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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境内102省道“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5年2月23日11时58分,水城县陡箐乡境内102省道222km+450m处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翻下1.9m路坎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局、水城县安全监管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鲁小海,贵BY789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21岁,身份证号:520221199402180776,住水城县南开乡钨铅村五组。驾驶该机动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故中受伤。
  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鲁小海静脉血中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类毒品成分。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所送鲁小海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份。
  (二)事故车辆情况
  贵BY7896号小型轿车。型号为吉利牌JL7152D,识别代号为LB37624S9EL036172,发动机号为E7L414450,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张敏。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有效保险期内,保险单号:12105073900047549262。该车核载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7人(其中2人为学龄前小孩)。
  经六盘水宏运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车辆(贵BY7896)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根据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事故车辆(贵BY7896)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约为82.1km/h。
  (三)事发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水城县陡箐乡境内102省道222km+450m(小地名:滑竹林)处,东西走向,东往六枝方向,西往水城方向,省道,三级公路,混合式交通,无标识、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下坡,坡度0.5%,天气晴朗,白天视距200m。
  (四)相关单位和部门履职情况
  水城公路管理局制定印发了路政管路巡查制度和做好2015年“春运”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过的文件,并于2014年对该公路进行了大修,2015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安排对公路巡查了38次,春节节日期间安排了应急值守。水城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发了201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及2014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百日整治”和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经查,未发现公路、交警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事车辆、人员的行政许可管理及公路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23日早上,张敏从大河镇大桥村(张敏母亲住处)驾驶贵BY7896号小型轿车搭乘云忠兰、张菊、季泽富、季磊、陈学琴往水城县化乐乡方向行驶,期间,在六盘水市火车站搭乘鲁小海一同前往化乐猫场,在行驶至双水明洞加油站往滥坝方向约40m处时,张敏将车交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鲁小海驾驶,途中因错过化乐路口继续往六枝方向行驶,在发现行驶方向错误后掉头返回化乐,11时08分,当车行驶至102省道222km+450m(小地名:滑竹林)处时,因无驾驶技能且超速行驶碰撞该车行驶方向右侧路边的行道树后仰翻下行驶方向右侧1.9m路坎下,导致乘车人云忠兰、张菊、季泽富、季磊4人当场死亡,张敏、鲁小海、陈学琴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再勇、市长周荣对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置、事故预防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强化交通管理,抓好安全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接事故报告后,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水城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当日11时48分许,交警、卫生、消防等部门先后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实施警戒,实施交通管制,开展应急救援,组织人员送受伤人员到水钢总医院进行救治,进行事故现场勘查。15时40分许,现场勘查工作结束,事发路段恢复通车,善后工作有序进行。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伤亡名单见附件1)。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原因分析
  根据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驾车人鲁小海因无驾驶技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速行驶及乘车人张敏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水城县“2·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死亡4人、受伤3人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鲁小海,贵BY7896小型轿车驾驶人。按照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38号)认定:驾车人鲁小海因无驾驶技能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速行驶,肇事时车速达82.1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乘车人张敏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驾车人鲁小海一方及驾驶员张敏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故鲁小海、张敏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驾车人鲁小海及乘车人张敏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乘车人云忠兰、张菊、季泽富、季磊、陈学琴在事故中无违法过错,不负此事故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提出如下建议:
  (一)从严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路面管控,在实施客运、危货等车辆“六必查”的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过往私家车辆,从严查处其无证驾驶、超速、不按规定行驶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二)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驾驶人不能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提高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公安交警、道路运输、公路路政等部门要巩固百日整治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对百日整治期间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四)强化道路交通基层基础建设。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在组”的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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