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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1月18日,在东莞市大朗镇杨新路48号路段发生一起重型普通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0万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和大朗交警大队组成的大朗镇“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重型普通货车及其驾驶员情况

(1)车辆情况。车牌号码:粤BAT507,厂牌型号:乘龙牌LZ1200PCS,车辆使用性质: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GGX4C3559L421707,注册日期:2009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该车于2015年2月12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510818号,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事发时,该车载有货物(金属线材),总质量32980KG,核定总质量为20080KG,超过核定载质量129.26%。

该车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布吉支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为10万元,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7日。

经查,该车无历史事故记录,近三年共有3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1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并已处理完毕。

(2)驾驶员情况。黄忠虎,男,壮族,   年   月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5月3日,有效期至2027年5月3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NO.             ,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14日,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14日),符合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条件。

经查,黄忠虎无历史事故记录,近三年共有2条违法信息记录,并已处理完毕。

(二)涉事单位情况

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2016年4月18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羌下村773号105,法定代表人蓝云齐,经营范围:货运代理;汽车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运输。该公司2016年3月3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083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3日。

(三)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黄忠虎受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派遣,驾驶粤BAT507重型普通货车在深圳市金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装载金属线材往东莞市东坑镇送货,2018年1月18日7时45分许,途经东莞市大朗镇杨新路48号路段发生事故。深圳市金大鑫贸易有限公司,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羌下工业区001号5栋001号房(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林建文,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4日。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杨新路48号路段,事故路段为十字路口,水泥路面,呈东西走向,路口东南西北侧均设有人行横道线及人行横道指示标志,事故路段路面干燥,事发时为早上,道路平直,视线好,天气晴。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1月18日7时45分,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3、痕迹情况。粤BAT507重型普通货车左中轮、后轮均见血迹。

(五)检验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公安交警部门抽取黄忠虎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未酒后驾驶。

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AT507重型普通货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该事故车辆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前左右雾灯、右前近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六)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行人。死者唐国政,男,汉族,   年   月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法医检验,证实唐国政符合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月18日7时45分许,黄忠虎驾驶前一天在深圳市金大鑫贸易有限公司装载好金属线材的粤BAT507重型普通货车,从深圳市金大鑫贸易有限公司往东莞市东坑镇送货,途经东莞市大朗镇杨新路从富民路往莞惠线方向行经杨新路48号路段时,车头与靠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唐国政身体发生碰撞,致其倒地,随后被该车左侧车轮辗压,造成唐国政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2018年1月18日7时51分,大朗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大朗镇杨新路48号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货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7时55分,大朗交警大队大队长梁伟雄、副中队长叶伟勋带领值班民警张远强、王飞于8时8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8时3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1台。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唐国政于2018年2月8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黄忠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过核定载质量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粤BAT507重型普通货车的所属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其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蓝云齐未经对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作为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该局建立了超载超限车辆企业“黑名单”监管名录,对超载超限的企业进行约谈教育,情况严重的货运企业下发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治,并通过行业大会作通报、教育。根据超载超限“黑名单”情况,不定期召开超载超限专项整治会议,召集超载超限违规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进行约谈教育。2017年至今,已召开8次超载超限专项整治会议,累计对1188名超载超限违规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在市交警支队的指导下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该大队2018年第一季度以抓管理、抓整治、抓落实,来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在此期间共查处了交通违法行为17872宗,暂扣机动车2504辆,查处货车超载41宗,车辆违停4459宗。

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该分局在路面治超执法方面,负责对行驶公路涉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开具称重磅单和卸载单,监督经确认认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卸载转运直至消除违法行为。2018年以来,该分局配合交警部门对查处的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共2辆次,卸载货物12.55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黄忠虎,作为粤BAT507重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过核定载质量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黄忠虎对事故负有责任。大朗交警大队2018年1月18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黄忠虎进行刑事拘留。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属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其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蓝云齐未经对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对深圳市永泰安鑫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大朗镇政府及交通、安监、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自觉落实企业各层级人员的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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