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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10日

事故经过:
  2007年11月17日8:00分左右,小汽车服务分公司驾驶员汤ⅹⅹ驾驶新J—17918号丰田4500型越野小车执行从克市去南疆库尔勒市公司在南疆的试油研究所值班的任务。当日13:00分左右,车辆进乌鲁木齐市管理局明园办事处加油站加油,当行至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宝石花宾馆路口处的红绿灯时,前方一辆新AD1985号中华牌小车紧急停车,汤ⅹⅹ紧急刹车,但未能停住车追尾;丰田4500型越野小车前右大灯、小灯、保险杠等损坏,中华牌小车尾部损坏;事故发生后汤ⅹⅹ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小汽车服务分公司汇报。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定损。
事故原因:
汤ⅹⅹ驾驶车辆行驶跟前车距离太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因此发生追尾事故。
预防措施: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提示:
1、跟车距离就是“事故距离”,跟车距离每近一分,危险就增加十分,事故发生概率就增加百倍,不要对自己的驾驶技术和车辆控制能力过分盲目自信,“车行万里,谨慎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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