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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回龙岗墓园管理服务中心“8.3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7年8月31日13时21分许,沈阳市回龙岗墓园管理服务中心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一般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由市安监局任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7年8月31日13时21分许,回龙岗墓园引导员马XX驾驶蓄电池观光车,按照工作安排运送4名客户到墓区挑选墓穴,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园区东二区与东十三区南侧时,与安葬工刘XX驾驶的由东向南左转弯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刘当场倒地失去知觉。马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销售科长邱X等人赶到现场,将刘XX送到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入院后刘一直处于昏迷状态,9月5日14时22分许死亡。

二、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刘XX,回龙岗墓园售后服务科安葬工。死亡时间:2017年9月5日14时22分,死亡原因:特重型颅脑损伤。

2.善后处理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协商,回龙岗墓园向刘XX家属给予了经济赔偿,2017年9月27日,善后工作基本结束。

    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检测,并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出具了事故技术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研究,依据技术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确认。

   (一)直接原因

安葬工刘XX驾驶电动两轮车,与引导员马XX驾驶的蓄电池观光车相撞后,刘头部与地面撞击,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重度昏迷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葬工刘XX违章驾驶电动两轮车。

(1)经鉴定,该电动两轮车为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驾驶该类车辆应持有D型、E型或者F型机动车驾驶证,而刘XX仅持有C型驾照,所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2)经鉴定,车辆撞击地点为道路东边缘西2.30m。该道路宽7.08m,道路中心线应为3.54m处,刘XX违章逆向行驶;

(3)刘XX疏于观察、忽视瞭望,由东向南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由南向北的直行车辆。

2.引导员马XX违章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1)经鉴定,该蓄电池观光车在事故现场制动印痕起点处速度约为30km/h,超出检测机构20km/h和园区内15km/h的限速规定,属超速行驶;

(2)马XX驾车途经交叉路口,疏于观察、忽视瞭望,车辆未能提前减速。

3.回龙岗墓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道路安全设施不健全。

(1)回龙岗墓园未按照车辆行驶路线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事故现场周边无凸透镜、减速带、限速标志、地面标线等设施,没有对驾驶员起到必要的提示作用。

(2)回龙岗墓园对蓄电池观光车的定期检查工作不到位。经鉴定,事故车辆速度表失效,行驶过程中不能如实反映车辆速度,对驾驶员的判断产生一定影响。

(3)事故现场路口周边绿化带浓密,遮挡来往人员的视线,对车辆驾驶员观察瞭望有一定影响。

(三)事故的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沈阳市回龙岗墓园管理服务中心“8.31”车辆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沈阳市回龙岗墓园管理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严,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第35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回龙岗墓园罚款三十五万元的处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刘XX,回龙岗墓园售后服务科安葬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轻便摩托车,经过园区路口忽视瞭望,不避让正常直行车辆,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马XX,回龙岗墓园销售科引导员,未经正规培训,操作蓄电池观光车,途经园区交叉路口,忽视瞭望、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邱X,回龙岗墓园销售科科长,负责墓园的经营销售工作,蓄电池观光车的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其部门负责。回龙岗墓园的车辆定期自检规定不落实、车辆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员工岗前培训不规范。作为部门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王X,回龙岗墓园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本单位的后勤和安全管理工作。园区内缺乏必要的道路安全设施、车辆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作为安全工作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5.岑XX,回龙岗墓园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该墓园存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设施不到位、车辆管理不规范,员工培训不正规的问题。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本人作出深刻检讨。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沈阳市回龙岗墓园管理服务中心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对全体人员进行教育,增强各类人员法制观念,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2.完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蓄电池观光车等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道路安全设施,加强对各类场所和部位的安全管控。

(二)沈阳市殡葬管理处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对所属单位安全工作管控力度。按照对事故发生“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全市殡葬系统进行一次普查,组织全体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对事故责任人认真查处,使全体人员受到教育,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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