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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3.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2日

2018年3月8日,在东海路与麦岛路路口发生一起232路公交车与行人相撞,致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立即对此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展开调查,于2018年4月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崂公交(认)字[2018]第0302号,附件1)。2018年4月29日青岛市崂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崂交安办通报字[2018]第33号,附件2)。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和《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 3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崂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金家岭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成员名单见附件3),区安监局局长任事故责任调查组组长。

事故责任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山巴士公司),成立于1997年08月18日,隶属青岛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银,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出租,房屋租赁;销售:日用百货,汽车配件。在经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下设6个分公司,1个202路车队,1个车辆保修厂,共有营运车辆715辆。

崂山巴士公司 第六分公司经营范围:市内公交汽车客运,企业负责人:赵志生,共有营运车辆163辆。

2、安全管理情况

崂山巴士公司及其下属第六分公司,均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能够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制定了2018年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立了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并按规定在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并做

好登记。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比较规范、有序。

(二)肇事驾驶员与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驾驶员情况

唐京玉,男,汉族,出生日期1963年5月22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驾驶证号:370205196305222514,档案编号370200588152,准驾车型A3,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有效期限至2026年2月26日。系崂山巴士公司合同制职工,鲁BS858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2.事故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鲁BS8580号申沃SWB6115Q7-3大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码:1012H003959;车辆识别代码:LSFD132LXCC001742,机动车所属单位为崂山巴士第六分公司,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7月,车辆使用性质为城市公交,交强险投保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单号:AQID810CT17B001604Z,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06月30日。车辆整体状况和制动系统正常。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崂山区麦岛路与东海路十字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处,东海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中心双黄线;麦岛路为南北走向,路口北侧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中心双黄线、路口南侧双向两条机动车道,中心单虚线。路口为十字型,人行横道线、机动车分道线、交通信号灯控制设备及警告标志齐全、功能完好。事故发生时段天气晴朗。沥青路面干燥、平整,视线良好,此路段未被列入危险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2018年3月8日16时左右,崂山巴士第六分公司调度班长于翔调度驾驶员唐京玉驾驶鲁BS8580号大型普通客车(232路),自麦岛发往市政府。16时24分许,该车沿麦岛路南向北行驶至东海路口遇红灯,进入麦岛路左转向车道等待绿灯放行,绿灯亮起后,车辆左拐行经十字路口西侧人行横道时,适有行人王爱敏按交通信号沿东海路麦岛路路口西侧人行横道南向北经过东海路,驾驶员唐京玉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大客车与行人相撞,致王爱敏倒地受伤。司机唐京玉立即拨打120与122报警,并向公司报告情况,崂山巴士第六分公司负责人赵志生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崂山巴士有限公司。约10分钟后120赶到现场,将伤者王爱敏送到东部市立医院进行救治,3月12日20时左右伤者王爱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立即拨打120和122,并向公司报告情况,崂山巴士公司第六分公司领导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应急处置,伤员救护,并向上级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3月12日,王爱敏死亡后,崂山巴士公司及时将情况报告了集团公司和道路交通部门。

2018年4月13日,经青岛市崂山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崂山巴士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得到安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唐京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将该行人撞伤致死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调查组认定,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3.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唐京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2、责任调查组通过调阅安全管理资料,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认为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规范,制定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急处置、伤员救护及时恰当,并按相关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进行了事故报告。伤员死亡后,企业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和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得到了家属的谅解。

因此,责任调查组认为崂山巴士公司及下属第六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无明显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处理建议

1、唐京玉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行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鉴于崂山巴士公司及其下属第六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履职到位,本起事故中无违法过错,建议免于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崂山巴士有限公司应把本次事故当做典型教材,在公司及所有下属公司中开展一次深入的安全生产教育,让每一位驾驶员都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

(二)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管理投入,尤其应当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充分运用现代安全管理科技成果和手段,逐步把安全管理方式从传统的以人防为主,向人防、技防结合,以技防为主转变。

(三)公共交通企业要在不断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的同时,也要关心爱护驾驶员的身心健康,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及时纾解驾驶员长时间精神高度集中形成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通过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等措施,逐步降低驾驶员的劳动强度,避免疲劳驾驶,尤其要高度关注、坚决杜绝驾驶员带病上岗、上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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