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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南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4月29日

2018年4月7日14时许,南阳市唐河县335省道228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南阳市政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4月9日,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交通局组成唐河县”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以及检测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焦作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法人陈吉起,公司总经理郑杰,郑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该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

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豫交运管许可焦字410305030141号,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

公司现有重型货车158台,公司未自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而是使用符合条件的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双方签订有《沁阳货运公共平台服务合同书》。

2、南阳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法定代表人:方昌辉,属全民所有制公司,位于唐河县文峰街道建设中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豫交运管许可宛字411328000101号,有效期至2018年07月25日,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

公司现有车辆225台,其中大型客车15台,中型客车210台。公司自建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豫HA8790、豫H628M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豫HA8790、豫H628M挂车情况

车辆登记所有人: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沁阳市西万镇。

车辆状态:主挂车均正常。

豫HA8790初次登记:2010年07月20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07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08月13日。

豫H628M挂车初次登记:2013年08月23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08月31日。

裁定载质量:34300KG,事发时为空载。

豫HA8790、豫H628M挂车保险类型:机车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为阳光保险集团河南省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沁阳营销服务部。

刘云恒(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广东从化市人)豫HA8790、豫H628M挂车实际所有人,其于2017年1月21日与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购车运营协议书》及相关条款约定附件细则。

2018年3月11日,杨伟峰从刘云卫(授刘云恒委托)手中购买该车,双方签订有购车协议,但未与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购车运营协议书》及相关条款约定附件细则,至事发之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豫HA8790、豫H628M挂车驾驶员情况

杨伟峰(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事发时豫HA8790、豫H628M挂车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2800195483,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2007年09月2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从业资格证号:412825198203136115,资格证类别:客运、货运,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4日。

刘云卫(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河南省驻马店上蔡县人)豫HA8790、豫H628M挂车在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备案注册驾驶员。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2825197711252951,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

从业资格资格证号:412825197711252951,有效期至:2022年07月30日。

2、豫R68277中型普通客车及驾驶员情况

(1)豫R68277中型普通客车情况

车辆登记所有人: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单位住址:唐河县城关镇新春街。

车辆状态:正常。

初次登记:2010年05月21日,检验有效期:2018年05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05月20日。

道路运输证号:豫交运管宛字411328019493号,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核检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

车辆核载:核定载客19人,实载10人。

(2)豫R68277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情况

高亚军(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河南省泌阳县高店乡人)事发时豫R68277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驾驶证档案编号:4411310915643,准驾车型:A1,正常。

从业资格证号:412822199009154112,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04日。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员的检测检验情况

1、事故车辆的技术检验情况

唐河县交警大队委托安徽省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

(1)豫HA8790、豫H628M挂车的转向、灯光系受损,其性能无法检测,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2)豫R68277号中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灯光系受损,其性能无法检测,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豫R68277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安全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2、事故车辆驾驶员的血醇鉴定情况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驾驶员高亚军、杨伟峰进行人体样本酒精检测鉴定:未检出两名驾驶员血液中有乙醇成分;经检验两名驾驶员均未涉毒。

(四)事故路段及气候情况

事发路段S335省道228公里+100米处为双向单条机动车道,路面平坦,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五)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豫R68277号中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显示,该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为68公里/小时;沁阳市交通局全国货运平台显示,豫HA8790、豫H628M挂车在事发行驶速度为64公里/小时。S335省道升级为G328国道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二款规定: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因此两车在事发前均未超速。

豫HA8790、豫H628M挂车从2018年2月10日至事发,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GPS监控平台显示其车速为0,离线长达56天。按照规定对于离线7日以上车辆,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GPS监控平台必须将离线车辆情况反馈给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但这期间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GPS监控平台仅向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反馈信息三次:一次内容显示驾驶员拒接电话、两次显示车辆位置正确中,造成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员认为该车辆为正常离线,没有对该车离线情况进行再核查。

(六)路面勤务巡查情况

事发当日为清明假期最后一天,由于车辆人流量大,唐河交警大队全员上岗,强化路面管控,在具体执勤执法过程中以排堵保畅,对发现的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根据大河屯辖区的实际情况,除大河屯中队在S335省道巡逻执勤外,又增派桐寨铺中队一组警力强化S239省道的管控,事发当天均有民警在路段上巡逻。

(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唐河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公交认字〔2018〕第00210号)认定:杨伟峰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对道路周围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杨伟峰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4月7日14时25分许,杨伟峰驾驶豫HA8790、豫H628M挂车,沿棠西S335省道(单向单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事发点东100多米处时,想饮水,在没有专注前方道路情况下,就左手握方向盘,右手拿副驾驶座位上保温瓶,向其保温杯中倒水,当倒完水欲盖保温杯盖子时,忽听到急促喇叭声,抬头察看,发现自己所驾车辆已行驶在道路左侧行车道,并完全占压相向行驶豫R68277中型普通客车行车道,便急忙向右打方向,客车也紧急向左打方向,由于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相撞,结果造成客车内4名人员死亡,7人受伤。

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唐河县事发地派出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和卫生急救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抢救伤员工作。2018年4月7日17时许,事故现场彻底清理后道路恢复通行。

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唐河县主要领导立即分组带队到到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当晚,县政府紧急召开事故处理联席会,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助组、事故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处理组、舆情应对组,并按职责分工迅速展开工作。

事故发生后,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全力配合事发地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救治伤员和事故善后赔偿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该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杨伟峰驾驶豫HA8790车辆在道路行驶时,精力不集中,违规操作,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对长期离线车辆缺乏监管、驾驶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失控漏管现象突出的问题。

2、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检查和督促不力。同时对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书规定提供监控平台服务失察。

3、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提供社会化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平台监控员履职不到位,未能按照双方合同书规定向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及时提供离线车辆位置服务信息。

4、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未认真落实“五不两确保”的规定,司乘人员未按规定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唐河”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伟峰,事发豫HA8790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1日逮捕。

2、郝玉良,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批准逮捕。

3、许辉,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吕郑铮,中共党员,沁阳市运输管理局一科科长,负责货运市场的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对长期离线车辆缺乏监管、驾驶员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驾驶员失控漏管现象突出的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李兵,中共党员,沁阳市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单位货运科和安全科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相关科室未能有效督促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整改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郑杰,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社会化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管平台监控员履职不到位,未能按照双方签订《沁阳货运公共平台服务合同书》规定向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及时提供离线车辆位置综合信息。建议沁阳市交通局约谈沁阳市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按照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2、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未能认真落实“五不两确保”的规定,司乘人员未按规定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建议唐河县运输管理局约谈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主要负责人,并按照行业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问题。为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安全运营行为,要注重创新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既要注重面对面日常教育培训,又要注重现代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力争通过多种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消除各类驾驶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二)沁阳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运输企业的管理,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质。对提供社会化服务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要加强有效监管,切实提高监控平台服务监控水平,及时准确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真正发挥监控平台的“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

(三)沁阳市人民政府、唐河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府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指导道路交通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自觉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唐河县“4.7”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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