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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8·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11日

2017年8月3日20时30分左右,位于南城街道西平宏伟二路东侧胜安大厦(在建)基坑工程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致一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2017年8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南城街道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规划建设办、公安分局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南城街道“8·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建工”),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于1998年03月31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5323,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栋1701单元,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捌仟捌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裕达建工持有3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如下: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裕达建工持有广东省住房和程序建设厅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6〕011139延;企业信用等级为AAA、连续11年公示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六年获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6年4月28日,裕达建工与东莞市荣兴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柏芬)签订了标准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东莞市荣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宏伟二路东侧的胜安大厦基坑工程,总价923.0万元。胜安大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胜安大厦基坑工程取得《东莞市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规模为基坑面积约8682.7平方米,周长约382.6米,开挖最大深度约14.4米。

裕达建工设立了胜安大厦基坑工程项目部,配备了一名项目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建造师》;配备了3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分别持有《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配备了土建施工员;配备了4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1名建筑电工,3名深层搅拌桩机桩机工。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关岗位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裕达建工向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报审了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包括PC200反铲挖掘机、PC120反铲挖掘机等;并报审了胜安大厦基坑工程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曾宪雄,男,汉族,199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七都村斗米岭云德214号。系CAT320C挖掘机操作员,持有2012年4月6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编号:T441424199311060411,作业类别: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准操项目:挖掘机,有效期至2018年4月6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所有人:宋林峰,车辆名称:旧履带式挖掘机,型号:CAT320C,机号:CAT0320CJAMC02168,原产地日本,2004年产,2013年6月通过深圳市光辉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所得。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东莞市南城街道“8·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曹海亮,裕达建工土建施工员,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光明村长塘村民组。

2、直接经济损失

据估算,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3日17时许,施工员曹海亮和张奇在胜安大厦基坑工程工地,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任务,张奇看着曹海亮通过电话口头向胜安大厦项目部管理层汇报了需要继续进行施工作业,得到回复同意挖土回填。19时许,位于宏图科技中心围墙边打桩位置下面的大石头挖出来后,形成了一个4-5米的大坑,曹海亮和张奇担心第二天下雨,需要继续加班挖土回填。

19时38分,张奇打电话给正在吃饭的曾宪雄要求他回到工地进行挖土回填,曾宪雄表示挖掘机照明灯坏了、现场没有充足照明不能操作,并挂了电话。张奇再次打电话要求曾宪雄回到工地。19时45分,曾宪雄回到工地、现场由张奇和门卫提着两个手提式手电筒照明,张奇指挥曾宪雄进行挖土回填。

20时10分,曹海亮吃完饭回到作业现场,与张奇交谈了一会。20时25分,曾宪雄完成挖土回填,挖掘机停止工作(此时没有熄火)。张奇与门卫离开了施工现场去吃饭,施工现场只有曹海亮和曾宪雄两人。曹海亮要求挖掘机来回行走用履带压实挖土回填的地方。曹海亮站在驾驶室左前方提着手电筒照明,曾宪雄发现右上方围墙旁有一段没有回填泥土,想进行挖土回填,曾宪雄先挖开碎石再回填土方。在挖掘机旋转作业过程中,曾宪雄发现突然没有了照明灯光、立即停止操作、从驾驶室走下来看到曹海亮躺在挖掘机右下方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时39分,曾宪雄抱着曹海亮的头掐着他的人中并打电话给张奇,20时42分,张奇到达事发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3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并送曹海亮到工地附近的瑞康医院,抢救40分钟左右后转至南城人民医院。继续抢救了40分钟左右,南城医院于22时10分宣布曹海亮抢救无效死亡。

曹海亮死亡后,裕达建工及时报警,西平派出所8月4日凌晨对曾宪雄、张奇进行了《讯问笔录》。南城安监分局、规划建设办等按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并赶赴事故现场、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为后续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做好了相应准备。

此次救援及时,未造成二次事故,经评估,此次应急救援得当。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南城街道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及时指导事故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善后工作。裕达建工主动与死者曹海亮的家属联系,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安置工作,积极与家属协商赔偿,目前该事故善后及赔偿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员曹海亮进入挖掘机后背回转半径范围内,挖掘机回转操作、右后侧撞击曹海亮倒地。

曹海亮安全作业意识淡薄、在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因为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施工作业。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曾宪雄操作挖掘机回转时无法确认其回转半径内有无人员或其他障碍物。

(二)事故间接原因

裕达建工作为施工单位,未对其施工员曹海亮、挖掘机操作员曾宪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曹海亮未持有施工员考核合格证;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

1、曹海亮,作为裕达建工的土建施工员,一是未持有施工员考核合格证书、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熟悉施工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设施不具备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曾宪雄, 挖掘机操作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部2015年第26号令规定,废止工种中包括“土石方机械操作工”,故曾宪雄的操作证2015年未再年审符合有关规定(另依据2014年11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挖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

3、南城规划建设办对胜安大厦基坑工程工地于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安全监督交底,保留有《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于7月11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13日经复查主要问题已整改,签发复工通知书。于7月26日现场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发出整改通知书。于7月25日送达《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广州“7·22”塔吊倒塌较大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南城建通[2017]29号)至胜安大厦项目部、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东莞市荣兴装饰有限公司。综上,南城规划建设办基本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南城街道“8·3”事故是一起由于从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议对南城街道“8·3”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出如下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

1、曹海亮,未严格履行施工员岗位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作业意识淡薄,强令挖掘机操作员冒险作业,在挖掘机施工过程中自行进入挖掘机旋转半径内,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2、裕达建工未对其施工员、挖掘机操作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裕达建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裕达建工未对施工工地设置充足的照明,挖掘机操作员曾宪雄在工地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未拒绝现场施工员的强令冒险作业要求。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曹海亮,本次事故死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对其施工员、挖掘机操作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安全监管部门对裕达建工进行行政处罚。

3、建议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曾宪雄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专项教育培训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落实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发现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要求暂停施工。

(二)南城街道规划建设办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抓好各类施工项目安全专项治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针对汛期的不利影响,加强对在建工程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巡查、检查力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进一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另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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