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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镇“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8日

2017年10月6日2时5分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G107国道太公岭禁停路段,发生了一宗一辆超速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变道追尾一辆违停的集装箱半挂车(由重型牵引车牵引)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吕业升书记、梁维东市长、黄少文常委、郭向阳副市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现场处置,积极抢救伤员,组织力量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从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温颂钧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岭山镇政府、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岭山大队(以下简称大岭山交警大队)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市大岭山镇“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小型面包车及其驾驶员情况

(1)车辆情况。车牌号码:粤SZ543T,厂牌型号:力帆牌LF6401F,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号:LCN643D22E0001492,发动机号:Y140800064,登记注册日期:2015年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车辆所有人:钟克华(涉事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登记住所:东莞市石碣镇桔洲同福街29号。车辆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6人。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630463708120170000064,商业险保单号:6304637080820170000045,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险(司机座位理赔限额3万元,乘客座位理赔限额每座1万元*6座)。

经查,该车近三年有2宗交通违法纪录,均已处理;近三年无事故记录。

(2)驾驶员情况。钟克华(事故中死亡),涉事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里东村委会周地排村999号。于2012年6月12日取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18年6月12日。

经查,钟克华近三年共有2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违停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涉事牵引车)和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简称涉事半挂车)及其驾驶员情况

(1)车辆情况。

涉事牵引车,车牌号:粤BEV925,厂牌型号:集瑞联合牌SQR4182N6Z-1型,车辆识别代码号:LVM4C3N94HB300846,发动机号:MY4Q1H30436。该车于2017年5月5日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于2017年5月26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886694号)。涉事牵引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有交强险,保单号:10550003900243417396。经查验,该车安装有车载GPS监控系统,事发时车载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车载GPS监控数据显示,从2017年10月5日20时10分起至10月6日1时57分,涉事牵引车均在行驶状态,连续行车时长为5小时47分,其间驾驶员未曾停车休息,属于疲劳驾驶。10月6日1时57分直至事故发生(时长约7分钟),该车在启动危险警示灯后违法停靠在东莞市大岭山镇G107国道太公岭禁停路段。

涉事半挂车,车牌号:粤BXZ75挂,厂牌型号:鲁岳牌LHX9402TJZ型。该车于2017年6月15日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于2017年6月16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898665号)。涉事半挂车核载34300kg,实际载货27740kg。涉事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有商业险,保单号:PDDG201744039075001264。

涉事牵引车及涉事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经查,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自今年注册登记后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事故记录。

(2)驾驶人情况。谭路金,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仁化县扶溪扶中村八组15号。于1989年5月24日取得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5年5月24日;持有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至2021年4月24日。经查,谭路金近三年共有7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近三年无事故记录。

(二)涉事单位情况
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大道十号小区盐田南方明珠花园第二期第九栋703,法定代表人:利腾谷,成立日期:2007年11月9日;于2014年9月15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991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8年9月1日。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

事故地点为G107国道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南北走向,双向八条机动车道,设有水泥中心隔离带,路面干燥,线形平直,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标志标线设施齐全,车辆限速80km/h。事故地点前后设有禁停交通标志牌。

2.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晴朗,没有出现降雨和雷击,最大阵风为3.0m/s,最高气温为28.2℃,气压为1007.6~1010.9hpa,湿度为100%。

(四)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

经交警部门采集涉事车辆驾驶人钟克华、谭路金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钟克华、谭路金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毒品筛查。

(1)经交警部门采集谭路金的尿样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谭路金的尿液样品中未检出毒品成份。

(2)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采集的钟克华血液进行常见毒品筛查,得到如下鉴定意见:送检的钟克华血液中未检出毒品成份。

3.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事车辆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

(1)钟克华驾驶的粤SZ543T号小型面包车检验结果:灯光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谭路金驾驶的粤BEV9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XZ7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合格),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4.痕迹司法鉴定。

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粤SZ543T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城往长安方向从第三车道驶入第四车道追尾碰撞停驻的粤BEV9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XZ7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左后部,碰撞形态为追尾斜碰撞。

5.车速司法鉴定。

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事发时的速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粤SZ543T号小型面包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92.43km/h。

6. 涉事小型面包车运输性质的认定。

经市交通局调查认定:涉事小型面包车司机钟克华的行为属于应当鼓励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

(五)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情况。

(1)钟克华,涉事小型面包车驾驶人,事发时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钟克华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罗青文,涉事小型面包车乘客,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聪背村委会罗屋村999号,生前任职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营田西发雍启科技有限公司;事发时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罗青文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3)张井凤,涉事小型面包车乘客,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里东村委会周地排村999号,生前任职于深圳市沙井全成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事发时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张井凤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伤者情况。

(1)钟克有,涉事小型面包车乘客,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里东村委会周地排村999号,任职于深圳市沙井兴英科技有限公司;事发后在大岭山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现伤愈出院。

(2)赵冰,涉事小型面包车乘客,女,1993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村委会坪地村234号,任职于深圳市祥顺建材有限公司;事发后在大岭山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3)何金红,涉事小型面包车乘客,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村委会坪地村234号,任职于深圳市沙井兴英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大岭山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4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5日19时30分许,钟克华驾驶涉事小型面包车,搭载罗青文、钟克有、赵冰、张井凤、何金红5人由韶关南雄市出发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10月5日22时许,在经过京港澳高速公路清远市渔湾服务区时,钟克华停车休息,时长约20分钟;10月6日2时5分许,在行至107国道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路段时,钟克华驾驶的面包车车头与由谭路金驾驶违停在第四条车道(从左往右数)上的涉事牵引车牵引的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钟克华、罗青文2人当场死亡,张井凤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0分死亡,何金红受重伤,赵冰受轻伤,钟克有受轻微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
10月6日2时8分,大岭山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G107国道太公岭村62号对出路段,发生一宗小面包车追尾一辆牵引车的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2时18分,大岭山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并通知大岭山人民医院、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同时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总值班室和大岭山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镇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科科长翟景良按照支队长李中文的指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理相关工作。2时27分,交警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现场警戒,协助抢救伤者并开展交通疏导、控制涉事车辆驾驶人、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2时35分,消防部门到达事故现场。2时36分,医疗部门到达事故现场。3时30分许,车内被困人员成功救出,送往大岭山人民医院进行救治。4时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涉事车辆被暂扣,死者尸体被送至市殡仪馆。事故发生后,大岭山镇党委副书记欧阳振球、大岭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钱炳华先后到大岭山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积极协调事故伤者抢救事宜。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调,大岭山镇政府成立了由镇委副书记、镇长麦炽帮任组长的“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一名死者家属均由一名镇党委委员负责,全力做好善后安抚、社会维稳等各项工作。大岭山交警大队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人员与镇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工作对接,确保事故善后、维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伤者钟克有、赵冰已伤愈出院,伤者何金红目前伤情稳定,三名死者尸体已火化,死伤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钟克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谭路金驾驶的车辆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 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所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利腾谷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涉事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2.深圳市六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为负责涉事半挂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专业机构,在对涉事半挂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时,在涉事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情况下给予检测通过,出具检测合格的结论并通过网络将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上传给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3.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为涉事半挂车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未严格审查深圳市六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上传的涉事半挂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在涉事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查验合格结论,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致使涉事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4.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作为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前有依法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练、动态监管等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及时对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市通报事故情况。

5.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中秋、国庆前,大岭山交警大队按照要求制定《2017年中秋、国庆双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节日期间,大岭山交警大队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道路巡逻、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违章纠正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大岭山交警大队积极协助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伤员救助、家属安抚、社会维稳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工作。

6.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岭山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了《大岭山镇2017年联合整治非法营运汽车工作方案》,会同镇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成立联合整治非法营运汽车工作小组,以莞长路、石大路、厚大路为重点巡查路段,不定时、不定点开展联合查处行动,对车辆无营运资质、从业人员无上岗资格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在节假日期间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安全动态,安排值班人员上路稽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岭山镇“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岭山镇“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谭路金作为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疲劳驾驶,连续行车5小时47分;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谭路金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所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利腾谷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涉事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对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利腾谷作为深圳市盈郅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未依法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对利腾谷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作其他处理的单位

1.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为涉事半挂车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未严格审查深圳市六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上传的涉事半挂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在涉事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查验合格结论,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致使涉事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建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深圳市六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作为负责涉事半挂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专业机构,在对涉事半挂车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时,在涉事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情况下给予检测通过,出具检测合格的结论并通过网络将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上传给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建议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钟克华作为涉事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未按照驾驶员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钟克华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事故各方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东莞市“1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深化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密防范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交通、交警、旅游部门要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要检查辖区“两客一危”、货运车辆所属企业,倒逼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三是严格开展在用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交通、交警、旅游部门要认真对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深入检查客、货运企业动态监管情况,督促落实动态监管责任,落实24 小时值班、违法查纠、台账登记等制度,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夜间违规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要利用动态监控平台数据开展车辆轨迹分析,对车辆行驶轨迹缺失、动态监控系统记录数据与交通违法的位置、速度数据不相符,涉嫌伪造动态数据的车辆及企业,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三)各镇街(园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发生。交通部门要采取不定期巡查、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的货物源头单位进行处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四)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查路检工作力度,全力保障辖区路面的安全、畅通:一是要结合辖区实际在主要路段设置临时执勤点,加强对过往“两客一危”、营转非大客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检查,特别是要通过缉查布控系统精准查处四类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夜间路面执勤执法,重点查处大中型客货车“三超一疲劳”、违法停车、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三是要依托公路视频监控系统、缉查布控系统、“鹰眼”系统等科技信息平台,严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拦截问题车辆,从严整治通行乱象,规范通行秩序。

(五)交警部门、质监部门要认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车辆注册登记把关和检测站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注册登记和通过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要针对大中型客车、校车、重中型货车、重型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新能源汽车、旅居车等不同车型,细化查验流程和规范,严格落实查验项目和要求。要在注册登记和检验环节加强检查车辆外廓尺寸、座位数、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配置安全带、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阀状态等情况。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要采集违规车辆产品照片和有关信息,上报违规产品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六)安监、交通、交警、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部署安排,大力推进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充分运用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政府督办、曝光警示等手段,倒逼相关监管部门、企业单位依法履职、落实主体责任、整改隐患漏洞,确保有责必追、有责必惩。

(七)各镇街(园区)及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做法,结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短信平台、电视、新媒体等不同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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