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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关岭段“3•12”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6年3月12日21时38分许,当事人梁栋驾驶鲁CH0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C3N55挂号挂车),从贵州贵阳往云南昆明方向行驶至(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境内)时,追尾前方渝B636Y6号马自达轿车,致使轿车又往前碰撞苏C1J2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8D58挂)尾部,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组成沪昆高速关岭段“3·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鲁CH0666 (鲁C3N55挂)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大运牌CGC4250WD4BB,机动车所有人为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2016年3月23日,保险有效期止于2016年3月23日。

2、渝B636Y6号小型轿车,红色马自达牌CA7202AT4,机动车所有人蒋红,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2016年4月30日,保险有效期止于2017年2月25日。

3、苏C1J285(鲁R8D5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蓝色欧曼牌BJ4259SNFKB-XF,机动车所有人为沛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止于2016年4月30日,保险有效期止于2016年4月1日。

经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上述三车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5220030568,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北,营业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鲁交运管许可淄字370305000167号;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雯娇,但王雯娇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雯娇之父王建新,王建新名义上在公司的身份是安全科负责人,但其实质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梁栋,鲁CH0666 (鲁C3N55挂)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山东淄博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

3、刘继清,渝B636Y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四川省岳池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

4、彭治国,苏C1J285(鲁R8D5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江苏沛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

    (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昆高速1991Km+8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贵阳方向,西往昆明方向。沥青,路面完好,路面干燥,视线300米左右。

    (四)事故调查相关情况说明:

事故发生后,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3月下旬向山东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致函,函请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到安顺接受调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我局致函转淄博市交通局,淄博市交通局指派临淄区交通局具体负责督促企业到安接受调查。在临淄区交通局的努力下,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答应到安接受调查,但是对于到安接受调查的时间,却一推再推,从3月推至4月,再推至5月。5月下旬,该公司通过临淄区交通局明确向调查组表示,公司拒不到安顺接受调查。6月16日,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派员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对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组出发前,于6月12日向淄博市安全监管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致函,要求两部门督促企业接受调查,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答复已通知企业不得擅离,随时接受调查)。6月17日,在淄博市交通局、淄博市临淄区交通局相关负责同志的陪同下,调查组一行到达久安物流公司办公场所,对该公司相关管理资料进行查阅,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雯娇及实际控制人王建新避而不见,经淄博市及临淄区交通局、事故调查组多次电话催告拒不到公司接受调查,为此,事故调查组将《询问通知书》留置送达在该公司办公场所,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调查组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在询问通知书明确的时间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仍拒不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3月12日21时38分许,山东省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梁栋,驾驶鲁CH0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C3N55挂号挂车),载24.46吨废钢铁,从贵州贵阳往云南昆明方向行驶至沪昆高速1991Km+800m(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境内)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堵塞停驶在慢车道上的由刘继清驾驶的渝B636Y6号马自达轿车,致使轿车前移与前方同样停驶在同车道上的由彭治国驾驶的苏C1J2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8D58挂)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渝B636Y6号轿车驾驶人刘继清以及车内乘客黄洋、邱富强三人死亡、鲁CH066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3N55挂号挂车)上乘客贾传怀受伤及3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及120急救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并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事故查处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梁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

(2)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公司驾驶人梁栋未进行上岗前的资质审查,未进行岗前及上岗期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未实现对GPS监控系统的适时监控。公司车辆虽均安装有GPS监控系统,但未设置监控平台,未实现对公司所属车辆的适时监控。

(5)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也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岗位,且未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督查不深入、不具体,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失察,未依法要求企业整改完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关岭自治县“3·12”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等的规定,存在下列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缺陷和问题:1、对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照公司制定的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管理;2、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本公司驾驶人梁栋未进行上岗前的资质审查,未进行岗前及上岗期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未实现对GPS监控系统的适时监控。公司车辆虽均安装有GPS监控系统,但未设置监控平台,未实现对公司所属车辆的适时监控。5、未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也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岗位,且未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致使公司在外运营车辆及驾驶员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向其了解有关情况的调查询问,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及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由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黑名单”,并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录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平台。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雯娇,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存在的系列管理缺陷和漏洞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且其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询问,严重干扰和阻碍了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由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新,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职责,且其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经多次催告仍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询问,严重干扰和阻碍了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由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梁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梁栋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5月4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以(关县刑诉字[2016]53号)起诉意见书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1、淄博久安物流有限公司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在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特别要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杜绝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脱离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问题的发生。要扎实抓好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切实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杜绝车辆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淄博市以及临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执行到位,切实承担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充分利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科技手段,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理,直至依法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3、安顺市公安交警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和路面巡查,进一步加大违规违章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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