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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分公司“10•7”交通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10日

事故经过:
    2005年10月7日上午,运输分公司驾驶员王ⅹⅹ驾驶新J—14231号五十铃皮卡车在131试油分公司值班;131试油分公司安排王ⅹⅹ驾车送本单位职工的妻子徐ⅹⅹ及女儿去克市仪安堂扫墓;10:00左右在返回公司途中,经过克拉玛依市塔山路与水星路十字路口时,前方一辆中巴车突然左转弯,王ⅹⅹ驾车准备正常直线通过,这时塔山路由左向右直线驶来一辆中巴车,由于中巴车车速过快,刹不住车便强行通过,此时王ⅹⅹ来不及刹车撞在由左向右行驶的中巴车右前轮胎上;造成车内后排乘车人徐ⅹⅹ受伤、新J—14231号五十铃皮卡车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由克拉玛依市区交警大队处理。
事故原因:
王ⅹ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预防措施: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提示:
1、“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是一句标语,是很多惨痛事故教训的总结,是良好驾驶心态的体现,应当作为驾驶员时刻铭记的行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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