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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邢左公路“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2日

2018年2月27日17时40分,邢左公路19公里+700米处(邢台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张古江副省长、李谦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有效处理善后,依法查处,举一反三,全省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树牢“四个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担当,确保交通、生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拱卫首都,为全国两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刘凯副省长带领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冀安委〔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邢台市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邢台县邢左公路“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监察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制定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2月27日17时40分,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刘立朝驾驶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邢左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至19公里+700米处时,与对向陈辉杰驾驶从京娘湖旅游返程的冀EE8075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冀EE8075客车侧翻,2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月27日17时45分,邢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立即出警、上报。邢台市委、市政府和邢台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邢台市交警支队、邢台县交警大队、邢台市第三医院120急救中心、邢台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迅速展开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对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救治伤员。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凯带领省公安厅、省政府应急办等有关人员连夜赶赴事发现场,代表省委、省政府看望受伤人员,慰问家属,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家属安抚、舆情引导、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截止21时4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刘立朝,冀EM6726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38岁,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 2004年10月18日初次申领取得D车型准驾资格,2006年4月申请增驾B2并考试合格后,于2006年7月24日取得B2D车型准驾资格,有效期止于2020年10月18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2018年,交通违法28次,1条未处理,6条罚款未缴纳。2009年9月24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1305210020009011286,有效期截止2015年9月24日,事发时已失效。经鉴定,未酒驾、未毒驾。
2.陈辉杰,冀EE8075号少林牌大型客车驾驶员,男,50岁,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准驾车型为A1A2,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09月24日,驾驶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号1305210030102000060。经鉴定,未酒驾、未毒驾。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冀EM6726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身红色,货运,道路运输证号130521011452,技术状况二级,车辆识别代号LRDV7PEC6GH016959,发动机号89387301,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邢台县会宁镇人周江涛。核定载质量15.67吨,事发时空载。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1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01月31日,发证机关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01月08日,交强险保额12.2万元,第三方商业保险保额150万元。该车被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年度审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要求。2017年1月17至2018年2月1日,该车违法记录共计66条,处罚种类均为罚款,尚有5条未处理。
经现场测量,该车货厢内部实际尺寸与登记信息数据不符,注册登记的货厢内部尺寸为长8600mm,宽2300mm,高950mm,现场测量货厢内部尺寸为长8600mm,宽2410mm,高2350mm。货厢宽度增加110mm、高度增加1400mm。
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冀EM672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制动系统各项参数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行驶速度约为70km/h-76km/h之间,碰撞速度约为67km/h。
2.冀EE8075少林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身红黄白,车辆识别代号LGC17AC21D6008795,发动机号SLG6759C3E,机动车所有人邢台市邢台县西黄村镇人赵夫玲。使用性质公路客运,道路运输证号130521003058,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经营线路为豫让桥至浆水,班线经营期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核载人数31人,事发时实载31人,未超载。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 11月 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技术状况一级,发证机关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投保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 11月28日,投保交强险保额12.2万元、第三方商业保险保额10万元、每个座位保额10万元。
经查,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年度审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要求。
经查,事发当日,该车未按审批线路运行。该车驾驶员陈辉杰私自承接包车业务,运载30人至京娘湖旅游,行驶路线为从邢台六中门口出发,沿钢铁南路向南行驶到达桥西区百虎村,沿钢铁南路向北行驶至新兴西大街左转,沿新兴西大街向西进入323省道,经太子井乡、龙泉寺、路罗镇转入省道202,沿省道202向南行驶至武安市大坝交通桥驶出202省道,进入京娘湖景区道路到达京娘湖景点停车场,按原路返回至邢左公路19公里+700米事故地点。
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冀EE8075号大型客车转向系统工况合格有效,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制动系统其右后轮失效,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制动系统的相关规定;碰撞速度约为58km/h,因车辆损坏严重,其行驶速度无法确定,应大于其碰撞速度。
(三)事故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有关情况
1.冀EE8075客车和冀EM6726货车的生产企业情况。
冀EE8075大型普通客车由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具有客车生产资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生产企业。该车2013年11月25日出厂,车辆符合工信部第243批《公告》车型参数要求。
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主车底盘由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具有重型自卸货车生产资质,《公告》内整车生产企业。该车2016年12月12日出厂,车辆符合工信部第291批《公告》车型参数要求。
2. 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货厢改装企业情况。
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货厢宽度超过国家标准110mm,高度超过国家标准1400mm。该车的货厢由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2016年12月生产,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定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5968296016,法定代表人王铁朋。
3.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销售公司情况。
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南和县贾宋镇西贾郭村汽车贸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730275241C,法定代表人武志强。
2017年1月6日,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车主要求,组织改装生产宽度超过国家标准110mm、高度超过国家标准1400mm的自卸车货箱,将该车卖给车辆所有人周江涛,并为购车人周江涛提供并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货厢完成车辆登记、年度检验等车辆管理业务。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邢左公路19公里+700米处,邢左公路为省级山区二级公路。事发路段东西走向,为“S”型连续弯道、坡道线型连接山区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行车视距40米,夜间无照明。道路全宽 10米,双向机动车道2条,无非机动车道,沥青混凝土路肩宽1米,路缘石宽0.5米。道路中心施划黄色单实线,两侧施划白色单实线。道路路基宽10米,路基下南侧1.4米宽边坡外有路边沟,沟深9.7米,路段有9米宽豁口,未安装防撞护栏。道路右侧向外横坡1.5%,路基北侧靠山体,设有防护墙。事发路段东西两侧均为弯道,东侧转弯半径80米,西侧转弯半径70米,两侧弯道前设有“反向弯道”警告标志和减速带,事发路段设计时速40公里每小时,无限速标志。
事发路段养护改造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邢台华腾公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该公司按照“在不新增占地情况下对旧路进行单侧或者两侧加宽”的方式设计原则,2013年完成施工图设计,2014年 2月25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进行了批复。2014年3月,该养护改造工程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为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邢台华辰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8月,邢台市公路工程管理处组织交工验收。
事故调查组委托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对事发道路设计、施工等技术状况进行了论证,结论为:本路段各项主要技术指标设计均符合规范要求,路线所采用圆曲线半径及超高值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的相关要求,且视距满足规范对停车视距的要求。本路段标志、标线设计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3—2009)的相关要求,规范提出的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采用振动标线,是允许有选择的,不是强制性要求。本路段路侧护栏设计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的相关要求。
(五)天气情况
2月27日17时40分,阴有小雨,气温3℃,偏北风3-4级。
(六)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情况
2011年7月成立,现位于邢台县羊范镇羊范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130521302100,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服务、汽车租赁、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配件销售等业务。
公司现有4名主要管理人员,邢台县交警大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监控平台显示该公司现有营运货车86辆,营运驾驶人86人。冀EM6726货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业户及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均登记为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周江涛。公司负责车辆审车、定级、动态监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等,对冀EM6726货运车辆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具有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等职责。
公司设立有动态监控平台,在公司GPS动态监控责任书中成立了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小组,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小组主要对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营的86辆货车安装北斗车载定位终端实施监控管理。经查,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记录不能反应24小时动态监控的实际情况,不能对监控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动态监控管理混乱。
(七)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3月成立,位于邢台县南小郭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6870074007,法定代表人徐金虎。该公司是邢台县唯一一家客运公司,公司建有动态监控平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130521100128,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范围为公路旅客运输(县内4类班车客运),邢台县交警大队重点车辆驾驶人监控平台显示该公司现有营运客车11辆,营运驾驶人11人。
在公司成立之初,邢台县所辖全部农村客运班车挂靠在该公司经营。2009年5月交通部门开始清理挂靠,除公司自有11辆客车外,其余105辆客车(含肇事客车冀EE8075)逐步获得个体客运经营许可,开始自主经营。105辆个体客车虽未与该公司形成书面管理协议,但是每月每台车辆向邢台县三川客运责任有限公司缴纳100元;车辆的审车、定级、动态监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等相关日常业务由邢台县三川客运责任有限公司负责,形成一种实质性委托管理关系。
经查询监控平台记录,冀EE8075事发当日的状态为不在线。
(八)相关旅游公司情况
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前身为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枫林街分公司。2017年4月6日,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桥东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枫林街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负责人为高建军。11月30日,枫林街分公司名称和营业场所进行了变更,营业场所变更为邢台市桥东区凤凰街商业综合楼,名称更改为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经营范围不变。
该分公司无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等相关经营资质,实际业务开展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百事通服务网点经营管理责任书》相关规定执行,仅限从事旅游咨询与旅游招徕业务,不允许私自组织其他旅游相关业务。
2018年2月23日,高建军通过“黑豹户外登山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自愿报名参加京娘湖景区旅游的活动,私自联系冀EE8075(事故车无旅游包车资质)车辆非法组织旅游活动。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刘立朝驾驶擅自改变车辆外形的冀EM6726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速行驶,进入事故地段前弯道时行驶速度超过侧滑临界速度,制动后发生侧滑进入对向车道,返回原车道时左侧尾部与冀EE8075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陈辉杰驾驶冀EE807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雨雪天气中未能有效降低行驶速度,且客车制动系统右后轮制动失效,在事故发生前不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人陈辉杰驾驶冀EE8075班线客车私自承接旅游包车业务,无包车资质营运,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2.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法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形同虚设,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邢台县三川客运责任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相关工作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形同虚设,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冀EE8075班线客车未经许可擅自承揽包车业务,且人为切断监控定位装置,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4.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风楼分公司负责人高建军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私自租用无旅游包车资质的车辆向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导致该起较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5.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规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但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清,具体工作不落实;公司没有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以收费代管理,只收费不管理,对所属车辆失管失控,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2.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专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能按照公司制定的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月组织驾驶人员教育培训;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未建立交通安全奖惩记录台账。肇事货车驾驶员刘立朝,自2017年8月到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后,从未参加公司教育培训。
3.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动态监控未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动态监控提醒告知不及时,不能做到24小时值守和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工作。经查,李晓曼、张玲玲在工作中主要负责把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的车辆告诉经理王建其。监控工作人员不能对平台内监控车辆驾驶员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置。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整改弄虚作假。2017年邢台县运管部门先后4次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下发了问题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王建通过指使其他人员在隐患排查表上签字等手段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
5.公司日常管理混乱,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有专人负责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但未及时备案和变更相关信息。事故货车驾驶人未在公司备案中。
(二)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冀EE8075班线客车多次人为切断、脱线动态监控、不按审批路线运营等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交通运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2.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涉事车辆及驾驶人在公司挂靠期间(2017年6月之前),公司未对事故驾驶人进行面对面有效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公司未自行组织所属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
3.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流于形式。公司建有动态监控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未按照规定专人值守,通常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徐金虎一人负责值守。公司未对所属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动态监控记录不全,提醒告知不及时,动态监控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不能及时发现肇事客车人为关闭动态监控的违法行为。动态监控平台的车辆在线率不足50%,公司未在监控平台中对设置行车线路限速报警标准。
(三)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
在《旅游百事通服务网点经营管理责任书》有效期内,未发现高建军多次私自组织人员外出旅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收回工商营业执照,为高建军私自以旅游百事通服务网点名义多次违法组织旅游提供了便利。
(四)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1月6日,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车货厢宽度超过国家标准110mm、高度超过国家标准1400mm的冀EM6726重型自卸货卖给车辆所有人周江涛,并为周江涛提供并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货厢完成车辆登记、年度检验等车辆管理业务。
(五)涉事相关部门
1.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不到位,对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2.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不到位,对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和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未进行技能培训与考试合格上岗作业,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等违法违规情况失察,2017年虽然多次对以上2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了部分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未能监督企业将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3.邢台县交警大队。对羊范中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失察,对行驶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所属中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失察。
4.邢台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对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召开交通安全例会、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不经常、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力。
5.邢台县交警大队羊范中队。对责任路段事故车辆存在违法改装行为巡逻管控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对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6.邢台市桥东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2018年1月15日,桥东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加挂了旅游发展委员会牌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①,对辖区内旅游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6人)
1.刘立朝,男,1980年2月生,邢台县会宁镇人,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
2.周江涛,男,1983年6月生,邢台县会宁镇人,冀EM6726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
3.王建其,男,1966年8月生,邢台县羊范镇人,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
4.王庆龙,男,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5.徐金虎,男,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6.高建军,男,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9人)
7.袁启明,男,汉族,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主管运管站工作,任站长。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不到位,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王宝玉,男,汉族,群 众,2016年6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分管货运工作。督促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9.刘  军,男,汉族,中共党员,2016年6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客运工作。督促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督指导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0.王运强,男,汉族,群 众,2018年1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货运科科长。对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存在的驾驶人员培训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等问题失察,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1.许卫东,男,汉族,中共党员,2016年8月至今任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客运科科长。对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班线客车从事旅游包车客运的违规行为稽查打击不力,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12.王立强,男,汉族,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邢台县大队副大队长、总支委员,分管车管、外勤中队、交通设施工作。对分管的羊范中队工作指导不力;对辖区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排了路面巡逻管控工作,但事故发生时段存在失管失控,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邢台市公安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1 3.张继军,男,汉族,中共党员,2017年6月至今任邢台县交警大队羊范中队中队长。对责任路段巡逻管控不到位,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4.刘玉房,男,汉族,中共党员,邢台县交警大队民警,协助中队长工作。对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直接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5.高景伟,男,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7月任邢台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对邢台茂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不到位,负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2人)
16.李晓曼,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小组组长。未落实本公司的车辆监控制度;未轮班对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和电话通知,未轮班对车辆动态监控24小时值守,导致动态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建议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17.张玲玲,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员。未尽到监控员岗位职责,仅对本公司委托河北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监控的20辆车辆抄报的违规信息进行登记,其他应由本公司监控的剩余车辆不能实时监控和登记,对监控车辆违规行驶行为未及时提醒与警告,车辆监控平台长期处于无人监控状态,公司动态监控平台形同虚设。建议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日常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②,建议由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
2.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③,建议由邢台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69万元罚款。
3.河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邢台市清风楼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租用无旅游包车资质的车辆,向游客提供交通服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邢台市桥东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依法予以关闭。
4.王建其,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④,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徐金虎,邢台县三川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建议邢台市桥东区政府对桥东区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进行通报批评。
(六)建议邢台县人民政府对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七)建议将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和邢台上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生产、销售不合格重型货车车厢的线索,分别移交保定市人民政府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六、事故整改措施及建议
针对邢台县“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   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货物道路运输监管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查处和纠正运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车辆违法超速、违法改装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路线运行等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私自非法改装运输车辆、非法装运其它物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
(二) 切实加强客货运企业管理。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吸取这起事故的经验教训,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重点针对“2·27”事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把安全生产作为专项工作开展;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规包车,线路变更,对运营车辆长期包而不管,长期违规运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责任不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公司日常运营安全管理缺失,车辆每日例检例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暴露出的问题,明确部门责任,各司其职,开展专项排查,制定整治防范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析、总结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规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制度,为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将事故原因、事故类型、伤亡情况、道路条件等进行集中分析,找出造成交通事故各方面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对策。
(四)理顺职责,强化旅游行业监管工作。随着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旅游监管部门任务越来越重,各地旅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合法合规旅游出行,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对违法违规旅游及时曝光;二是加强对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单位及个人的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对非法旅游团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四是联合公安、工商、交通部门对全市旅游市场建立综合长效执法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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