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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镇“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30日

2018年5月30日11时30分许,甘年国驾驶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燕京街一号路段时,与由杨祖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祖东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成立了由大朗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刘茂军为组长,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和大朗交警大队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大朗镇“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重型厢式货车基本情况

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车辆识别代码:LGGR2A149EL915527,注册日期:2014年6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6月12日,于2017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3004787号,所有人:深圳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通道圳埔岭后门特安检测站-3号。货车核定载质量为9685kg,事发时载有货物,但未超载。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10520003900255608233,商业险保单号:10520003900255608180,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为2座*3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6月14日。经查,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近两年没有历史事故记录,5宗违法信息记录,其中1宗未处理。该车辆2018年3月3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罗洞村的通庆汽车修配厂进行过定期维修保养。

2)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

电动自行车,车辆电动机号:1704182966,车架号:201821611031978,实际支配人:杨祖东,经测量,该车辆基本技术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范畴。

2、驾驶员情况

1)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情况

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甘年国,男,住址:                                 ,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经查,甘年国近三年无历史事故记录,有2宗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完毕。

(2)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情况

杨祖东,男,身份证号:                ,住址:                 。

3、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深圳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东标,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通道圳埔岭后门特安检测站3号,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搬运装卸、普通货运。该公司共有普通货车49辆,该公司2015年4月10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1643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8年4月6日。杜东标是永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车辆年审和维修保养。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燕京街1号路段,事故路段为水泥路面,路宽950CM,呈南北走向,事故路段路面干燥,事发时为中午,视线好,天气晴。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天气情况

事发地点2018年5月30日11时30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3、痕迹情况

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见有与电动自行车前轮发生碾压的痕迹。

(三)检验鉴定情况

1、车速司法鉴定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车速进行检验,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通过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9km/h。

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制动蹄片不能紧压在制动鼓表面,影响制动性能,灯光系统左后转向灯不亮,右后雾灯损坏,未检测出其他故障,未发现改装痕迹。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伤者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死者杨祖东,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法医检验,证实杨祖东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30日上午8时,甘年国驾驶在东莞市凤岗镇广源物流城装载5.08T棉纱的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往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新和路16号私人仓库送货。根据视频监控显示,2018年5月30日11时30分许,甘年国驾驶粤BEW570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燕京街1号路段时向右拐弯驶出道路,过程中车头右角与杨祖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后侧发生碰撞,碰撞后无刹车减速迹象,事故造成杨祖东倒地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2018年5月30日11时34分,大朗交警大队接当事人甘年国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燕京街1号路段,一辆大货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车人当场死亡。接报后,11时39分,李国伟副大队长、叶荏光副中队长带领值班民警杜汉好、米贺立即赶赴现场,于12时0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东莞殡仪馆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死者处理工作。12时4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与群体事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甘年国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杨祖东驾驶非机动车未按标志标线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二)事故间接原因

甘年国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粤BEW570号“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该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有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有定期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隐患。

2、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在深圳市交委的工作指导下,该局结合日常安全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加强货运企业日常企业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做好车辆维护、检测及年度审验工作。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该大队持续深化“治摩”工作,严厉查处两三轮摩托车、两三轮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无证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精细化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文明出行的自觉性。2018年以来查扣摩托车5948辆、电动车1944辆;查处酒驾161宗,其中饮酒驾驶136宗、醉酒驾驶25宗;开展宣传讲座30余次,派发宣传资料3万余份。

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该分局严把审批关口,加大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持续对重点货运企业做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以来,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检查298人次,出动车辆84车次,检查货物企业60家次,检查货车344辆次,共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26宗。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5•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甘年国,粤BEW570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处理的人员

深圳市永鑫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隐患,建议由属地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祖东,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未按标志标线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大朗镇政府及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违规挂靠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限超载违规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交警、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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