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黔西南州汕昆高速公路(册亨县)“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10日

 2016年6月30日,山东省鱼台福运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鲁H7N78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汕昆高速公路由江底(云南省)往广西方向行驶,0时56分许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1479公里+150米(小地名:册亨县巧马镇平安村大桥)处时,撞上正在快车道上施工的工人和贵EAD39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会同册亨县有关部门人员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安排,州安监局总工程师姚开元也及时带领州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州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7日成立了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远华任组长,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册亨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州人民政府汕昆高速公路(册亨县)“6.30”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该事故涉及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的鱼台福运运输有限公司,调查组函请山东省济宁市安全监管局协助了调查。调查组邀请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鲁H7N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41M5CA;登记所有人:山东省鱼台福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邮政银行对面);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李振景(住址: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田吴村255号);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时间:2015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11月30日;承保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NAJC07CTP15B012146M,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6日;该车驾驶室核载3人,实载2人。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车身及其他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2.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车架号:L0198GT3070013235,登记所有人:张庆雷(住址: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西城东村77号);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李振景;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时间:2010年01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PDAA201632030000025048,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03月07日;核定载质量:30000KG,实际载质量:40000KG。经检验,该车肇事前制动系、灯光系、车身及其他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3.贵EAD396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 北京牌BJ6442L4SM;所有人:孙林云(住址:贵州省兴仁县回龙镇计屯村坡头上组25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时间:2016年03月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3月31日,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12112083900137440988,保险有效期至2017年03月04日;核定载客7人,实载2人。该车事前由孙林云驾驶至现场并停放,天黑后用前大灯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照明。经检验,该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车身及其他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鲁H7N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邵允珠(在事故中未受伤),男,身份证号码:370421196410103235,家庭住址: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西古村187号,持A3B1B2类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2015年11月邵允珠驾驶证因违法被记13分,在2016年4月27日进行补证换证时,被注销A2驾驶资格,邵允珠谎称A2A3驾驶证遗失,补换了A3B1B2驾驶证,但其一直用原来的A2A3驾驶证驾驶牵引车)。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04月26日,有效期至2021年04月26日。
    (三)事故单位情况
鱼台福运运输有限公司,鲁H7N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靠单位。成立时间:2012年6月2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张庆雷,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住所:山东省济宁市老砦镇。
    (四)相关企业情况
    1.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昆高速(贵州境,板江段)小修保养工程施工BJBY标段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20日以根据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昆高速(贵州境,板江段)小修保养工程施工BJBY标段项目经理部的通知》(黔桥司发〔2016〕7号)成立。
    2.贵州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7月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德先,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事处中心五街16号。
    3.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兴义营运管理中心,根据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成立,住所:汕昆高速公路兴义东收费站。
    (五)事故现场情况
    发生事故道路为汕昆高速公路板(坝)江(底)段,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4.5m,沥青路面。事故现场位于汕昆高速公路1479公里+150米(小地名:册亨县巧马镇平安村大桥)处,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西方向,西往昆明方向。事故路段为连续33公里的长下坡,路面干燥,道路全宽9.9米(单幅),往广西方向为下坡,纵坡度-3%,弯道半径860米,视距为200米,货车限速70Km/h。事故发生路段属正在抢修路面坑槽的施工路段(施工人员约17时30分许到达现场开始施工),施工方以施工路段为中心在来车方向(江底)和(板坝)方向各约200余米的距离放置了安全锥(设置不符合规范)。该路段前后100米标志标线清楚,前(1170米)后(520米)均修建有紧急避险车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06月29日16时30分左右,郭义君驾驶鲁H7N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邵允珠乘坐于驾驶室)牵引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40000KG白糖从昆明往广西方向行驶,22时左右,郭义君、邵允珠在云南江底吃饭、加水并检查车辆后,换由邵允珠驾驶该车由江底沿汕昆高速公路继续往广西方向行驶,30日0时56分,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1479公里+150米(小地名:册亨县巧马镇平安村大桥)处时,撞上正在快车道上施工的左国祥、王立伟后又撞击停在快车道上用于施工照明的贵EAD39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施工人员左国祥、王立伟、贵EAD39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人员邓红兵3人当场死亡,贵EAD39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人员孙林云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报警并开展现场自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七中队接警后,立即由代班领导率值班民警和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工作。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后,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重、较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根据州政府的安排,州安监局总工程师姚开元带领州直有关单位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协助现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至6月30日上午8时许,现场清理完成并恢复通行。目前,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善后赔偿、医疗救护等工作得到全面妥善安排,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邵允珠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行经长下坡、施工路段时,临危采取措施错误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鱼台福运运输有限公司,鲁H7N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靠单位,没有及时掌握驾驶人准驾车型的变化情况,对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2.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昆高速(贵州境,板江段)小修保养工程施工BJBY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贵州桥梁公司汕昆高速板江段养护项目部)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将高速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交由不具有相关资质的贵州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且在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路面修补施工时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3.贵州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高速公路路面修补施工资质组织工人上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设置施工警示标识,施工组织不合理,没有对工人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4.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兴义营运管理中心,对承担汕昆高速(贵州境,板江段)小修保养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到场履行合同职责等行为没有及时纠正。
    5.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昆高速公路(册亨县)“6.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犯罪人员
     鲁H7N7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H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邵允珠,驾驶超载的机动车行经长下坡、施工路段时,临危采取措施错误,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人员的问责建议
    1.杨裕成,贵州桥梁公司汕昆高速板江段养护项目部常务副经理,直接负责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把高速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交由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2015年年收入40%罚款。
    2.陶雄辉,贵州桥梁公司汕昆高速板江段养护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对高速公路路面的小修保养施工工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刘汉兵,贵州桥梁公司汕昆高速板江段养护项目部现场技术员,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责任,对路面的小修保养施工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王德先,贵州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未对公司员工组织相应培训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到高速公路上进行路面修补施工,对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2015年年收入40%罚款。
    5.张杰,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兴义营运管理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高速公路养护等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熊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兴义营运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行政问责建议
    1.王荔波,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分管高速路政、安全、“双创”等工作,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罗义霖,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全质监科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对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企业的责任追究建议
    1.鱼台福运运输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以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及时掌握驾驶员准驾车型的变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强化对驾驶员档案的管理,密切掌握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换证等基本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2.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昆高速(贵州境,板江段)小修保养工程施工BJBY标段项目经理部、贵州金路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一线施工技术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水平,确保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同时要确保工人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到位并正确使用。
    4.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施工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施工企业要派出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5.施工企业要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公司内部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要采取罚款、处分、解聘等手段从严处理,督促一线施工人员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根据承包合同进一步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安排不到位、施工中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必要时根据合同落实惩罚措施,督促施工企业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