准备调头回到清理钢渣作业地点,在倒车至距门外2米处时,铲车右后侧将在7号门外,等待工友一同下班的鞍山金成冶金大型工具有限公司工人吴成芝(女,57岁,鞍山市立山区木兰街人)撞倒(鞍山金成冶金大型工具有限公司也是鞍钢铸钢有限公司的相关方,同在铸造厂房内作业)。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鞍山金成冶金大型工具有限公司工人郭付旭从7号门出来,立即叫停铲车,拨打了120求救,并向领导进行了报告,20分钟左右,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吴成芝心脏已停止跳到,确认已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工人王晓,驾驶没有倒车灯的铲车,在没有鸣笛情况下,倒车将距7号门口2米处的吴成芝撞倒,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邓殿文,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

2、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及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9·14”车辆伤害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晓,安全意识淡薄,在厂房噪音、烟雾大环境下,操纵没有倒车灯的铲车,在没有鸣笛情况下,瞭望不周,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第2.0.9条, 导致事故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建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邓殿文,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款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给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

3、马清军,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投资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及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二十二、三十三、四十一条规定,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辽阳县刘二堡鹏辉矿渣加工厂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进行整顿,一是全面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素质;二是严格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发生,三是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全方位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二)鞍钢铸钢有限公司

认真分析研究发生事故原因,仔细查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一是对各相关方要重新审查,对存在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要立即清除。二是全面掌握相关方安全管理工作底数,严格落实《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合同书》中明确的事项。二是加强相关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方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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