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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京港澳高速公路(东莞段)“7·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道滘镇“7·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7月22日约7时35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98公里+400米(东莞市道滘镇)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2018年7月25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道滘镇安监分局、道滘镇监察室、道滘镇交通分局、道滘镇司法分局、道滘镇总工会、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常平镇交通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253XXYAX1B;车辆识别代码:LGAX4C352G8007262;发动机号:78576334;车辆所有人: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大地堂队344号。道路运输证号:莞002713623,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日期:2016年5月6日,年审有效期:2019年6月30日,经调查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该车从广州市出发前往东莞市常平镇,在广州往深圳方向,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98公里+400米(东莞市道滘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该车投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强制险保险单号:AGUZ121CTP18179471C、保险期间: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商业险:AGUZ121Y1418B150837D,保险期间: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一百五十万元整。

经查,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此事故前并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2016至今有八条非现场被查出的违法信息,并于2018年08月06日已处理;2017至今有八条现场被查出的违法信息,八条违法信息已于2018年8月22日前处理完毕,目前没有违法信息未处理。注册日期:2016年4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2、桂KB7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D03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T1AE/中集牌ZJV9402TJZSZ,车辆识别代号:LFWSRXPJ5C1E12930/LJRC15384C1007646;发动机号:52116660;车辆所有人:李春华,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村大岭1号,该车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ANANED4CTP18B000524K,保险期间: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商业保险单号:ANANED4Y1418B0005765,保险期间: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使用性质:货运。经查,桂KB7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事故前并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2016至今有八条非现场被查出的违法信息,并于2018年04月26日已处理;2017至今有五条现场被查出的违法信息,八条违法信息已于2018年8月22日前处理完毕,目前没有违法信息未处理。注册日期:2012年4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及伤者情况

1、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田余文,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龙山县湾塘乡坡脚村6组,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发证机关: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11月20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家属联系电话:13762150885,于2018年1月16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1月。经交警部门现场对田余文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田余文体内无酒精含量。对田余文进行尿液测试,检测结果:对吗啡类,甲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

经查,驾驶人田余文在此事故前并无交通事故信息记录,近三年来至今有三条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共计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三次。目前没有违法信息未处理。

2、桂KB7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D03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谭茂权,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塘村秀水131号,身份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900144807,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89年4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22日,联系电话:13877562489。经交警部门现场对谭茂权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论为谭茂权体内无酒精含量。对谭茂权进行唾液检测,检测结果:对吗啡类,甲安非他明类,氯胺酮类结果呈阴性。

3、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乘客曾良发(事故中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连州镇云致村委会南山15号,身份证号: 。

(三)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调取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入户时档案资料,结合案发时该车的检验情况,核对其是否存在改装。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条款进行判断,并作出检测结论: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与入户时车辆相片一致,不存在改装迹象。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该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其他安全设备之《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标准(不合格)。

2、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桂KB7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D03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定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进行检验鉴定,经过拆卸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牵引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2)半挂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其他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五)肇事车辆入户和年审情况

1、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入户和年审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04月20日,该车通过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查验合格入户。查实该车在入户时均使用原装标准车厢。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车辆识别代码:LGAX4C352G8007262;发动机号:LGAX4C352G8007262;注册日期:2016年04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30日。

2、桂KB7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D03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李春华,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村大岭1号,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12年04月19;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4月30日。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经查,2018年7月22日7时35分,事发地点为晴天。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国家级高速公路,视线开阔,平直沥青路面。现场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98公里+400米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深圳方向,北往广州方向。道路单向三条机动车道均宽380厘米,一条救援车道宽280厘米,干燥,白天。南北向车道中间有混凝土隔离带,应急车道右侧有混凝土护墙。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车辆痕迹。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右侧离地高100CM、从右往左起0-200CM、从前往后起0-290CM处有明显碰撞痕迹。桂KD03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离地高100CM、从左往右起0-290CM有明显碰撞痕迹。

4、人体痕迹: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门附有人体血痕,其下有一滩滴落血迹。

(七)涉事企业情况

1.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常平镇苏坑村大地堂344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植,2016年6月1日取得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6350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2018年7月起,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田余文为员工,驾驶货运车辆工作,田余文处于使用试用期,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该公司名下共有7辆车辆,营运车辆6辆,非营运车辆1辆,已为上述正在营运的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但未安装行车记录仪,7辆车处于正常状态。

(八)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1、死者曾良发,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连州镇云致村委南山15号,是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经法医鉴定,曾良发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尸检报告编号:【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433)号。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1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7月22日约7时35分,驾驶人田余文驾驶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甲车,经检验:该车制动系统、其他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行驶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2198公里+400米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甲车车头碰撞由谭茂权低速驾驶的桂KB76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乙车、牵引桂KD031挂号重型集装半挂车,经检验:1、牵引车的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2、半挂车其他安全设备车身反光标识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3、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3.5公里/小时)车尾,造成甲车乘客曾良发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7月22日7时4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接当事人李世敬电话报警,称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2198公里+400米路段,有两货车相撞,有人受伤。7时45分,值班民警钟景山、黄平出警,于8时12分到达事故现场,会同广深路政、拯救拖车部门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8时5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曾良发的尸体已于8月27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8月15日,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各方未向交警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曾良发家属尚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故其它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肇事司机田余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8月22日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田余文执行逮捕,目前正被关押在市第二看守所。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田余文驾车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与驾驶员田余文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事故发生后,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派出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处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暂扣肇事车辆,迅速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对驾驶人基本情况、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情况以及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检测,检测车辆是否符合技术指标等多方面开展事故调查,并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工作,使事故处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未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太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较好地履行了本职工作。

2、        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作为涉事车辆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与驾驶员田余文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

3、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柳春植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年度实际营业总收入1%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郑宪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定期(每月)召开公司日常安全生产会议和定期(每季度)到一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缺少到一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台账)。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道滘镇“7·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调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田余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谭茂权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曾良发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责任人员刑事处罚建议

田余文驾车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田余文已于8月22日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目前正被关押在市第二看守所。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跟进处理。

(二)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粤SE050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驾驶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与驾驶员田余文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柳春植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年度实际营业总收入1%为计提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柳春植进行行政处罚。

3、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郑宪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定期(每月)召开公司日常安全生产会议和定期(每季度)到一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缺少到一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台账),建议由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理。

(三)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各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交警、交通、安监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安全检查。交警、交通、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迅速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对辖区的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工作措施,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消除的不允许恢复运营。

   (二)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要不定期开展两项集中检查:一查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二查客货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集中整治运输企业及车辆交通违法。交警部门要突出重点严厉整治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货运车辆的运行规律和实时动态。要牵头组织规模用警,对货运车辆超载、违法停车、冲红灯、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口、路段集中整治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

   (四)大力开展运输车辆隐患清零工作。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多次违法未处理的运输车辆加强清理排查,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的客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要主动联合深入企业进行清查,督促企业或车主尽快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全面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

   (五)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村(社区)要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企业要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东莞市德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做到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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