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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4·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1月05日

2018年4月23日11时00分许,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大道猪肚鸡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送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0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虎门镇副镇长任组长,镇安监、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总工会、交通、交警大队等多个部门派员组成的虎门镇“4·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SB3171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车辆识别代码:LGGR5CF42GL306097,注册日期:2016年04月0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4月,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两庙村两庙组,该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815kg,核定载质量15990kg,事发时车辆为空载。事故发生时该车从虎门镇白沙市场往镇口方向行驶,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1人。豫SB3171号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未购买保险。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共有22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处理22次。

2、悬挂粤S28F60号牌二轮摩托车,该车为假牌登记,驾驶员已经死亡,无法核实车辆所有人信息。

(二)驾驶员情况

1、豫SB317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雷敬,驾驶证号:,户籍地址: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孙岗八组,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3年05月21日,有效期至2019年05月21日,准驾车型:B2,状态:正常,2018年5月21日10时雷敬到案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技术部门对其进行、常见毒品筛查检验,尿液毒检呈阴性。

2、悬挂粤S28F60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郑伟文,男,1952年12月0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H082819(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带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送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0日死亡。

(三)货物运输单位情况

该车登记公司名下,车辆所有人: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两庙村两庙组。法定代表人:张乃清,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13年4月10日,营业期限:201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066450055B,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名下登记营运货车226辆,其中逾期未年检的车辆有3辆,查封状态的有18辆,逾期未年检及查封状态的有8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及查封的有2辆。

2016年12月27日,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高俊阳签订《车辆营运合同》及《安全责任书》,《车辆营运合同》中双方约定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名义车主,对豫SB3171号乘龙牌车辆无任何权益,仅为高俊阳提供有偿服务,只收取代办服务费,高俊阳为实际车主,对豫SB3171号乘龙牌车辆享有全部的运营收益权、支配权、所有权、使用权。独立承担其及雇佣人员在运营中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义务,高俊阳按年度上交代办服务费1200元。《安全责任书》中高俊阳承诺发生严重违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无条件接受公司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对在经营中和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一切民事、刑事、经济赔偿等由其本人全部承担。

2017年8月份,高俊阳将豫SB3171号乘龙牌车辆转让给雷敬,未告知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备案。事故发生后,雷敬在2018年5月21日的笔录中承认豫SB317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及实际支配人为其本人。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8年4月23日11时00分许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发路段南往省道S256,北往虎门镇口,西往虎门白沙市场,T字型路口,水泥路面。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豫SB317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朝东北方向,车尾朝西南方向。

4、车辆痕迹:1、豫SB3171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护杠有碰撞痕迹。

5、路面痕迹:豫SB3171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距道路右侧860厘米,右后轮距道路右侧1280厘米。悬挂粤S28F06号牌二轮摩托车前轮距道路右侧940CM,后轮距道路右侧870CM。

(五)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委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豫SB3171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郑伟文,悬挂粤S28F60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后送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0日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8)东公交技法尸字第(272)号证实郑伟文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23日11时00分许,雷敬驾驶的豫SB317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虎门白沙市场往镇口方向途经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大道猪肚鸡路口左转弯行驶时,遇当事人郑伟文驾驶粤S28F06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镇口往省道S256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致豫SB317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粤S28F06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郑伟文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0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4月23日14时10分,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大道猪肚鸡路口,一辆大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立即指令虎门交警大队、街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于2018年4月23日14时30分虎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2018年4月23日14时45分现场勘查结束,在现场交通恢复后撤离现场。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大队长李儆觉、事故中队队长吴源带领民警刘志荣、吴伟乐于14时30分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发现一辆车号为豫SB317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与悬挂粤S28F60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送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10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驾驶人雷敬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行驶时未礼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疏于注意路面情况,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操作失当。

(二)间接原因:驾驶人郑伟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其他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1、河南省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均没有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没有设置专职监控人员。

2、河南省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显示只有少数人参加及签名,公司拥有约166名货运驾驶员,公司未能提供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及签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从业人员未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河南省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河南省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存在挂靠寻租问题,该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由于雷敬驾驶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行驶时未礼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疏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操作失当,以及郑伟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其他号牌的机动车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雷敬,豫SB317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雷敬驾驶机动车上路左转弯行驶时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疏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操作失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雷敬实施刑事拘留。

2018年5月30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郑伟文,男,汉族,1952年12月02日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身份证号:H082819(2),交通方式:驾驶悬挂粤S28F06号牌二轮摩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郑伟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郑伟文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

河南省信阳鑫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建议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其他法律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各运输企业和货动源头装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同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各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装载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要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各有关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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